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罗兰:中俄跨境商事争议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分析

2026-05-07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进俄罗斯市场,随之而来的涉俄商事争议也呈急剧增长趋势。争议类型主要集中于以下领域: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占比最大,2017年达64%,近年稳定在67%左右;服务合同纠纷约13%;承包合同纠纷:约9-10%;以及其他类型如工程欠款、股权收购、合作投资建厂、知识产权等。中俄交易越活跃,摩擦越常见,这本是正常现象,但真正让中企感到被动的,往往不是争议本身,而是争议发生后,才发现当初的合同是“随手签的”,根本无法据此主张权利。随着中俄两国仲裁机构合作深化,中国法院对俄罗斯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呈现积极、高效的司法导向,中国与俄罗斯在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方面取得新进展,允许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所的俄罗斯公司,直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俄罗斯法院的判决。这无疑是中俄司法合作的一大步,也为中企在俄维权提供了更通畅的通道。过去那种“先签了业务做起来再说、出了问题再找关系”的野蛮式发展,已经行不通了。合规时代,合同不只是书面承诺,更是纠纷发生时在异国他乡维权的最硬武器。建议走进俄罗斯之前,先请专业律师全面审核交易合同,把风险消除在起点,才是成本最低、主动权最大的选择。

  关键词:涉俄争议;仲裁条款;有效送达;国际仲裁;承认与执行;专属管辖

  一、问题的提出:从获得裁判到权利实现

  近年来,中俄经贸往来持续深化,能源、基础设施、跨境物流、汽车等领域合作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涉俄商事纠纷数量亦明显上升。在此类纠纷中,企业往往更关注如何选择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适用何种法律以及如何提高胜诉概率,但在实务中,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却常被忽视——裁判结果能否真正得到执行。

  在跨境交易中,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一项在一国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只有在另一国获得承认与执行,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实现手段。否则,即便取得胜诉结果,也可能因无法在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执行而失去实际意义。这种“胜诉而未受偿”的情形,在涉俄贸易纠纷中并不罕见。

  从制度层面看,中俄之间虽已建立一定的司法协助基础,包括1992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同时两国也分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俄罗斯联邦商事诉讼法典》《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等国内立法对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作出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中,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在执行路径、审查标准及司法实践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直接影响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与确定性。

  因此,在涉俄商事交易中,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不应仅停留在“在哪里起诉或仲裁”,而应进一步考虑“裁判结果能否在对方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换言之,执行问题不应被视为争议解决的后续环节,而应在合同订立及交易结构安排阶段即予以充分考量。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以中俄之间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为核心,系统分析不同路径下的法律依据与实务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以期为企业在涉俄交易中提供更具实操性的参考。

  二、中俄跨境裁判的承认与执行路径

  从法律框架审视,中俄跨境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受以下三层规范体系共同调整:

  1. 双边条约:1992年《中俄司法协助条约》是中俄两国法院判决互认的首要法律依据。

  2. 多边公约主要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中俄均为成员国,该公约构建了仲裁裁决跨境执行的重要依据。

  3. 国内法律体系:包括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2022年《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等司法解释,以及俄罗斯的《商事诉讼法典》(АПК РФ)与《民事诉讼法典》(ГПК РФ)。

  (一)中国法院判决在俄罗斯的承认与执行

  1. 法律依据与适用路径

  理论上,中国法院作出的已生效民商事判决可依据《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三章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16条至第20条)在俄罗斯申请承认与执行。根据俄罗斯《商事诉讼法典》第31章,俄罗斯法院应依照条约义务进行审查。与无条约关系的国家不同,中俄之间的司法互认属于“条约义务”,原则上无需申请人另行证明“互惠原则”的存在。

  2. 核心审查要素

  尽管制度框架清晰,但中国法院作出的已生效民商事判决,想要在俄罗斯得到承认和执行需要经历多方面的审查:

  (1)官方渠道送达的合规性

  俄罗斯法院在审查中国判决时,会极其严苛地核查被告是否经过“合法传唤”。实务中,若中方仅采取快递邮寄或电子送达,而未通过《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两国司法部转递”这一官方渠道,俄法院极易以程序违法为由拒绝执行。

