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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贤文等:立足沪市资本市场禀赋 完善证券期货专门仲裁体系——以上海六部门金融仲裁新政为指引深化交易所协同建设研究

2026-06-16

  摘要:

  2026年5月,上海市委金融办、市司法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仲裁工作能级 服务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从健全制度机制、深化协同联动、完善司法保障、锻造人才队伍、提升国际影响力、强化数字赋能等方面提出17条具体举措,并明确研究制定证券期货、离岸金融等专门仲裁规则,深化金融仲裁与交易所、金融基础设施、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同联动。

  伴随股票发行注册制全面实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扩容、互联互通及跨境投融资活动常态化发展,证券期货纠纷呈现专业化、批量化、跨市场和跨境化特征。传统的商事仲裁规则在适配场内交易规则、行业专业判断、批量纠纷处置、跨主体程序衔接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本文立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证券期货仲裁试点实践,围绕专门仲裁规则精细化构建、交易所常态化协同机制、司法保全和协助取证衔接、专业化仲裁人才建设、智慧仲裁平台建设以及中小投资者普惠保护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以期构建适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对标国际一流标准的证券期货专业仲裁服务体系。

  关键词:证券期货仲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引言

  高水平、专业化的争议解决体系,是国际金融中心法治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稳定市场预期、优化金融营商环境、保障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性制度支撑。上海集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国家级市场基础设施,形成涵盖股票、债券、大宗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及衍生品、跨境互联互通业务的资本市场体系。随着产品结构、交易模式和市场主体日益复杂,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资管产品争议、期货交割违约、保证金和强行平仓争议、场外衍生品估值争议、跨境证券期货投资争议等新型纠纷不断出现,对争议解决机制的专业性、效率性和可预期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公开数据统计,上海仲裁业务规模持续扩大。2025年,上海仲裁机构受理案件12536件,案件标的金额1549亿元。另据公开报道,2021年至2025年,上海仲裁机构共受理金融相关案件10666件,标的额3427.8亿元。上述数据表明,金融争议已成为上海仲裁服务的重要业务板块,也说明在大额、复杂、专业金融纠纷中,仲裁正在成为司法诉讼之外的重要解决途径。

  在制度层面,于2021年10月15日公布的《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提出支持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并在依法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适用专门仲裁规则,专门处理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证券期货纠纷。值得一提的是,2024年12月26日,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举办的研讨会上正式揭牌。并且,在2025年12月,上海仲裁委员会发布《上海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规则》,该规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2025年9月12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对在线仲裁、特定涉外情形下的仲裁机构外仲裁、仲裁地、保全和协助取证等制度作出完善,为证券期货专门仲裁规则的细化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空间。

  基于此,本文以上海六部门《工作措施》为政策锚点,结合上海证券期货仲裁试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交易所运行实际,系统分析当前上海证券期货仲裁制度的现实堵点,并借鉴FINRA证券仲裁、香港仲裁及跨境保全协作等成熟经验,从规则供给、机制协同、司法支持、人才建设、数字赋能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二、政策出台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

  (一)宏观政策:资本市场法治化改革推动仲裁专业化升级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系统性改革,重构了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责任追究的制度逻辑。科创板、创业板差异化监管体系、公募REITs常态化发行、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品种持续扩容、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等改革举措,显著丰富了资本市场产品谱系和交易结构,也使证券期货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传统以单一合同关系为主的金融纠纷逐步向群体性侵权、系统性违约、跨市场交易、跨境投融资争议等类型转变,单一司法诉讼模式在效率、专业判断和批量处置方面面临更大压力。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强化了投资者司法救济。与此同时,证券期货纠纷具有交易规则专业、证据数据集中、市场影响外溢、纠纷数量集中的特点,仅依赖司法审判难以满足资本市场高效、专业、低成本的纠纷化解需求。因此,构建“诉讼、仲裁、调解、公证、行业自律”有机衔接的多元化争议解决体系,是资本市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及2026年上海六部门《工作措施》等相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证券期货专门仲裁发展的政策和制度基础。

