律师视点

冯子扬:LV诉茉莉奶白,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加盟商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拿回加盟费?

2026-07-09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与索赔实务解析

  据新快报讯,近日,苏州中院一审判决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LV经济损失共计1030万元。有业内人士指出,若一审判决最终生效,品牌必须全线停用该图形。届时门店招牌、产品包装、杯套、宣传物料、线上平台等均需同步调整,数千家加盟商将面临门头拆除、包材报废等问题。

  热议话题多聚焦于茉莉奶白应否上诉及二审抗辩策略。在此,笔者更想谈一个与广大加盟商直接相关的问题:若品牌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存在权利瑕疵,加盟商能否解除合同、要求品牌方返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一、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其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如果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就本案来看,LV早在2021年就申请注册了四叶花卉图形的商标,且经过长期的商业布局,该商标现已覆盖箱包、服饰、餐饮等多个类别。而茉莉奶白虽然从2023年9月起多次申请注册含有四叶花卉图形的商标,但均被驳回,其始终未取得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茉莉奶白却依旧大规模扩张门店、全渠道商用该图形,若其在与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并未如实告知上述商标注册信息,则属于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可以认定为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被特许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撤销后,由过错方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条亦规定,当事人如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类案分析

  早些年大火的“答案奶茶”也出现过类似的纠纷。2018年4月,吴某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合作服务协议书》,公司授权吴某使用其指定的“答案奶茶”品牌及有关的标识、样式和招牌等,吴某为此向公司支付了加盟费、物料费,并开设了一家“答案奶茶”门店。然而,2018年8月,吴某收到南京某公司发来的《商标侵权告知函》,声明吴某使用的“答案”字样门头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拆除门头。至此,吴某只能停止“答案奶茶”店铺的经营。

  经查,涉案上海公司于2018年3月就“答案”文字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过注册申请,但未核准注册。因商标的实际注册情况对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决定吴某是否签订涉案合同的重要因素,但该公司却隐瞒真实情况,在给吴某出具的授权书中谎称“答案奶茶”是在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品牌,诱使吴某违背真实意思签订涉案合同,构成欺诈行为。最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该公司返还原告吴某加盟费并赔偿吴某遭受的损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索赔实务

  尽管法律已明确规定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能够主张哪些退款、能够就哪些损失进行索赔,需要参考既往的司法判例。

  以“答案奶茶”为例,除返还加盟费以外,法院对于吴某因开设店铺而产生的房屋租赁费用以及扣减相应使用和折旧费后的设备费、装修、装饰费用均予以支持。上述费用在抵扣掉吴某经营期间产生的收益后,由法院根据吴某提供的单据及本案实际,酌情确定了相应的赔偿数额。

  就茉莉奶白案来说,由于受影响的不只是一个Logo而是整个品牌视觉体系,因此如二审维持原判,含侵权标识的定制包材(杯身、杯套、打包袋、贴纸等)也将依法不得继续销售或使用,此类定制包材通常不具备转售或改造价值,也应视为直接损失。

  此外,除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外,苏州市某涉案门店也被列为被告,法院判决其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二审维持该项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加盟商在履行对外赔付义务后,可尝试向茉莉奶白追偿超过其自身责任份额的部分。

  四、结语

  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已进入中国四十余年,其覆盖行业日益广泛,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愈发复杂多元。但纵观司法实践,此类争议的核心往往回归到两个原点:一是特许人是否具备特许人资格,二是特许人对核心经营资源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瑕疵。

  在茉莉奶白案中,若二审维持一审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则意味着特许人提供的核心经营资源存在根本性权利瑕疵。此时,争议的焦点不再局限于品牌方与LV之间的赔偿数额,而将全面转向品牌方与众多加盟商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判定。因此,对于广大加盟商而言,不应仅停留在“能否继续卖奶茶”的表层焦虑,还应当理性评估自身的法律处境与商业选择。

  作者简介:

  冯子扬,联席合伙人

  冯子扬律师从基础法律服务做起,通过大量实务案例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进而逐步获得了多家国企、上市公司的长期信赖与委托。在国际化法律服务领域,冯律师经验尤为突出,先后为众多在沪韩国企业和个人在公司治理以及个人在沪发展方面提供大量的法律帮助。

  执业以来,冯律师独立承办案件超过200件,在金融纠纷、涉外争议解决、建筑工程、婚姻家事及知识产权类案件、商事仲裁等领域均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冯律师擅长灵活处理复杂纠纷,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批量案件等大规模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庭审技巧与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够根据案件特点设计具有创新性的争议解决方案,综合利用各种法律救济措施,最大程度实现和保护客户利益。

  工作语言:中文、英语、韩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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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露璇,律师助理

  王露璇系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冯子扬律师团队实习律师助理,毕业于安徽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获中国法律硕士和德国法学硕士双学位,具备扎实的中国法、德国法及欧盟法复合教育背景。

  王露璇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与涉外法律业务领域,深度参与团队承办的多起复杂民商事诉讼、仲裁及跨境争议案件,积累了从法律研究、策略分析到程序支持的全流程实务经验。凭借其扎实的专业背景,以及对德国及欧盟法律的深入理解,能够为客户在跨境经营、数据合规、涉外商事争议等场景中提供兼具中国实践与欧洲视野的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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