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杨光明、许惠茹:6800万元减损背后的规则博弈——破解光伏项目索赔困局

2026-06-18

  建设工程纠纷的应诉,多数案件受制于书面合同字面约定,抗辩空间往往十分有限,而本案依托多份前后衔接的商事协议,跳出单一EPC合同的桎梏,通过重新界定双方法律关系,在对方1.34亿元的全额索赔攻势下,实现6800万元的大额减损,突破当事人最初预估的减损上限,成为依托合同体系重构诉讼逻辑的典型办案实例。

  困局

  委托人接到起诉状时,局面相当被动。

  原告——一家在业内颇具分量的A公司,将B公司及其一人股东C公司告上了法庭。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请金额:工程款本金、利息、财务成本、运维费用、代垫费用等,合计超过1.3亿元。

  留给团队的时间只有12天。法院已经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必须尽快做出应对。

  委托人自己也清楚问题的棘手程度。那座光伏电站已平稳运营五年,原告确实完成了工程建设,也确实产生了资金占用的实际成本。利息主张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几乎从不落空;财务成本在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运维费背后是数百页的日常记录——巡检日志、操作签字、故障处理单,一应俱全。

  按照常规思路,这个案子的前景相当黯淡。工程款应付未付是事实,造价争议空间有限,利息和财务成本有明确的合同依据,运维费也有表面证据支撑。如果按照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框架应诉,减损空间非常小,委托人“力争两千万”的预期都很难实现。

  必须跳出这个框架。

  破局

  团队用三天时间,把双方自2018年5月以来签订的所有协议全部梳理了一遍。

  《合作协议》《项目公司经营权共管协议》《EPC总承包合同》《EPC总承包补充协议》《运维补充协议》《预收购协议》——六份文件,构成了双方交易的全貌。

  把这些协议放在一起整体解读,一个此前被忽略的真相逐渐浮现:这并非一个简单的甲方发包、乙方施工的建设工程关系,而是一次合作开发。

  关键线索藏在《合作协议》中。协议显示,双方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权采取共管模式,工程款的支付条款被嵌套在一个更大的合作框架之内,而非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关键的是,那份《预收购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

  团队迅速形成策略:以合作开发关系为全案基础与核心,再依据《预收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主张管辖权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从根本上瓦解原告在某中院的诉讼布局。

  主管异议被提了出来。

  庭审中,原告反复强调:《EPC总承包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主合同,所有工程资料、付款凭证、验收记录都指向这个合同关系,《预收购协议》只是一个尚未履行的框架性文件,不能以此否定法院的主管权。

  团队的论证逻辑则围绕三点展开:第一,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作开发,《EPC合同》只是合作框架下的一个履行环节;第二,双方的真实交易结构应由六份协议共同构成,不能割裂看待;第三,根据《预收购协议》中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本案争议应当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观点。驳回起诉,原告进入仲裁程序。

  这一结果意味着原告需要重新立案、重新组织证据、重新论证请求权基础。团队赢得的不只是主管权的胜利,更是宝贵的准备时间——以及最重要的,对案件性质的重新定义。

  攻坚

  进入仲裁程序后,真正的战役才刚开始。

  原告调整了策略,但核心诉求不变:工程款、利息、财务成本、运维费,合计仍然超过1.3亿元。

  但此时的裁判框架已经变了。案件被界定为合作开发纠纷,这意味着裁判规则不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应付必付”的惯性逻辑,而是回归到合作框架下的权利义务平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利息战场

  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1100万元。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常规裁判逻辑,这笔利息几乎没有悬念——电站已运营五年,对方完成了工程,发包方长期占用工程成果,支付利息是通常结果。

  但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改变了这个逻辑。团队的论证主线是:合作开发的本质是共担风险,不能一方要求保底收益而另一方承担全部市场风险。原告已经获得施工成本和固定利润,其主张的利息,本质上是在要求“刚性兑付”,这与合作开发的基本法理相悖。

