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遭遇行政垄断的经营者提供依法维权指引,笔者写就本文。
本文所称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本文所称纪法救济,是指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违反党纪问题、职务违法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规章审查建议、向司法部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建议,向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准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纠正违法的地方标准,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执法监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公平竞争问题、行政垄断问题,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多种救济方式。
所有的行政垄断均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局)举报,寻求救济。同时,行政垄断的发生往往系因在前的公平竞争审查环节失守,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经营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公平竞争问题。因此,举报行政垄断问题或者举报公平竞争问题的救济途径下文不再列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政垄断情形,其形成原因、表现形式、作用方式可能多种多样。有些情形下,向总局、省局进行反垄断举报收效甚微,经营者需要寻求其他救济方式。如前文所言,纪法救济包括很多方式。向不同监督机关寻求救济时,限于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认知角度等因素,“发力点”会有不同,需找准切入路径并论证充分,才能取得效果。
行政垄断分为七种类型:
一、行政机关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备案、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1. 对拒绝(不予)行政审批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 对拖延(超过审批期限)行政审批的行为,由于错误之处较为明显,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为宜。
3. 对不予备案的行为,如果该备案手续为建设、运营的前置环节,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4. 对重复检查的行为,因属显而易见的涉企执法问题,可以向司法局申请行政执法监督。另外,增加企业负担,涉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适用于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5. 对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的行为,如果前置手续均已完备,则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反映。
(二)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涉及政府采购争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对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方式干涉民事主体招投标活动的,则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另外,相关党员领导干部涉嫌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可向纪检机关反映。
(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上述行政垄断如果表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则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如果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的设立依据来自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大常委会或者司法部提出审查建议。
二、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行政机关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受损害的其他经营者虽然不是合作协议的签署方,却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合作协议(一般属于行政协议)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与经营者签订备忘录,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一般会以“内部行为不产生外部效力”为由不予受理对备忘录申请的行政复议,受损害的经营者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如果收费文件、定价文件、补贴文件是针对特定经营者的,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这些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群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则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技术要求、检验标准如果是针对特定经营者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针对不特定群体的规范性文件,则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如果形成了地方标准,则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标准制定部门的上级机关举报、投诉,要求改正。
对于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行为,属于显而易见的涉企执法问题,可以向司法局申请行政执法监督。另外,增加企业负担,涉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适用于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可以直接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则应一并申请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否则复议诉讼难有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因复议机构、人民法院不是专门的立法审查机关,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总体上成功率很低。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向总局或者省局举报规范性文件涉嫌行政垄断的问题,双管齐下为宜。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据的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则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大常委会或者司法部提出审查建议。
(四)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属于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涉嫌职务违法,可以直接向监察机关反映,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五)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如果这种要求是向特定经营者提出的,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这些要求是针对不特定经营者群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一)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等信息
涉嫌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可以向财政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
(二)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涉及政府采购争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对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表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则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如果涉及干涉民事主体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党员领导干部涉嫌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可向纪检机关反映。
(三)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经营者信用等级,或者根据商品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化信用评分标准,影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涉及政府采购争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对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四)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涉及政府采购争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对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五)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等条件
涉及政府采购争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对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五、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一)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如果相关要求是向特定经营者提出的,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要求是针对不特定经营者群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二)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产值、税收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如果相关要求是向特定经营者提出的,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要求是针对不特定经营者群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三)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行政审批、备案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如果相关要求是向特定经营者提出的,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要求是针对不特定经营者群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如果是地方标准,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标准制定部门的上级机关举报、投诉,要求改正。
如果是执法检查时口头提出的没有依据的“整改”要求,则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六、以行政命令、行政指导、组织签订协议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对于行政命令,一般具有可诉性,受到不利影响的经营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指导,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该指导实质上产生了强制效力),笔者建议不必去复议机构、人民法院尝试,避免陷入长期程序空转。向总局或者省局举报,寻求反垄断执法救济为宜。
组织签订协议,对于“组织”行为一般很难有直接证据,但如果相关协议确实具有垄断性质,则可以以此为基础倒查。所以向总局或者省局这样的专业机关举报,寻求反垄断执法救济为宜。
上述行政垄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可向纪检机关反映。
七、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如果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则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
会议纪要,系较为普遍的政府决策形式,虽然属于内部决策行为,但其效力往往可以外部化(对外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具有外部效力的会议纪要是可诉的。
函件,多数系在政府内部流转,属于内部行为,但由于其代表函件制发机关的“专业意见”,往往被收函单位直接采纳和执行,此时其效力已经外部化。但是因为法院支持内部函件可诉的案例太少,且基层普遍认为内部函件数量太多,如果可诉,则“一发不可收拾”(将扩展到所有领域,不再仅是反垄断领域),所以函件的可诉性是比较差的。向总局或者省局举报,寻求反垄断执法救济为宜。
综合全文所述,对于行政垄断的不同情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精准确定解决方案,有助于高效维权。
作者简介:
庄 超,高级合伙人
行政法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
庄超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体制内、外近二十年行政法治工作经验。专注领域:行政法和监察法,包括行政协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登记领域的行政争议解决,公职人员纪、法、罪风险防范,以及职务犯罪辩护。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入库专家,深圳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深圳市火灾防范专家库成员,东莞市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咸阳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成员。深度参与民政部、深圳市民政局《行业协会商会法》(地方建议稿),《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关于街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意见》等立法工作。曾任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区局、深圳市光明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圳市盐田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圳市南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圳市坪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圳市大鹏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福田区残疾人联合会等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深圳市烟草专卖系统入库律师。代理发改、规资、不动产登记、住建、教育、证券监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烟草专卖等领域若干行政、行民交叉、刑行交叉案件,行政法实务领域经验丰富。曾获机关先进工作者,政府法制宣传先进个人,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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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野,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毕业。协助办理发改、规资、住建、市监、烟草专卖、消防等多个领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深度参与消防执法案件审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争议化解、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认定和消防监管困局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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