  (2)管辖权冲突与排他性管辖

  俄法院会审查中国法院是否行使了“过度管辖”。根据俄罗斯近年修正的《商事诉讼法典》第248.1及248.2条(“反制裁”条款),若案件涉及受制裁的俄罗斯主体,俄法院主张专属管辖权,这可能直接导致外国法院的判决因违反管辖规定而被拒绝承认。

  (3)公共秩序抗辩的扩大化

  在当前地缘政治背景下,涉及能源安全、金融结算及敏感技术领域的判决,更易触碰俄罗斯“公共利益”的审查红线。

  3. 实务建议

  综合评估,中国法院判决在俄罗斯执行虽然有法可依,但其确定性受程序合规,尤其是送达程序及地缘法律环境的影响显著。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若交易金额巨大且核心资产位于俄罗斯境内,将争议提交至知名国际仲裁机构或选择在俄罗斯法院直接起诉,往往比“在中国起诉后再赴俄执行”更具时效性和确定性。该路径在现阶段更宜作为特定条件下的备选方案。

  (二)中国仲裁裁决在俄罗斯的执行

  相较于法院判决,中国仲裁裁决(如贸仲CIETAC、北仲BAC等机构裁决)在俄罗斯的承认与执行具备显著的制度优势与更高的司法稳定性。

  1. 法律依据

  国际条约方面,因中俄两国均为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俄罗斯法院原则上必须承认并执行中国仲裁裁决,除非抗辩方能证明存在公约第5条列明的穷尽式拒绝事由。在俄罗斯国内法层面,《联邦商事诉讼法典》(АПК РФ)第31章及《民事诉讼法典》(ГПК РФ)第45章均明确了对接《纽约公约》的审查程序,采取“非实质审查”标准,即法官仅核查程序合规性,不得重新审理案件事实。

  2. 俄罗斯法院的审查侧重点与实务风险

  尽管仲裁具有天然优势,但在涉俄实务中,俄罗斯法院仍会通过以下维度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视:

  (1)仲裁协议效力的“严苛性”

  俄罗斯法院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和准确性要求极高。若条款中仲裁地选择模糊,机构名称不准确,比如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官方名称写错,或者签署主体权限存在瑕疵等情形极易触发《纽约公约》项下的“无效协议”抗辩。

  (2)程序正当性

  抗辩方最常援引的理由是“未能获得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在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中,若仲裁文书仅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而未留存完整的送达轨迹证明,可能被俄法院认定为剥夺了被告的辩论权。

  (3)公共政策与“制裁冲突”的新变量

  这是当前最具挑战性的领域。基于俄罗斯《商事诉讼法典》第248.1条,若案件涉及受制裁的俄罗斯主体,且其认为在境外仲裁将导致其无法获得司法公正,俄法院可能主张对该争议拥有排他性管辖权。此时,即使中国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俄罗斯法院也可能以“违反排他性管辖”进而“损害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甚至签发禁诉令。

  3. 实务建议

  为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开展涉俄国际贸易时,风险管控措施需提前设计,以避免后期的被动情形,建议如下:

  第一,确保仲裁条款准确、清晰、独立。

  机构名称必须一字不差:在合同中明确写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等仲裁机构的完整、准确名称,避免使用缩写或自行翻译的版本。

  仲裁地要明确到城市:写明仲裁所在地的具体城市(如北京、斯德哥尔摩、伦敦等),不要只写国家。

  条款独立成条:将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中的独立条款,明确其与主合同相互分离,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签约前核实签署人的授权权限。

  要求对方提供公司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等文件,确认签署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

  保留授权文件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以备未来在俄罗斯法院举证。

  第三,选择对俄友好的仲裁地和中立机构。

  优先选择俄罗斯法律体系较为认可或与俄罗斯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仲裁地。

  避免在俄罗斯单方面认定为“不友好国家”(如瑞典、荷兰、新加坡等)的司法管辖区进行仲裁,以降低裁决在俄被拒绝承认的风险。

  第四,仲裁程序全程注重证据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所有仲裁程序文件(如仲裁申请、答辩书、证据材料、开庭通知等)应妥善保存,并保留送达和签收记录。