  (二)区域禀赋:沪市全品类资本市场构筑仲裁专业化发展基础

  上海这座城市,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市场基础设施形成的交易规则、登记结算制度、风控规则、交割制度和自律监管规则,是认定证券期货交易权利义务、判断违约责任、评估市场风险的重要依据。相较于普通商事纠纷,证券期货争议的核心往往不止于合同条款解释,还涉及交易规则适用、交易数据识别、风控措施合理性、交割标准判断、系统留痕证据采信等问题。

  并且,上海集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及跨境投资主体,沪港通、沪伦通、债券通、QFII/RQFII等跨境投融资机制持续运行。随着境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同一市场、同一产品或同一风险链条,跨境证券期货纠纷和跨境金融衍生品争议可能进一步增加。建立专业、透明、可预期的证券期货仲裁体系,有助于将上海资本市场基础设施优势转化为国际金融法治服务优势。

  (三)新政价值:构建多主体协同的金融仲裁现代化治理格局

  本次上海六部门联合发文《工作措施》的制度价值,在于突破传统仲裁机构单线建设以及行政、司法、监管协同不足的局限,推动形成“司法行政统筹、金融监管指导、司法机关保障、市场基础设施协同、仲裁机构专业办理”的多主体协同格局。首先,《工作措施》将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体系化建设的创新性探索离岸金融等专门仲裁规则作为健全制度机制的重要内容,回应了金融纠纷细分化、复杂化的现实需求。其次,《工作措施》强调深化协同联动、交易所协同不足两大核心问题完善司法保障、强化数字赋能。通过政策规制固化仲裁机构与资本市场基础设施的常态化合作机制,打通规则衔接有助于打通仲裁机构与交易所、数据共享登记结算机构、法院之间在规则衔接、证据调取、案件联动的制度壁垒保全执行、数据共享等方面的制度堵点。再者,《工作措施》的发布是补齐金融法治软实力短板并构建国际化争议解决高地的关键举措,对推动沪市资本市场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增强上海金融仲裁的专业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当前上海证券期货仲裁发展现状与突出制度堵点

  依托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的运行和《上海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规则》的实施,上海已初步形成证券期货专业仲裁的制度框架。但对照资本市场运行实际、六部门《工作措施》目标和境外成熟经验,当前仍存在若干结构性短板。

  (一)专门仲裁规则仍需细化,与交易所自律体系衔接有待加强

  现行《上海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规则》已经为证券期货纠纷设置专门程序基础,但证券期货领域内部差异巨大,规则仍需进一步向细分领域延伸。例如,期货实物交割、标准仓单、强行平仓、保证金追加、期权行权、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场外衍生品估值等纠纷,均高度依赖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行业惯例。若仲裁规则仅停留在通用程序层面,容易造成裁判尺度与交易实务脱节。

  在证券虚假陈述、债券违约、资管产品兑付等批量纠纷中,合并仲裁、示范仲裁、代表人或集中授权机制仍需更细化的操作规则,包括示范案件遴选、事实和争点提炼、损失核定方法、投资者退出机制、先行赔付或和解协议确认等。跨境互联互通交易、境外投资者参与的证券期货纠纷,还涉及仲裁地、准据法、域外送达、保全协助、裁决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亦需要在专门规则和操作指引中进一步明确。

  (二)仲裁与交易所协同机制仍需制度化

  证券期货案件的核心事实往往掌握在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交易系统之中,包括交易流水、持仓记录、结算数据、交割文件、风控通知、系统日志、自律监管文书等。若缺少稳定的取证通道,仲裁庭只能依赖当事人举证或个案发函,容易出现取证周期长、材料不完整、数据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目前,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与三大交易所已通过合作备忘录建立协同基础,但后续仍需将合作从原则性框架推进到常态化操作机制,包括专职联络、数据调取流程、专家咨询、规则会商、仲调衔接、典型案例共研等。特别是在交易所调解与仲裁衔接方面,应避免材料重复提交、事实重复核查和程序空转,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三)仲裁司法保全衔接不畅,三方信息闭环尚未构建

  证券、基金份额、期货保证金、仓单、债券等金融标的具有集中登记、价格波动快、流动性强、价值变动明显等特点,仲裁保全和裁决执行的效果高度依赖法院、仲裁机构、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信息协同。新修订《仲裁法》已经强化了法院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但在具体案件中,保全实施结果、冻结明细、轮候状态、担保置换、续冻解封等信息能否及时反馈至仲裁庭,仍需要配套规则予以明确。

