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纠纷最为高发的领域。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直接载体,其审查质量直接关系到纠纷的预防与化解效果。然而,实践中结算文件形式多样、效力认定规则复杂,加之建设工程本身专业性强、计价方式灵活,使得结算文件审查与争议要点识别成为建工法律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本团队在处理一起案件中,双方均提交了结算文件,最终由于我方的结算文件由双方盖章确认而被法院予以认可。故本文拟从结算文件的类型与法律效力出发,系统梳理结算文件审查的核心要点,深入剖析结算争议的主要类型与识别方法,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结算文件的类型与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的结算文件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结算文件在法律效力上存在显著差异,准确把握其性质与效力边界,是进行有效审查的前提。
(一)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后,就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索赔等事项达成的终局性安排。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两个核心特征:第一,结算协议原则上独立于原施工合同而存在,属于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一般应认定为有效;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条款确立了结算协议存在终局性效力。
值得关注的是,结算协议的效力认定并不以原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便原施工合同因资质欠缺、违法转包等原因归于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发承包双方就折价补偿款达成的结算协议仍应予以尊重,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事后意思自治的尊重。然而,结算协议的终局性并非绝对。若结算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撤销事由,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无效事由,协议各方则不受该结算协议的约束,可以对约定的价款提出异议或申请司法鉴定。
(二)承包人单方结算报告
承包人单方编制的结算报告是工程价款结算中最常见的初始性文件。在当事人未达成结算协议的情况下,承包人的结算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需结合合同约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般而言,单方结算报告仅具有初步证明效力,在发包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当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时,承包人在此情形下有权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逾期视为认可”规则的适用条件。
(三)审计报告与财政评审结论
审计报告和财政评审结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较为常见,其能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就该问题作出回应,提出仅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并试图设置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的救济途径。但该文件目前仅为向社会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通过并实施。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裁判观点仍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确立的规则:即行政审计或财政评审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其结果原则上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审计或以审计结论不公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有权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确定最终工程价款。
在(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黄某、郴州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最高院对于采用政府审核价格还是鉴定价格的问题作出回应: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该判例进一步厘清了审计结论与工程造价鉴定的衔接关系,有效防止了发包人利用行政审计程序恶意拖延结算,保障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过程性结算文件
除上述终局性结算文件外,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变更签证、进度款审批单等过程性文件,同样在结算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文件虽不具有终局性结算效力,但能够反映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量、价款调整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结算争议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二、结算文件审查的核心要点
(一)形式审查
结算文件的形式审查是发现潜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审查结算文件签章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结算文件须经发承包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实践中,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上仅有发包人公章而无经办人签字、无监理方确认等情形屡见不鲜,此类形式瑕疵将直接影响结算文件的证明力。
2.需要审查结算文件的完整性与连贯性。一套完整的结算文件通常包括竣工结算报告、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签证、材料价格确认单、索赔报告等多项材料,审查时应当关注各文件之间的逻辑连贯性,防止存在矛盾或脱节之处。
(二)实质审查
在对结算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后,需要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从而确定该结算文件是否对双方均有效力。
1.对文件中涉及的结算范围进行审查。结算范围的争议主要体现在设计变更、签证工程、索赔事项等是否纳入结算范围。审查时需逐一核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与实际施工范围是否一致,变更部分是否有合法有效的书面确认。
2.对计价依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查。结算文件的计价依据包括计价模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等)的确定、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单价套用的正确性、取费标准的合规性等。
3.对结算条件是否已成就进行审查。审查时需确认工程是否已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已交付使用、质保期是否届满等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三)合规性审查
结算文件的合规性审查主要关注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影响结算依据的情形。
1.在招投标程序方面,应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是否存在“先定后招”等虚假招标行为以及“黑白合同”情形下结算依据的选择规则,违规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并直接影响结算文件的法律基础。
2.在合同效力认定方面,需审查承包人资质是否适格、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无效时工程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且双方事后达成的结算协议仍具有独立效力。
3.在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行为的审查中,应准确识别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其与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结算文件的签署主体是否适格及工程款的权利归属,避免因法律关系判断错误导致结算依据适用不当。
三、结算争议的主要类型与识别要点
(一)工程量争议
工程量争议是结算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错误、虚增工程量、遗漏工程量、变更工程量认定分歧等情形。
在面对工程量争议时,首先应当对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现场签证等原始资料逐项核对,其中签证文件作为确认工程量的核心证据,其效力认定尤为关键。
其次,应当重点关注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隐蔽工程因其施工后被掩盖封闭、不可逆向作业的特性,一旦发生争议无法通过事后现场勘验予以核实,其工程量认定高度依赖于过程性书面证据。核心证据为经发承包双方及监理三方签字确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补强证据则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监理旁站记录及影像资料等;若隐蔽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且有完整的验收记录,法院通常视为发包人已认可施工内容,事后主张与图纸不符并要求扣减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情形,已完成工程量的界定尤为困难,需结合现场勘验、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等综合认定。在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被迫退场的情况下,如发包人长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退场系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应视为违约,已完工程量可通过司法鉴定方式据实结算;即便系承包人自身原因撤场,只要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仍应支付相应工程款,但可依法扣除因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部分。就举证责任而言,工程量争议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承包人对其主张的已完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经法院释明后拒不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当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就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且未验收结算时,在(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民事裁定中,最高院认定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时,可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二)计价争议
