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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琳琳、卞静舒:电力交易纠纷治理新路径——人民调解机制在电力市场纠纷中的实践与启示

2026-05-20

  摘要: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化,电力交易活动日益频繁,交易品种、交易结构和规则复杂性显著提升。由此引发的交易纠纷呈现出高频化、专业化、技术化及高时效性的特征。传统的司法诉讼与仲裁机制在应对此类纠纷时,因其周期长、成本高昂以及对行业专业知识要求高等固有局限,难以完全适应电力市场高效运行的现实需求。在此背景下,各地电力交易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积极探索,将具有“东方经验”之称的人民调解制度引入这一高度专业化的市场领域。本文将结合贵州、浙江两地成立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践,深入剖析电力交易纠纷的实际特征,探讨人民调解机制的核心制度优势,并借鉴金融、医疗、劳动等领域的成熟经验,为构建成本低、效率高、专业性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分析视角,为广大电力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实务建议。

  关键词: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电力市场改革

  一、 引子:电力交易纠纷解决领域的新动向

  近期,在我国电力交易纠纷解决领域,出现了两项引人注目的制度创新实践,这标志着人民调解机制正式进入高度专业化的电力市场。

  2025年12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司法局依法备案,贵州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一机构的设立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成为南方电网经营区域内首家聚焦电力交易领域的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该实践为人民调解制度在专业化市场领域的嵌入式应用提供了现实样本,也为完善电力市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益探索。

  紧随其后,2026年1月,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起设立浙江电力市场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浙江电力市场管委会秘书处(交易中心)承办具体设立工作。根据相关工作计划,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基于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平等协商的原则,开展纠纷调解。

  以上两地的实践,不仅是地方政府与行业主体对电力市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探索,更揭示了电力交易行业发展的新情况与制度创新的必要性。这种机制旨在通过非诉讼、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快速化解矛盾,恢复市场秩序,为完善我国电力市场治理体系提供了新的思路。

  二、 现实困境:电力交易纠纷的“五高一难”特征

  要理解为何需要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首先必须深刻认识当前电力交易纠纷的特殊性。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交易结构和交易规则日趋复杂。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以及新型主体(如储能、虚拟电厂)之间的合同关系高度密集,交易品种不断丰富,交易频次明显提高。在此背景下产生的电力交易纠纷,呈现出显著的“五高一难”特征:

  (一)高额性:大宗交易属性带来的巨额标的

  电力交易纠纷具有显著的高额性特征。由于电力商品具有大宗交易属性,纠纷标的额往往巨大,动辄涉及数百万、数千万乃至上亿元的电费结算、违约金或赔偿金。在市场波动剧烈或规则调整窗口期,单笔纠纷的处置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财务稳健性,甚至可能引发连锁性的资金链断裂风险。这种高额标的属性,决定了纠纷化解必须具备极高的审慎度与权威性,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在能源行业的渗透。

  (二)高技术性:深度嵌入专业技术领域的争议

  高技术性是电力交易纠纷区别于普通民商事纠纷的核心标签。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深度嵌入复杂的电网调度、管理机制、辅助服务补偿标准以及容量电价核算等专业技术领域。对于缺乏行业背景的传统法律从业者而言,在短时间内精准识别技术争议背后的法律逻辑存在极大挑战。这种技术壁垒亟需具备法律与电力双重背景的专业力量介入。

  (三)高时效性:交易节奏快对纠纷化解速度的苛求

  电力交易节奏快,对时效性要求极高。如果纠纷久拖不决,市场主体可能因信用受损而被迫退出市场,进而损害电力市场的整体流动性与运行效率。

  (四)高传染性:链条式合同关系引发的风险传导

  电力交易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链条式合同关系,使得纠纷具有极强的高传染性。在发电、售电、用电的交易链条中,上游发电企业的违约或下游用户的欠费往往通过结算链条迅速传导至中间环节的售电公司及其他关联主体。这种风险的传导效应可能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积聚对立情绪,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争议。

  (五)高法律风险与事实认定难:隐蔽交易与取证困境

  高法律风险与事实认定难相互交织。一方面,部分纠纷涉及市场主体利用规则漏洞或信息不对称进行不正当交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法律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另一方面,调度指令、核心交易数据等关键证据往往存储于电网企业或电力交易中心,普通市场主体在纠纷中往往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三、 路径转换:传统诉讼与仲裁机制的局限性

