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林倩、刘科科:无人机及零部件违规出口的法律分析

2026-05-20

  新中东战争中,胡塞武装曾于2019年9月14日用无人机袭击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阿美石油公司)布盖格炼油厂和胡赖斯油田。该事件导致沙特原油日产量骤减570万桶,约占全球日供应量的6%。

  在2026年3月份美以对伊朗的军事打击中,出现了MQ-9“死神”(Reaper)、“卢卡斯”(LUCAS)自杀式无人机、RQ-4“全球鹰”(Global Hawk)、“苍鹭”(Heron)、“哈比”(Harop)/“剑翔”(Tien Hsiang)、“沙赫德”(Shahed)系列无人机的身影。美以主要使用MQ-9、“苍鹭”等高端察打一体无人机,以及“卢卡斯”等低成本自杀式无人机;伊朗则以“沙赫德”系列进行反制,并依托电子战手段大量击落美以无人机。由此可见,无人机在现代战争中已被普遍运用,成为现代战争的主要常规武器之一。

  我国作为无人机的主要生产国之一,其产品不仅应用于民事领域,还有相当一部分可用于军事领域,因而被世界各国的军工企业列入采购清单。我国对无人机实行“分类分级、动态调整”的出口管制体系,主要管控可能用于“军事目的”的高性能无人机及其相关技术,因此,此类无人机或其核心部件的违规出口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海关或商务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情节较轻的,按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走私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下面,我们搜集整理了近期无人机及其核心部件出口违规行为的案例,结合相关大数据,分析出口违规行为的特征及原因,并提出企业合规应对建议,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整体数据洞察

  随着2021年《出口管制法》和2024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正式施行,2024年我国密集出台无人机出口管制相关政策,2024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正式施行,2026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91号公告)发布实施,中国海关在无人机领域的执法力度持续加大,无人机及其零部件出口违规甚至走私案件多发,行政处罚案件呈现“关注范围扩大、数量大幅增长、处罚力度加大”的态势。

  (一)案件数量:同比大幅激增,占比稳步提升

  根据“威科先行”等法律数据库以及海关官网公布数据的不完全统计,2025年全年,全国海关共公布331例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口管制相关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大幅超过2024年的91例,同比增长263%。其中,2025年公布的无人机及相关部件行政处罚案件为20例,占全年出口管制案件总量的6%,成为除战略矿产、石墨及其制品之外,两用物项领域第三大高发品类。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查处的无人机范围较往年显著扩大,不再局限于传统农用、货运无人机,玩具无人机航模及无人机发动机等相关部件的违规出口案件均有出现,反映出相关监管部门对无人机全产业链的出口管控已全面铺开。

  从执法地域来看,无人机部件违规案件主要集中在东部、南部沿海出口大省,深圳、上海、宁波等海关辖区案件占比达70%以上。其中,深圳海关因毗邻珠三角无人机生产基地,成为无人机部件违规处罚的核心执法阵地,2025年该海关公布的相关查处案件达8起,占全国无人机涉案总量的40%。

  由于行政案件一般在查处后6个月至1年才能出具处理结果,因此上述数据具有一定滞后性。按照目前此类案件的发展趋势,2026年无人机违规出口的案件数量和占比将进一步提升。

  (二)涉案品类:以可用于军事用途的核心管制物项为主,民用无人机配件违规多发

  结合海关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近年来涉案无人机及其部件主要分为两大类,呈现“聚焦核心部件、频发民用配件”的违规特点:

  1. 核心管制物项

  主要包括: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航空发动机;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和惯性测量设备;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且具有一定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以上物项因具备较为明确的军事应用潜力,202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及其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31号),将其纳入出口管制范围。2025年,海关公布的此类违规案件共6起,占无人机涉案总量的30%。

  2. 民用无人机配件

  相关案例显示,民用无人机或仅能用于民用无人机的配件(如桨叶、衬套、塑料箱等),在出口申报时出现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也是无人机违规案件的高发领域。但此类仅能应用于民用用途的无人机及其配件(如大疆拍摄无人机、视距控制内的植保机及相关零配件),其违规出口不构成两用物项违规出口,若存在归类申报不实等情形,适用《海关法》及其《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力度

  在处罚依据方面,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行政案件,大多依据《出口管制法》及《行政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涉及两用物项的民用无人机申报不实类案件,则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出口管制法》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情形,规定处违法经营额5至10倍的高额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而非两用物项的违规出口,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罚,最高仅处涉案货物价值30%的罚款。

  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二、相关案例分析

  (一)伪报品名擅自出口无人机,是两用物项违规,还是走私行为?