  仲裁庭采纳了这一观点。1100万元的利息主张,归零。

  财务成本战场

  这是减损额度最大的一个战场。原告主张的财务成本超过3000万元,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也确实存在资金占用的客观事实。

  团队没有试图否定资金占用的存在,而是从合作关系项下的“合理预期”和“风险共担”两个维度切入。具体操作上:精准计算时间节点——将计息截止时间从原告主张的日期调整到2019年7月4日;精确论证利率标准——将约定利率减半至4.25%。最终,3000万元的诉求仅被支持了300万元,减损90%。

  运维费战场

  原告主张的运维费高达1500万元,并附上了数百页的运维记录——日常巡检、故障处理单、人员签到表、设备维护日志,看起来相当扎实。

  但实际上,团队发现了一个致命问题:该电站尚未完成移交,运维义务根本没有实际转移。原告与委托人并未建立委托运维法律关系,双方并未签订运维合同,也未确定运维范围、考核标准、运维单价。没有合同依据,那数百页的运维记录在法律上就失去了请求权基础。原告所谓的“运维记录”不过是原告在自行控制期间的单方行为记录。且在电站实际运营过程中,电站维修、光伏板清洗,甚至因原告设计缺陷而不得不加建的围墙,都是由委托人出资并组织完成的。换言之,即便要算运维账,也应当是原告向委托人支付费用,而非反过来。

  仲裁庭支持了这一观点。1500万元的运维费主张,清零。

  三个战场,三个突破。最终减损金额远远超出委托人最初“减损2000万”的心理预期,定格在6800万元。

  启示

  案件结束后,团队内部做了一次系统的复盘。总结下来,有几点经验值得记下:

  第一,案件性质决定胜负,而非单纯证据比拼。如果一开始就陷入“工程款该不该付、利息该不该算”的证据对抗,这个案子的走向会完全不同。真正的转折点发生在跳出工程合同框架的那一刻——当团队换一个视角审视同一组事实,胜负的天平就开始倾斜。

  第二,协议体系化解读,而非孤立看待单一条款。六份协议,任何一份单独拿出来看,都无法完整呈现双方交易的全貌。只有当它们被作为整体矩阵来解读时,合作开发的本质才显现出来。孤立看条款是法务思维,体系化看协议才是诉讼思维。

  第三,注重对裁判者的引导。主管异议阶段,团队在证据编排和文书说理上下了很大功夫,尽可能为仲裁庭铺设清晰的论证路径。让裁判者觉得支持你的观点是最省力、最符合逻辑的选择,这本身就是一种策略。

  最后,诉讼策略的本质,是用规则重构创造可能性。这个案子里没有创造任何新的法律规则,所做的是把已有的规则——合作开发的法律性质、仲裁条款的效力、风险共担的法理——重新组合,构建出一个对己方有利的裁判框架。法律就在那里,规则就在那里。区别在于,是被动接受对手定义的规则,还是主动去重新定义规则。

  6800万。

  这个数字背后,是12天的倒计时、六份协议的逐条推敲、三个战场的精准拆解。也是从一个看似被动的起点,到一场远超预期的结果之间,所有的深夜讨论、文书打磨和庭审交锋。

  而回想起来,最让人兴奋的不是那个数字本身,而是在所有人都认为‘这官司没法打’的时候,团队找到了一条别人没有看到的路。

  那条路,不在法条的对抗里,而在规则的重新定义里。

  作者简介:

  杨光明,高级合伙人

  杨光明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以公司为主体的高端、复杂商事争议诉讼与仲裁,擅长庭审对抗与节奏掌控,办案经验丰富。在确认合同无效及合同解除纠纷、集体土地合作开发纠纷、买卖合同及产品质量争议、信用证与保函、保全与执行、公司股权、民商事案件再审等领域深耕多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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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惠茹,高级联席合伙人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自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合作纠纷、土地开发纠纷执行与保全以及银行与金融等商事案件。专注于土地开发、信用证与保函,金融担保,公司股权、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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