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随着新版CITES公约正式落地,剃刀龟、麝香龟、窄桥蛋龟等热门“蛋龟”再度引发全网热议,“蛋龟全面禁养、私养入刑”的说法在爬宠圈层广泛传播,引发大规模抛售、囤货、私下交易热潮。本次舆论风波并非简单的政策误读,其背后折射出我国外来异宠监管规则割裂、执法尺度冲突、民众法律认知错位的深层问题。
蛋龟争议极具代表性:它既不属于我国本土野生动物,又是CITES附录规制物种;既是人工繁育高度成熟的宠物品类,又长期处于“可养但来源受限”的境地。以此为切入点,可以重新厘清当下个人饲养异宠的合法边界,审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在新型宠物时代的适用困境。
一、蛋龟争议的核心法律误区:CITES附录不等于国内保护动物
本次舆论恐慌的根源,是大众乃至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存在“国际公约直接等同于国内刑法保护名录”的错误认知。
从法律层级来看,CITES公约仅规制跨境贸易、进出口、走私行为,不直接管辖境内个人饲养行为。我国区分陆生、水生动物适用不同规则:陆生CITES附录Ⅰ、Ⅱ物种,直接参照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管理;水生CITES附录物种,必须经农业部正式核准、录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也是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法定原则”。
目前所有主流蛋龟品种,均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国内合法人工繁育、来源清晰、非走私流入的蛋龟,个人饲养不涉嫌刑事犯罪。关于“合法交易”需作进一步厘清: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物种是否列入名录,还取决于交易主体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利用许可或来源凭证。即便物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若无合法来源证明、无检疫手续,仍可能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面临没收、罚款等行政责任。简言之,饲养不涉刑,交易仍须合规。
但必须正视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风险:部分地区基层执法存在将CITES附录物种比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处理的情形,造成同案不同罚、合法饲养被不当追责。这并非单纯的执法不当,部分源于旧司法惯例的延续及2022年新司法解释落地过程中的迟延。这种执法口径滞后于产业现状的错位,是当前异宠圈层最大的法律风险——风险不在于饲养行为本身违法,而在于执法层面的不确定性。
二、延伸思考:新时代异宠饲养的法律风险
本次争议暴露了当前民间饲养保护动物的三大隐性法律盲区,也是近年刑事立案的高发领域。
(一)物种合法,但来源违法:这是当前最普遍的入刑逻辑
绝大多数异宠入刑案件,并非因为物种禁养,而是因为个体来路不合法。即便蛋龟未入国内保名录,若个体源自境外走私、无正规入关手续,收购者、饲养者、转卖者,视情节可被认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游跨境行为人则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达到数额标准即可入刑。
结合监管导向预判,未来异宠领域执法与司法的重心,将从单纯“禁养特定物种”转向全链条溯源追责。国内合法人工繁育种群会逐步放宽管理,而走私野生个体、非法流通个体将成为打击核心。
(二)人工繁育成熟物种与野生保护物种的司法认定争议
当前司法实践的一大争议点在于:同一物种的野外个体、境外走私个体与国内多代人工繁育个体,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但普通饲养人往往无法区分,也难以完整留存交易与溯源凭证。
根据《两高2022年野生动物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实行来源举证规则:行为人主张涉案个体为人工繁育,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无法举证的,结合交易渠道、物种特征综合判定。该证据规则下,不少主观上合法养宠的行为人,因举证不能被依法追责。该裁判规则虽符合证据法理,但也客观加重了普通饲养人的举证负担,也是此类案件刑事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主要作为宠物流通的物种,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需追责的,依法从宽处罚。该规则为合规家养行为留出了司法空间。
(三)饲养合法,但弃养违法:外来物种的新型刑事风险
多数饲养者只关注“能不能养”,忽略“能不能放”。蛋龟属于外来水生物种,适应性强、无本土天敌,随意放生极易造成生态入侵。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非法释放外来入侵物种罪,合法饲养、非法放生,同样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这意味着:当代异宠饲养早已不是“饲养合规即无责”,而是全生命周期合法责任。
三、从蛋龟争议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制度缺陷
结合本次行业风波,可清晰发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体系存在三重结构性滞后,也是引发社会争议、执法乱象的根本原因。
第一,名录更新滞后于市场发展。传统保护名录以本土野生动物为主,完全滞后于当前庞大的外来异宠市场,大量CITES附录外来宠物处于“法律空白地带”,处于可养、可罚、可追责的模糊状态。
第二,公约转化机制不健全。国际公约与国内刑法、行政法衔接不畅,缺乏统一的“核准清单”,导致各地执法自由裁量过大。
第三,未区分生态保护与宠物消费场景。现行法律不分“野外种群保护”与“人工宠物流通”,不加区分一刀切,既不利于野生动物野外保护,也不利于合法宠物产业良性发展。
四、对未来类案裁判趋势的预判
结合2025—2026年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涉野生动物案件裁判精神,未来异宠类案件将呈现三大裁判转向:
第一,从严审查主观明知。针对无牟利目的、长期家养、无交易行为的普通宠物爱好者,逐步摒弃客观归罪,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危害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审慎入罪。
第二,按种群来源分层裁判。明确区分野外野生个体、境外走私个体、国内人工繁育个体,对来源合法的人工繁育个体逐步排除刑事追责。
第三,回归生态法益核心。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野外生态种群,而非惩戒普通民众合法养宠。对于不损害野外种群、不破坏生态的家养行为,司法机关将逐步出罪化、轻罪化。
五、合法饲养边界总结
结合最新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精神,当前异宠饲养的合法边界可归纳为四点:
其一,物种未列入国内重点保护名录、来源合法、人工繁育成熟的外来宠物,单纯饲养行为合法,不涉及刑事责任;
其二,饲养行为合法不代表交易自由,经营、转售行为必须持有合法来源凭证,否则将承担行政责任;
其三,无论物种属性如何,收购、饲养走私入境的个体,始终存在刑事风险;
其四,合法饲养不等于随意处置,非法放生、丢弃外来物种,视情节面临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2026年蛋龟入保争议,本质是传统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与现代宠物消费社会的一次碰撞。大众无需盲从“全面禁养、私自入刑”的网络恐慌,也不应抱有法律侥幸心理。未来野生动物保护司法,必然走向分类监管、溯源追责、区分场景、宽严相济的精细化治理模式。
对普通饲养者而言,坚守来源合法、拒绝走私、禁止随意放生,是当前最稳妥的合法底线;对司法机关而言,厘清公约与国法边界、破除机械执法,是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权益平衡的必然方向。
作者简介:
顾振邦,执业律师
顾振邦律师,济南大学法学、管理学双学士,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现任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本人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刑法、民商法理论功底扎实,思维缜密、逻辑严谨,办案风格务实审慎,能够结合案件实际创新办案思路。
执业以来,专注处理各类诉讼法律事务,核心业务为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刑民交叉等疑难案件。执业期间成功办理多起典型刑事案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信诈骗、重大责任事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案由,多起案件最终取得不起诉、无罪的辩护成果。同时还办理过缅北诈骗、“青岛药神”、组织传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等一系列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大案要案,专业能力得到当事人高度认可。
在商事领域,曾深度参与多家上市公司债务清欠专项工作,协助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以专业、高效的服务收获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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