计价争议是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最为核心的争议类型之一,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最终数额的确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计价争议涉及计价标准的适用、单价套用、取费项目与费率等多个方面。
1.在计价标准适用方面,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格。固定总价合同俗称“包死价”,在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可更改,但设计变更、合同解除等情形下的价款调整规则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固定单价合同则是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单价固定、工程量据实结算,其争议多集中于工程量变更后的单价套用以及量差幅度过大的调价问题。可调价格合同允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市场行情或政策变化对价格进行调整,其审查重点在于调价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调价幅度是否符合约定。
其中,固定总价所产生的争议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在《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系统细化,明确固定总价原则上不因建设期人工、主要材料价格重大变化而调整,仅在符合情势变更规定时例外;对于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范围超出约定的情形,规定无约定且无法协商时,可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标准结算超出部分;明确固定总价合同未竣工即解除的,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且无法协商的,按“已完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比例×固定总价”计算。尽管该文件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施行,但其确立的裁判思路已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的倾向性立场,若未来通过实施,将为司法实践中同类争议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在单价套用方面,变更工程新增单价的确定是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点,其处理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时可参照适用,无相同或类似项目时则需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组价规则处理,定额缺项时经双方协商确定消耗量和价格,不得突破合同约定随意变更计价方式。
3.在取费项目与费率方面,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取费项目主要包括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等。其中,措施项目费分为单价措施项目(如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与总价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前者的争议多集中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套用,后者则因合同约定是否包干、施工方案变更是否调整等问题频发纠纷。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其费率不得低于省规定标准,结算时需根据实际投入据实调整。
(三)结算协议效力争议
结算协议效力争议是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类型,主要涉及协议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是否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法定事由,以及协议所涵盖的范围是否已全面解决双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等核心问题。
在审查结算协议时,首先应当判断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无效事由。
其次,应重点审查结算协议的范围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为“一揽子”终局结算,即协议是否明确表述双方就案涉工程再无其他争议。若结算协议中未明确放弃工期延误违约金、质量修复费用、索赔款项等相关权利,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签署结算协议后又另行就上述事项提起诉讼的情形,因此必须结合协议文本的文义、磋商背景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结算协议的终局性效力范围,准确把握其是否具有全面了解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
(四)逾期结算争议
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文件是引发支付纠纷的常见原因。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首先应判断合同是否约定了“逾期视为认可”条款,若有约定且发包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承包人有权主张按报审价结算;若无约定,逾期行为虽不当然导致按报审价结算,但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审核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同时,需审查发包人逾期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结算资料不完整、双方对工程量存在重大分歧需进一步核实等,避免将合理审核周期内的正常延迟误判为违约。此外,逾期结算将直接影响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点,发包人可能因此承担更重的资金成本。
(五)无效合同项下的结算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资质欠缺、违法转包、未招标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后,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是实践中的难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当存在多份无效合同时,《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四、结算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当发承包双方无法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时,司法鉴定成为确定工程价款的重要途径。然而,司法鉴定的启动与适用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是鉴定的启动条件与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争议,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鉴定的,应向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予以释明。工程造价争议的举证责任原则上落在施工单位一方,若其提交的结算报告、施工资料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法院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
其次,需要厘清鉴定与结算协议之间的关系。若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一方在诉讼中再行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准许,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第三,如果合同为固定价合同,则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明确,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的,一方申请造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与采信的问题。鉴定意见出具后,必须经过庭审质证程序,当事人可以从鉴定人资质、程序合法性以及鉴定依据的充分性等多个角度提出异议。法院在决定是否采信时,通常会从证据的三性维度综合评判。
五、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结算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工程管理问题,更是证据博弈问题。结算文件的审查与争议要点的识别,贯穿于工程价款确定的全过程,直接影响纠纷的走向与最终结果。通过对结算协议、单方结算报告、审计结论、过程性文件等不同类型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进行准确界定,结合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与合规性审查三个维度系统梳理审查要点,并聚焦工程量、计价标准、结算协议效力、逾期结算及无效合同等高频争议类型,实务工作者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有效预防、在争议发生后精准应对。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结算审查并非孤立的法律技术操作,而是需要与合同约定、施工履历、证据链构建及司法鉴定规则相互衔接的系统工程。在司法实践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结算协议的终局性效力,同时警惕结算协议被滥用或存在效力瑕疵的可能;在固定总价、行政审计等特殊情形下,准确把握现行法律规范与司法裁判趋势,合理运用司法鉴定等救济手段,是保障施工方合法权益、防范发包方拖延结算风险的关键所在。
作者简介:
张 翠,合伙人
张翠,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能源环保部门主任,专注于解决以公司为主体的疑难、复杂商事争议案件,擅长能源环保/电力、建设施工/城市更新领域法律事务,对知识产权项目有所研究,其代理的争议案件,多次被某省高法评选为十大典型案例和全国优秀案例;张翠律师团队始终坚守“如我在诉”理念,以专业与热忱赢得了客户的深度信赖,特别是在面对国央企对法律服务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时,团队凭借精湛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被多地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并参与编写多本专业法律书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深圳市黑龙江省商会副会长,深圳市律协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哈战队”法律服务团队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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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珊,专注于服务建工领域、能源环保领域等商事争议案件,具备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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