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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欧阳喜临:202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与2016年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一)逐条对照解读表

2026-04-22

  一、概述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与现行的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下简称《解释(一)》)存在诸多差异。

  《解释(二)》有三个方面的显著变化:第一,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第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完全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第三,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

  二、《解释(二)》与《解释(一)》逐条对比解读

  笔者查阅《解释(二)》与《解释(一)》全文后,针对两者的差异,以《解释(二)》为中心进行逐条对比,并就其核心变化进行简要解读,具体如下表:

  (一)新增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和情节认定

  (二)变更部分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新增或细化部分认定标准

  三、总结

  《解释(二)》是对《解释(一)》的补充完善,两者共同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且首创性地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平等保护,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高压态势不动摇,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决心。

  作者简介:

  胡海,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中心常务副总监

  胡海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长期在公安消防、法院系统和证券机构从事党务、政工、合规等工作。专注领域:刑事辩护和控告、经济类和金融类争议解决和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辩护,代理系列案件取得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诉、公安机关撤案、缓刑、取保候审等有效辩护效果。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民监督员、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荣获2007 年度广东省优秀人民警察、2008 年度广东省优秀人民警察、四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25年度LegalOne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大奖——商业犯罪律师15强;多次荣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年度经典诉讼案例、年度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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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喜临,执业律师

  欧阳喜临律师,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控告以及刑民交叉领域业务,曾办理多起经济犯罪、走私犯罪、商业贿赂犯罪和职务犯罪等类型案件,取得不起诉、取保候审或缓刑等有效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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