  仲裁庭的组成、开庭通知、裁决书的送达等程序必须严格符合仲裁规则和俄罗斯法律对程序公正性的要求。

  第五,提前准备《纽约公约》下的“正当程序”证据。

  确保对方当事人的仲裁程序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例如:被正式通知、获得充分时间准备答辩、有机会陈述意见等)。

  保留能够证明“仲裁通知已有效送达”的证据(如快递签收单、公证送达记录等),以应对对方以“未获适当通知”为由拒绝承认执行。

  第六,在裁决后及时启动俄罗斯承认与执行程序。

  获得胜诉裁决后,尽快启动在俄罗斯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委托在俄罗斯有丰富执行经验的律师,向俄罗斯仲裁法院(经济类案件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按照俄罗斯《仲裁程序法典》和《纽约公约》的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

  ◈经公证和认证的裁决书原件或核证副本;

  ◈经公证和认证的仲裁协议原件或核证副本;

  ◈俄文翻译件(需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并办理公证);

  ◈证明对方已合法收到仲裁通知的文件。

  第七,考虑在合同中加入“俄罗斯法院专属管辖权”备用条款。

  如果对方资产主要在俄罗斯境内,且仲裁条款可能因各种原因被认定无效,可考虑约定将争议提交俄罗斯仲裁法院(经济类案件法院)专属管辖。尽管俄罗斯法院的诉讼周期较长,但裁决在俄罗斯境内可以直接执行,无需再经过承认程序。

  (三)俄罗斯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俄罗斯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俄司法协助条约》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共同规制。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中俄两国签署《中俄司法协助条约》,所以,该条约也是中国法院承认俄罗斯法院裁决的重要依据。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5条,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下列文件:

  (1)判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2)证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3)缺席判决的,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

  判决、裁定对前款第2项、第3项的情形已经予以说明的,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判决及其他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如果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2. 核心审查要素

  中国法院在处理俄罗斯判决申请时,通常采取“不审理案件实质事实”的原则,但会对以下程序性要素进行深度审查:

  (1)文书送达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中国法院会重点核查俄方是否通过条约规定的官方渠道(司法部)向中国当事人送达了传票。若仅采用快递或俄国内送达方式而忽略跨国司法协助程序,判决将极难通过审查。

  (2)专属管辖权的冲突

  若案件涉及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等中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范畴,中国法院将拒绝承认俄方判决。

  (3)公共秩序裁量

  中国法院会审视执行该判决是否损害中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虽然该条款在商事领域适用极少,但在涉及特定战略行业或政策导向时仍是关键的防线。

  3. 相关司法案例

  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已多次承认俄罗斯法院的判决。例如,在俄罗斯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莫斯科仲裁法院民事判决案[1]中,俄罗斯某公司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青岛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俄罗斯某公司向俄罗斯莫斯科仲裁法院起诉。莫斯科仲裁法院判决青岛某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及赔偿款。青岛某公司向俄罗斯莫斯科市第九仲裁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第九仲裁上诉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青岛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俄罗斯某公司申请承认并执行俄罗斯仲裁法院判决,后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联系我国司法部,经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递至被申请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对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进行了规定,本案需依据中俄司法协助条约审查。经审查,俄罗斯仲裁法院属于国家法院,其作出的判决属于中俄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法院民事裁决。该判决系对俄罗斯某公司与中国青岛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作出,承认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本案不存在中俄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俄罗斯联邦莫斯科仲裁法院判决,并通过原请求途径将所作裁定转递回复至俄罗斯法院。

  在俄罗斯哈维斯特塔依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法院判决一案[2]中,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存在《中俄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拒绝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情形,裁定承认和执行俄罗斯联邦滨海边疆区仲裁法院a51-17242/2016号判决。

  综上所述,随着中俄司法协助的深化,俄罗斯法院判决在中国执行的可预期性正稳步增强。然而,受限于复杂的公证认证程序及严苛的送达要求,企业在争议发生前仍需审慎评估是否采用诉讼路径,或通过在合同中嵌入高标准的送达条款来规避程序风险。