  01、案情简述:

  2023年12月,A公司向危地马拉销售一台带有20升气雾剂喷洒装置的农业用无人机。在明知出口此类农业用无人机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A公司为逃避海关监管,将申报品名为“农用喷雾器”,先将货物出口至香港,再从香港转运至危地马拉,故意逃避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单货值5249美元。经海关调查,2022年5月26日至2023年2月13日间,A公司先后向海关申报出口7台包含20升以上气雾剂喷洒装置的农业用无人机,均申报品名为“农用喷雾器”,申报货值共计50369美元。

  02、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出口管制公告及2024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带有20升以上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货物,出口时应当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海关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37663元人民币。

  03、律师分析:

  1. 具有伪报品名的走私特征。A公司在明知出口此类农业用无人机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出口许可证监管,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走私故意。

  2. 走私犯罪与走私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危害程度。当事人具有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行为,且该行为影响许可证管理或偷逃税款的,一般构成走私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仅予行政处罚;若两用物项价值超过20万元,情节较重的,则构成走私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处罚方式为没收走私货物或追缴等值价款。走私行为被海关当场发现的,海关可查扣走私货物,在行政处罚中一般予以没收;若事后发现过往走私行为,且走私货物已出口或销售、无法查扣的,海关可在行政处罚中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

  4. 擅自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争议。明知是两用物项,未申领许可证且伪报出口、具有走私行为特征的,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若依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按走私行为处罚,仅需没收走私货物或追缴等值价款;若依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按擅自出口两用物项处罚,则需处出口货物5至10倍的罚款。

  可见,无证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时,按《海关法》以走私行为处罚,比按《出口管制法》以擅自出口两用物项违规行为处罚更轻。同一性质的违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结果存在明显差异,这对《出口管制法》相关处罚规定的合理性提出了挑战。

  (二)故意拆分出口,是擅自出口,还是申报不实违规?

  01、案例简述:

  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B公司委托C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碳纤维管等8项货物至印度尼西亚,申报价格共计FOB209119.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526911000等。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无人机成套散件,应归入商品编号8806249010,价值FOB287200美元,该类货物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

  02、处理结果:

  海关认定当事人的申报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B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203000元。

  03、律师分析:

  1. 关于“成套散件”的界定。所谓“成套散件”,是指为便于包装及运输,将成品货物拆分为数量成套的零件出口,国外客户无需对零部件进行进一步加工即可组装成成品。本案中,当事人将大型无人机成套散件按碳纤维管等货物申报,未如实申报无人机相关属性,主观上存在过错,已构成违规出口;但其是否具有故意规避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意图,仍需其他证据佐证。

  2. 法律适用的考量。本案的处罚依据究竟是《出口管制法》还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据了解,由于《出口管制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过高(出口价值5至10倍的罚款),多数企业难以承受,过往海关多依据《海关法》相关规定处罚。但目前,无人机等两用物项的监管政策持续趋严,海关对存在主观过错、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的行为,大多依据《出口管制法》予以处罚,海关与商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均将逐步加大。

  因此,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无人机等两用物项的出口合规,擅自出口即便不构成走私犯罪,也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两会刚刚闭幕,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正式出炉,其中连续三年将“低空经济”纳入重点部署范围。近三年来,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低空经济的表述,从“新增长引擎”到“新兴产业”,再到“新兴支柱产业”逐步升级;与此同时,相关法律与标准规范也在持续深化完善,无人机及其部件的出口监管将进一步趋严。相关企业唯有高度重视“合规出海”,才能实现行稳致远。

  作者简介:

  林倩,高级合伙人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林倩律师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为低瞒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和携带违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手机:13801367532

  邮箱:linqian@deheheng.com

  刘科科,合伙人

  刘科科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擅长处理外贸进出口领域的企业进出口合规、AEO认证、海关稽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走私犯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代理等。服务范围包括进出口企业合规风险管控和关务风险评估,政府部门、公司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助企业应对海关稽查,与海关进行价格、归类磋商,跨境电商法律服务等,服务过的客户有三星、大陆汽车、中国电子等。

  手机:13801369172

  邮箱:liukeke@dehehe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