  尤其在期货及衍生品纠纷中,价格波动和杠杆效应可能放大风险,传统线下文书流转和普通保全时限难以完全适配盘中风险处置需要。未来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仲裁前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快速审理和数字化信息反馈等方式,提高证券期货仲裁救济的及时性。

  (四)仲裁员队伍结构失衡,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储备不足

  证券期货纠纷兼具法律性、金融性、专业性与实操性,要求仲裁员不仅熟悉合同法、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律制度,还应理解交易所规则、登记结算流程、风控模型、交割制度、信息披露规则和行业监管逻辑。若仲裁员队伍主要由传统法律职业人员构成,而缺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审计评估机构等实务专家参与,案件审理可能出现程序判断充分、行业判断不足的问题。

  因此,上海应在金融仲裁员名册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证券期货专项仲裁员和咨询专家库,吸纳交易规则、风控合规、交割结算、量化交易、衍生品估值、跨境金融法律等领域专家,并通过持续培训和类案研讨统一裁判尺度。

  (五)中小投资者仲裁救济机制不完善,普惠性保障力度不足

  证券期货纠纷中,大量中小投资者具有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举证能力弱、专业认知不足、维权成本敏感的特点。若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证据调取成本和时间成本过高,仲裁机制可能难以发挥普惠救济功能。证券期货仲裁试点意见明确要求试点仲裁委员会充分运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在仲裁规则中设立注重调解、先行赔付、纠纷速裁、互联网仲裁等专门条款。上海后续应进一步细化小额争议收费减免、在线审理、集中授权、投保机构支持、批量纠纷分流等机制。

  (六)数字化仲裁建设滞后,与资本市场数字化体系脱节

  证券期货市场已经实现高度电子化和数据化,交易、结算、持仓、交割、风控、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环节均有完整电子留痕。与之相比,仲裁数字化平台若仍局限于线上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庭审等基础功能,就难以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仲裁的专业效率。未来应逐步推进仲裁平台与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服务平台、电子存证平台之间的安全合规对接,实现交易数据核验、电子证据采信、类案检索、裁判尺度提示、保全状态反馈等功能

  四、境外成熟资本市场证券期货仲裁经验及本土化启示

  (一)美国FINRA证券仲裁:行业自律主导、规则适配、批量化解的成熟范式

  美国FINRA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是美国证券业重要争议解决平台,主要为投资者、经纪商及从业人员之间的证券相关争议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FINRA分别设置客户争议仲裁规则和行业争议仲裁规则,并通过仲裁员名册、名单选择程序、案件统计公开等方式提高程序透明度。与原稿表述相比,需要注意的是,FINRA规则并非由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交易所全程主导,而是由FINRA作为自律监管组织在美国证券监管框架下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则变更通常须履行监管备案或批准程序。

  FINRA经验对上海的启示,并不在于简单照搬其强制仲裁制度或行业自律架构,而在于构建与证券业务规则及行业自律体系深度衔接的证券争议解决机制。同时,应通过完善规则公开机制、案件统计制度以及仲裁员选任机制,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对争议解决体系的信任度。此外,针对投资者争议、行业内部争议、简易小额争议和复杂争议,应建立差异化的程序安排,以提高纠纷解决的针对性和效率。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常态化的数据披露、案例研究和制度反馈机制,为规则优化和制度迭代提供持续支撑。

  (二)香港HKIAC金融仲裁:跨境适配、仲调衔接、数字赋能的国际化模式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长期处理国际商事和金融争议,其强调程序灵活、效率和成本控制。更值得上海借鉴的是,内地与香港之间已建立相互协助保全和仲裁裁决执行的制度安排,香港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通过合资格仲裁机构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香港经验对上海证券期货专门仲裁体系建设的借鉴意义,不在于简单复制其制度安排,而在于完善跨境金融争议解决的制度配套。一方面,应增强仲裁规则在跨境送达、临时措施、证据管理、在线审理及裁决执行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推动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与市场基础设施之间形成稳定、高效的制度协同机制。在“沪港仲裁及保全”双向支持机制持续深化的背景下,上海可进一步完善跨境金融争议中的保全申请、文书送达、数据核验、裁决承认与执行以及专业人才交流等配套制度,持续提升证券期货专门仲裁服务跨境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