  面对电力交易纠纷的“五高一难”特征,传统的诉讼与仲裁机制在权威性和终局性方面虽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在应对电力交易纠纷时,其程序设计和运行逻辑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完全适应行业对效率和专业性的现实需求。

  (一)周期长、效率低,难以满足高时效要求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其程序都具有严格的法定或约定流程,从立案到最终裁决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这与电力交易对时效性的要求形成了尖锐矛盾,导致市场主体在纠纷解决期间持续面临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

  (二)成本高昂,加重中小市场主体维权负担

  诉讼和仲裁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以及律师费、鉴定费等。对于利润空间有限的中小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而言,高昂的成本负担可能使其望而却步,放弃维权,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专业匹配度不足,裁判结果可能存在偏差

  尽管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或进行专业鉴定,但其核心人员对电力市场规则、电网运行逻辑的理解深度,往往不如行业内部的资深专家。这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在专业性上存在偏差,难以提出真正符合行业实际的解决方案。

  四、破局之道:人民调解机制的核心制度优势

  在电力交易行业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正是为了提供一种专业化、低成本、高效率的替代性纠纷解决路径。人民调解机制并非是传统司法机制的简单复制,而是基于其专业性、灵活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对电力交易领域各类复杂纠纷的精准适配。

  (一)成本优势与公益属性:实现“零费用”维权

  人民调解的制度设计是零费用。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有效降低了纠纷解决的经济成本,体现了其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公益属性。对于电力市场中数量庞大的中小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而言,这一优势非常重要,避免了市场主体因高昂的诉讼或仲裁费用而放弃维权的困境。

  (二)程序灵活、周期短:精准契合行业快节奏

  人民调解机制具有程序灵活、周期短的显著优势。与诉讼程序动辄数月数年、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相比,人民调解机制可根据具体纠纷的性质、涉及主体及实际需求,灵活调整调解方式、安排调解时间与选择调解地点。如在电力交易领域适用人民调解机制,能够精准契合电力交易节奏快、对时效性要求高的行业特性,助力市场主体在较短时间内高效化解争议,快速恢复正常交易秩序。

  (三)发挥专业优势:实现“内行管内行”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鉴于电力交易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电网调度、市场规则、结算偏差等技术问题,人民调解可以引入具备电力交易行业背景和法律知识的专家,能够更精准地识别争议焦点,提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解决方案,极大提升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法律效力保障: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关于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部分市场主体存在误区,认为调解协议只是一纸空文,不如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更为重要的是,为了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设计了“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可在达成调解协议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效力完全等同于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五、 他山之石:金融、医疗、劳动领域的成熟经验与启示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成功应用并非孤例。在金融证券、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等多个高专业性、高敏感性或高纠纷频次的行业中均已建立成熟的专业性调解机构。这些领域的实践为电力交易纠纷化解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一)金融证券领域:构建“总对总”诉调对接与风险预警机制

  金融证券领域已有多年开展纠纷调解的实践。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接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自实施后,实践不断深化。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正式建立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截止2025年5月,累计调解成功纠纷4140件,涉及纠纷金额2.65亿元,投资者获赔金额1.6亿元。

  金融调解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中立性和专业性,同时有效帮助金融监管机构完善了风险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这为电力交易行业提供了重要启示:可借鉴金融领域的经验,将调解机制与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监测体系紧密结合,实现对电力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隔离与防范。

  (二)医疗卫生领域:复合型队伍建设与第三方中立调解

  医疗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权益、专业技术壁垒以及强烈的社会情绪对立。2018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方式。根据司法部数据,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85%以上。

  医调委的核心机制在于专业化与缓和性的有机结合。通过吸纳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和退休司法人员,构建了复合型调解员队伍。在运行模式上,坚持第三方中立调解,将医患双方从直接的对抗中剥离。鉴于电力交易纠纷具有类似的技术复杂性,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也必须构建高度专业化的调解员队伍。