  (四)俄罗斯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1. 法律依据

  俄罗斯仲裁裁决(例如俄罗斯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法庭(MKAS)等机构作出的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纽约公约》进行。中国法院在审查俄罗斯仲裁裁决时,主要依据《纽约公约》第四条[3]列明的申请文件清单以及第五条[4]所列明的拒绝承认及执行事由进行判断。该类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而非实体审查,即法院一般不会对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重新作出判断,而是重点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获得合理通知以及是否存在超裁等情形。这种以程序审查为核心的审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仲裁裁决的稳定性,也有助于减少执行阶段的不确定性。

  2. 核心审查要素

  尽管整体环境较为有利,但在具体案件中,申请人仍需注意若干关键问题。

  首先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例如债权转让、合同承继等)时,应注意仲裁协议是否一并转移并对继受方产生约束力。如仲裁协议效力存在瑕疵,可能被对方据此提出抗辩,进而影响裁决的执行。

  其次是仲裁程序中的送达问题。仲裁机构在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及相关材料时,应确保送达方式符合约定或适用规则,并保留完整的送达记录。在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中,如送达地址与合同约定地址或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证明对方已实际收到相关通知,可能被认定为程序存在缺陷,从而成为拒绝执行的理由。

  3. 相关司法案例

  中国法院对俄罗斯仲裁裁决总体持支持态度,相关司法实践较为稳定,其可预期性亦明显高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路径,也有较多的司法案例。[5]以俄罗斯季节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案件[6]为例,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审查了季节公司依据《纽约公约》第四条提交的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书、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身份证明、载有仲裁条款的买卖合同及俄罗斯仲裁院作出的35/201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等材料及相应翻译件,认为其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文本形式要求。其次,因该仲裁裁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判决下作出的,法院进一步审查了有关送达程序是否有效。最后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的情形,故裁定承认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三、风险控制与实务建议

  在前文对中俄之间判决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路径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不同争议解决方式在执行层面的差异,直接影响企业权利实现的效果。因此,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有必要将相关考量前移至交易及合同管理阶段,通过制度化安排降低后续执行的不确定性。

  (一)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与仲裁条款

  综合来看,在中俄跨境争议中,通过仲裁取得裁决,并依托《纽约公约》在对方国家申请执行,通常具有更为明确和稳定的法律基础。无论是中国仲裁裁决在俄罗斯执行,还是俄罗斯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相较于法院判决路径,整体可预期性更强。因此,在合同约定及争议解决安排中,优先考虑仲裁方式,并对仲裁条款及程序细节作出规范设计,有助于在发生争议后提高裁决实际执行的可能性。

  在具体条款设计上,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明确仲裁机构名称,避免出现表述不准确或存在歧义的情形;二是明确仲裁地及适用规则,以确保程序适用具有确定性;三是注意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对合同继受人的约束力,以防在债权转让或主体变更时产生效力争议。上述问题在执行阶段往往成为对方抗辩的重点,应在合同阶段即予以规范。

  (二)将资产情况纳入交易及争议安排考量

  债权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能否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有效执行。因此,在交易初期,应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产情况,包括其在俄罗斯、中国或第三国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及其他可执行财产。在此基础上,应将执行地因素纳入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例如,如对方主要资产位于俄罗斯境内,则应优先选择在俄罗斯更易被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如资产分布于多个法域,则需综合评估各地执行环境,选择更为稳妥的路径。换言之,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应当从“未来在哪里执行”这一问题出发进行反向判断,而非仅考虑起诉或仲裁的便利性。

  (三)重视送达条款与程序合规性安排

  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裁决,在跨境执行阶段,程序是否合法通常是审查的重点,其中送达问题尤为关键。在合同阶段,可以对送达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例如约定有效的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以减少将来在执行阶段因送达问题产生的抗辩。对于跨境送达事项,如涉及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送达程序,应予以充分重视,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裁判结果的承认与执行。