  (三)经验总结:规则适配、数据协同、专业人才和投资者保护并重

  境外证券金融仲裁经验表明,资本市场专业仲裁的有效运行依赖四项基础条件:一是仲裁规则与交易规则、自律监管规则和司法支持规则相互衔接;二是证据调取、数据核验、保全执行和信息反馈具有稳定制度通道;三是仲裁员和专家队伍具有复合型专业能力;四是对中小投资者设置低成本、程序简化的救济路径。上海完善证券期货专门仲裁体系,应坚持本土法治框架下的制度创新,避免将境外经验概念化、绝对化或数据化表述缺乏来源。

  五、依托六部门新政完善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体系的实操建议

  紧扣《工作措施》六大改革维度,立足上海资本市场发展实际与现存制度短板,从规则细化、协同共建、司法衔接、人才培育、数字赋能、权益保障及配套机制完善层面,构建全方位、精细化、可落地的改革实施方案,全面提升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治理水平。

  (一)分层细化证券期货专门仲裁规则

  建议以上海现行证券期货仲裁规则为基础,构建“通用规则、分业指引、跨境规则、批量纠纷规则”的分层体系。通用规则解决受案范围、仲裁协议、组庭、证据、开庭、裁决、费用等基础程序问题。分业指引分别覆盖证券、债券、基金、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场外衍生品、跨境互联互通等类型。而跨境规则重点处理仲裁地、语言、送达、域外证据、准据法、保全和执行。此外,批量纠纷规则则聚焦示范仲裁、合并审理、集中授权、投资者退出、先行赔付和调解协议确认。

  规则制定应建立交易所深度参与机制。由上海市司法行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牵头,邀请上交所、上期所、中金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保机构、行业协会、仲裁机构、法院和实务专家参与规则论证,定期开展规则冲突审查和业务更新评估,确保仲裁规则与交易所业务规则、风控规则、交割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保持衔接。

  (二)建立仲裁机构与交易所常态化协同机制

  建议在既有合作备忘录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常态化协同治理机制。第一,建立专职联络和定期会商制度,围绕疑难案件、规则更新、典型风险、类案裁判等事项开展交流。第二,建立证据调取指引,明确仲裁庭调查文书的形式、调取范围、数据口径、反馈期限、保密要求和异议处理机制。第三,建立仲调衔接机制,推动交易所调解材料依法依规向仲裁程序衔接,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密要求的基础上实现材料复用、事实续认和程序转换。第四,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强行平仓、交割瑕疵、衍生品估值、交易系统异常、异常交易认定等专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完善司法保全、协助取证和信息反馈闭环

  建议由上海高院、上海金融法院及有关基层法院结合证券期货仲裁特点,探索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司法支持指引。在仲裁保全方面,可明确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材料的标准化清单、金融标的识别要求、担保审查要点、证券期货标的冻结和续冻的信息反馈机制。在协助取证方面,可结合新修订《仲裁法》关于仲裁庭请求有关方面依法协助收集证据的规定,探索仲裁调查令、法院协助调取、交易所协助核验等多元方式。

  对于期货和衍生品争议,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快速程序和紧急救济衔接机制。具体而言,可对保证金争议、强行平仓异议、交割前争议等具有高时效性的案件设置快速审查、证据先行固定、临时性争议处理建议和保全优先审查机制,但应准确区分民事争议解决与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边界,避免仲裁程序不当干预交易所正常风控和市场运行秩序。

  (四)构建分层分类的证券期货仲裁人才梯队

  建议围绕“法律专家”“行业专家”“跨境专家”“技术专家”等类型专家建立复合型人才体系。法律专家侧重证券期货法律、民商法、程序法、国际私法和执行法,而行业专家侧重交易所规则、登记结算、风控合规、交割仓储、衍生品估值和资产管理。跨境专家则侧重普通法、国际仲裁、跨境执行、外资金融机构业务。此外,技术专家侧重交易系统、电子证据、数据安全和金融科技。