  (三)劳动争议领域:多方联动与梯次分流机制

  在劳动争议领域,调解机制不断深化。从2022年的“四方联动”到2023年“五方联动”,再到2024年初升级为“六方联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的核心优势在于其普惠性、效率性与低成本。在运行中,与劳动仲裁、司法诉讼形成了“调解—仲裁—诉讼”的梯次递进机制,实现了对案件的有效分流。

  电力交易纠纷同样具有高频次的特点,需要建立贴近市场主体的调解机构,以零成本、高效率的模式,快速化解中小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摩擦。

  六、 针对电力市场主体的法律实务建议

  基于人民调解机制的显著优势及当前电力交易纠纷的实际特征,我们向广大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提出以下法律实务建议,以期在面对交易摩擦时能够更加从容、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转变争议解决思路,将人民调解作为首选前置程序

  在发生购售电合同履行、电费结算、偏差考核等纠纷时,建议市场主体转变“遇事即诉”或“遇事即裁”的传统思路。对于事实相对清楚、争议标的在中小型范围内的纠纷,应优先考虑向电力交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不仅能够节省高昂的诉讼或仲裁费用,更能利用其程序灵活、周期短的优势,在较短时间内化解矛盾,避免因长期陷入诉讼泥潭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或错失市场机遇。

  (二)高度重视“司法确认”程序,夯实调解协议执行力

  达成调解协议仅仅是纠纷解决的第一步。为了彻底消除对方可能毁约的后顾之忧,市场主体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务必与对方当事人共同在法定30日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获得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后,该调解协议即具备了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对方拒绝履行,即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避免了“调解成功、执行失败”的尴尬局面。

  (三)强化日常合规管理,完善交易证据链条留存

  虽然人民调解程序相对灵活,且调解员具备深厚的专业背景,但查明事实依然是促成调解协议达成的根本前提。针对电力交易纠纷中普遍存在的“取证难”问题,市场主体在日常业务运营中,必须强化合规意识。应规范各类交易合同文本,并妥善保存所有与交易相关的核心数据、调度指令记录、结算对账单以及双方沟通往来的书面或电子记录。只有掌握了完整、清晰的证据链条,才能在调解过程中占据主动,促使调解员准确查明事实,进而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

  结语与展望

  电力交易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效、专业、低成本的纠纷解决体系支撑。人民调解机制以其“自愿、平等、免费、灵活”的内核,为解决电力交易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贵州、浙江等地的实践,充分证明了人民调解制度在专业化市场领域的强大生命力。

  在电力交易行业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完善电力市场治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可行选择。未来通过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市场主体同向发力,随着各项创新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机制有望在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中发挥更加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 最高人民法院报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3] 中国证监会官网报道《202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4] 证券时报报道《上海金融法院、中证投服中心联合发布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5]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701号)

  [6] 新华网报道《当医疗纠纷遇上人民调解》

  [7] 新华网报道《全国超六成医疗纠纷采用人民调解 调解成功率达85%》

  [8] 最高人民法院报道《多方联动,劳动争议的“和平”解法》

  [9] 上海静安区政府官网报道《静安区建立“五方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0] 司法部官网报道《人社部、司法部等六部门部署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

  作者简介:

  李琳琳,高级联席合伙人

  李琳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中国大陆律师执业资格,主要执业领域涵盖:合规及风险控制、公司法律事务、跨境投资并购多个方面,曾参与完成多项跨境投资并购、涉外法律服务项目,深谙并购重组领域法律业务特色。

  执业资质与荣誉: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中国大陆执业律师;北京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中国并购交易师、高级经济师;2020年ALB中国区客户首选律师。

  卞静舒,高级联席合伙人

  卞静舒,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和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具有中国大陆律师执业资格。

  卞律师主要执业领域:境内外投融资、公司法律事务、反垄断。卞律师曾先后担任律师与公司法务的职业经历,以及在多年境内外投资并购实务基础上对法律事务的深入了解,使卞律师能够更好地服务客户、理解客户需求,并帮助客户实现商业目的。

  执业荣誉:中国大陆执业律师、北京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2025年首届“Legal 500中国精英榜单”公司并购榜单律师、2021年“Legal 500”反垄断榜单律师、带领团队获得“商法2020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卓越律所大奖”、带领团队获得“AsiaLaw 2020并购领域推荐律所”荣誉、中国大陆执业律师、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