  (四)加强证据管理与履约过程留痕

  在跨境争议中,证据不仅关系到案件实体结果,也直接影响执行阶段的审查。例如,合同是否成立、履约是否完成、通知是否送达,均需通过规范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实务中,建议企业重视合规管理,合规成熟度较高的企业,不仅意味着管理规范,更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证据管理机制。当争议出现时,这套机制能确保企业高效地提供完整证据链,将合规优势直接转化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主动权,重点包括:签章完整的合同文本、订单及确认文件、运输单证(如CMR运单)、结算文件以及双方往来沟通记录等。上述材料应尽量形成连续、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在不同法域的审查中均具备证明力。对于重要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等方式予以固定,以增强其证明力。

  (五)合理运用保全与多地执行手段

  对于金额较大或风险较高的交易,在争议发生后,应尽早评估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在中国、俄罗斯或其他相关法域依法申请保全。同时,如债务人在多个国家拥有资产,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法域分别申请承认与执行,以提高整体回收概率。这类安排需结合各国法律规定及执行效率进行综合判断。

  四、结语

  总体而言,在涉俄商事纠纷中,裁判结果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权利已经实现,执行问题才是决定性环节。无论选择诉讼还是仲裁,最终均需回到一个基本问题:裁判结果能否在债务人财产所在地得到承认与执行。

  因此,对于从事涉俄国际贸易的企业而言,有必要在交易初期即充分考虑执行因素,并通过合理的争议解决条款设计、资产调查、程序安排及证据管理,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可预见范围之内。只有在上述环节形成较为规范的操作体系,才能在争议发生后,掌握主动权并将裁判结果有效转化为实际受偿。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协外认19号民事裁定书。

  [2]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

  [3] 《纽约公约》第四条:“ 一、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

  (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乙)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二、倘前述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声请承认及执行裁决之一造应备具各该文件之此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之。”

  [4] 《纽约公约》第五条:“一、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5] 法院予以承认的案例参见:俄罗斯联邦伏尔加格勒市诺瓦托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俄罗斯联邦工商局国际商事仲裁庭M-74/2021号仲裁裁决案,山东省滨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6协外认2号民事裁定书;科兹集团分销有限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KURGROUPDISTRIBUTION,以下简称科兹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法院M-84/2018号仲裁裁决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协外认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克某﹒谢尔盖﹒维塔利耶维奇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星河大岛汽车经贸有限公司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黑中涉外商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俄罗斯某网络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案,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等。

  [6]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2年6月19日签署).

  2.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简称《纽约公约》,1958年).

  3.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简称《海牙送达公约》,1965年).

  4.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简称《海牙认证公约》,1961年).

  5. 中国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年9月1日第四次修正).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2〕11号).

  8.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年12月31日印发).

  9. Арбитражный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俄罗斯联邦商事诉讼法典, АПК РФ).

  10. Гражданский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ый кодекс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ГПК РФ).

  11.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б арбитраже (третейском разбирательстве)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俄罗斯联邦仲裁法).

  12.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ленума Верхов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от 10 декабря 2019 г. № 53 «О выполнении судам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функций содействия и контроля в отношении третейского разбирательства, 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го коммерческого арбитража».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9年12月10日第53号决议——关于法院在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中履行协助与监督职能的说明》).

  13. 蔡怀君.“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思考[J].对外经贸,2021,(08):88-91.

  14. 黄志慧.全球治理视域下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J].现代法学,2023,45(02):197-208.

  15. 孙巍著:《中国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20.9.1.

  16. Хлестова И. О. Признание и исполнение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арбитражных решений // Журнал российского права. 2006. № 8.

  17. 孙佳佳、顾嘉瑞: 境外民商事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认可和执行(2023).

  18. 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62/163/2444.html).

  作者简介:

  罗兰,高级联席合伙人

  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国际法博士,中国执业律师、俄罗斯注册外国律师、俄罗斯仲裁员、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隐私专家协会CIPP/E欧盟资格认证。

  业务领域:涉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并购、经济制裁、进出口合规、数据合规、反商业贿赂合规、劳动合规、境外监管机构调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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