  同时,应建立持续培训和考核机制。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可定期向仲裁员开展新产品、新规则、新风险培训。仲裁机构可发布规则释义、裁判指引和典型案例。而法院、仲裁机构和高校可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培养兼具资本市场知识和争议解决能力的青年人才。

  (五)推进智慧仲裁建设,实现仲裁系统与资本市场数字化体系互联互通

  证券期货仲裁的数字化建设,应从“线上办案”升级为“数据驱动的专业仲裁”。第一阶段应实现线上立案、电子送达、远程庭审、在线质证、电子卷宗和电子裁决的全流程覆盖。第二阶段应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前提下,探索与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电子存证平台建立接口,实现交易数据核验、证据留痕校验、保全状态反馈、类案检索和裁判尺度提示。第三阶段可建立证券期货仲裁知识库和类案数据库,归集公开裁判、典型仲裁案例、交易规则解释和专家意见,提升同类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

  (六)完善中小投资者普惠仲裁保障体系,优化资本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

  建议将投资者保护作为证券期货仲裁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一是完善费用减免和小额快速程序,对一定金额以下的中小投资者案件适用低成本、简程序、快审理规则。二是推动投保机构、行业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建立集中授权和批量维权机制,降低个体投资者的举证、沟通和程序成本。三是完善先行赔付、调解、和解与仲裁确认的衔接,对已形成赔付或和解方案的群体性纠纷,允许通过简化程序确认效力,减少重复审理。四是强化仲裁条款提示说明义务,避免投资者因格式条款不透明而陷入程序选择不明确的困境。

  (七)建立类案裁判指引机制,减少同案不同裁的制度乱象

  针对证券期货纠纷裁判尺度易受交易规则、市场惯例和技术事实影响的特点,建议建立类案裁判指引机制。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可联合交易所、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行业协会和高校研究机构,定期发布证券期货仲裁年度观察、裁判指引和典型案例,重点覆盖虚假陈述损失核定、债券违约责任、强行平仓过错划分、仓单交割瑕疵、期权行权争议、场外衍生品估值、跨境交易准据法等问题。

  对于重大、疑难、新型、跨境或群体性案件,可建立专家会商和专业咨询机制,但应注意会商意见的程序边界和透明度,确保仲裁庭独立裁判、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程序公正。

  (八)构建期货和衍生品争议的快速处理机制

  期货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具备高杠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有高杠杆、高波动、风险瞬时传导的行业特征风险传导快等特点,常规仲裁程序难以适配盘中风险处置的时效性需求普通仲裁程序难以完全适配风险处置的时效性。基于上期所建议在仲裁规则中设置期货和衍生品争议快速程序,针对保证金追加、中金所交易规则与风控体系强行平仓、交割争议、仓单瑕疵、系统异常和估值争议等类型,构建专属期货紧急争议处置机制明确证据固定、专家咨询、简化审理、快速裁决和保全协同的操作流程。设立期货极速审理通道,针对盘中保证金争议、强行平仓异议、临时限仓纠纷、交割前置违约等紧急争议,实行24小时响应、三日内审结的极速审理模式,区别于普通证券案件审理周期。明确仲裁审查边界,尊重交易所盘中自律风控、强制平仓、风险缓释的专业判断,区分交易所公共监管行为与民事违约行为,避免仲裁过度干预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搭建交易证据瞬时固定机制,依托交易所数字化存证系统,实时留存盘中报单记录、风控弹窗信息、保证金变动流水、系统交易日志,经交易所加密存证的电子证据可直接作为仲裁裁判依据,解决期货案件证据易灭失、取证滞后、事实认定难的行业痛点。

  同时,应明确仲裁审查边界。交易所基于自律监管和风险控制作出的盘中处置、限仓、强制平仓等措施,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违约责任应予区分。仲裁庭应尊重交易所依法依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但可对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赔偿责任和合同履行后果作出裁决。

  (九)细化群体性证券仲裁批量处置与多元衔接机制

  在注册制背景下,信息披露违法、债券违约、资管产品违约等案件可能引发批量投资者维权。建议建立标准化群体性证券仲裁操作规程,明确示范仲裁适用条件、代表案件遴选标准、共同争点归纳、损失计算口径、投资者登记和退出机制、批量授权规则以及同类案件适配程序。

  同时,应推动仲裁与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行业调解、先行赔付等机制衔接。对于已有司法示范判决或监管处罚事实基础的案件,仲裁机构可在不损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提高事实认定和损失核算效率;对于已完成先行赔付或和解的案件,可通过仲裁确认或简易程序提高协议履行的稳定性。

  (十)健全仲裁诚信约束体系,规范资本市场仲裁秩序

  证券期货仲裁既要保护投资者合法维权,也要防范虚假举证、恶意拖延、滥用保全、恶意批量仲裁等行为。建议在证券期货仲裁规则中细化诚信义务,明确虚假陈述、伪造交易证据、隐匿关键资料、恶意规避管辖、滥用程序权利等行为的程序后果和费用后果。对恶意仲裁、虚假仲裁或明显滥用程序的主体,可依法加重费用承担、限制重复申请,并视情况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同时,应建立仲裁诚信记录与行业自律监管、金融信用治理之间的衔接机制,在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严重违反诚信义务的市场主体形成约束,维护证券期货仲裁秩序和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六、结语

  上海六部门《工作措施》的出台,标志着上海金融仲裁建设从机构能力提升转向规则、司法、监管、市场基础设施和数字化体系的综合协同。证券期货专门仲裁是金融仲裁专业化的重要突破口,也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治软实力建设的重要抓手。

  未来,上海应持续依托三大交易所和金融基础设施资源,坚持规则精细化、协同常态化、司法支持闭环化、人才复合化、服务普惠化和治理数字化,推动证券期货仲裁从试点落地走向体系成熟。通过构建专业、高效、透明、可预期的证券期货仲裁体系,上海不仅能够有效分流资本市场纠纷、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也能够提升金融法治服务的国际吸引力,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委金融办、上海市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升金融仲裁工作能级 服务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工作措施》,2026年5月29日印发。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21〕25号),2021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

  3. 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证券期货仲裁规则》,2025年12月26日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共8章96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5.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6. 《上海连续两次跻身全球十大最受欢迎仲裁地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连续3年破万》,载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shanghai.gov.cn/nw4411/20260518/fb21ca8ffb0844f4a73172f9a51e4f2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6月4日。

  7. 《六大方向17项举措落地,上海金融仲裁迎来全面升级》,载第一财经网,https://www.yicai.com/news/10320821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6年6月4日。

  8. FINRA:Arbitration & Mediation、Code of Arbitration Procedure for Customer Disputes、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Statistics等官方资料。

  9. HKIAC:2024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Rules、内地与香港相互协助保全及裁决执行安排等官方资料。

  作者简介:

  黄贤文,高级合伙人

  德和衡研究院商事调解与仲裁研究分院院长

  黄贤文律师具有20余年的从业经验,在处理金融及商事疑难复杂、新类型的争议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治理及控制权争议、业绩对赌争议、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等案件,所服务的客户涉及:银行、保险、信托、基金、房地产、资产管理、矿产资源等领域。

  黄贤文律师精通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的业务,为诸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财富传承的综合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架构设计、公司章程梳理、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信托、保险以及接班人计划设计等;黄贤文律师所领衔的基金信托与财富管理业务中心成绩斐然,凭借出色的业绩表现和良好的行业口碑,获评2024年ALB年度财富管理律师事务所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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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婷婷,联席合伙人

  施婷婷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上海市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东方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上海市外事翻译者工作者协会会员。施婷婷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取得了法学和文学的双学位,擅长领域有公司公司治理、企业投融资、婚姻家事、私人财富管理、民商事诉讼等。施律师长期为多家大型私募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项目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熟知投资机构的需求。同时,施律师还以其细致准确的专业判断、畅通无阻的有效沟通为个人客户提供婚姻家事、投资理财领域的法律服务,表现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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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玉晖,律师助理

  薛玉晖,毕业于墨尔本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某大型互联网公司法务,拥有多年民商事、知识产权以及文娱相关的法律工作经验。

  主要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处理案件类型涵盖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在合同起草与审查、企业合规制度建设方面亦具备丰富经验。针对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能够结合案件特点及自身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诉讼与仲裁实务中具有扎实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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