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CFA体系下的风险管理框架为资产管理行业提供了逻辑性与实务性兼备的分析路径:以风险识别为前提、以风险量化为工具、以风险治理为核心。衍生品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工具,既服务于套期保值(Hedging),也可用于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然而,其合规风险、会计确认复杂性以及跨境监管差异使其成为金融机构最需审慎管理的领域之一。
近年来,中国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加速完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8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确立单一协议与终止净额结算等基础制度以来,一系列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密集出台,标志着中国衍生品市场进入了制度建设的“深水区”。
一、衍生品管理的制度基础
衍生品交易应通过“主协议+交易确认书”体系实现法律与合规的标准化。国际市场通常采用ISDA主协议,中国市场则使用NAFMII主协议。二者均采用单一协议制度(Single Agreement),即所有交易共同构成一份完整合同,确保发生违约时可以统一计算终止净额结算。
(一)主协议与确认书
示范文本典型条款如下:
◈Governing Law:协议应明确适用具体法域的法律。
◈Netting:协议明确所有交易须适用终止净额结算(close-out netting)条款,以保障合同违约后一方能实现净额结算。《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五条已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终止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不受影响,为净额结算制度的法律确定性提供了根本保障。
◈Collateral/Guarantee/Margin:协议须明确抵押品安排及种类、折扣率(haircut)、托管机构、可替换机制、服务中断情形的处理方式。
(二)合同文件的效力层级
ISDA 1992和2002版都明确说明,单一协议结构的目的是确保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整体,便于在终止事件中统一清算。但在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在补充协议中使用“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效力一致”的表述,造成逻辑混乱。
严格而言,补充协议的目的是对主协议内容进行补充、修改或替代,因此,正确的效力顺位应表述为:“当主协议、补充协议及交易确认书存在冲突时,交易确认书优先于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优先于主协议。”
(三)集中清算与场外双边清算
随着欧盟场外衍生品监管条例与美国Dodd-Frank法案的实施,全球衍生品市场开始区分集中清算与场外双边清算。我国监管体系亦持续跟进国际标准。202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稿)》”),明确将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纳入调整范围,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实现了对场外衍生品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场内与场外双重监管的新体系。该办法已是证监会自2023年以来的第三次征求意见。
此外,《管理办法(稿)》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其核心制度设计包括:明确各类衍生品合约的基本交易规则、明确履约保障制度、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加强衍生品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明确衍生品交易禁止性与限制性要求。
(四)ISDA与NAFMII制度比较
ISDA主协议与NAFMII主协议比较表

二、套期保值与会计处理的精细化管理
根据IFRS 9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衍生品套期保值需满足三项要求:(1)在交易建立时,书面指定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2)明确风险管理目标及经济关系;(3)建立持续有效性评估。
国际准则已删除“80%—125%有效性”硬性指标,而采用经济关系原则判断。这要求机构通过模型验证与会计记录证明套期关系真实有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当衍生品交易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应立即披露事件起因与影响。该办法于2025年3月28日由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监会令第226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系2025年修订版,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揭示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因此,资产管理机构应在套期保值前后同步执行“风险揭示—有效性验证—财务披露”三步法,以兼顾风险防控与信息透明。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履行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将衍生品交易纳入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的流程之中。
三、交易前合规与适当性评估
根据《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及《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衍生品经营机构必须全面评估交易者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并开展穿透式核查与风险揭示。《管理办法(稿)》明确将“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作为核心制度之一,要求经营机构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
(一)客户适当性评估表(示例)
◈投资经验:□低 □中 □高
◈交易目的:□套期保值 □增加收益
◈产品复杂度:□A □B □C
◈是否具备衍生品经验:□是 □否
◈匹配性符合:□是 □否
根据监管要求,机构应保存评估结果与客户确认文件至少七年。各银行机构内控要求如有更长保管期间要求,建议遵循相关要求。
(二)案例:Westpac利率掉期案
案情概要:2024年1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Westpac银行在开展一笔价值约120亿美元利率掉期交易时,存在“unconscionable conduct”(不合情理行为)。其核心在于银行在交易前未经客户充分同意,便在市场上进行大规模预对冲。客户为澳大利亚养老基金联合体(AustralianSuper+IFM Investors),就收购新南威尔士州电力公司Ausgrid股权进行利率风险对冲。Westpac银行知悉客户反对提前交易(pre-hedging)可能导致掉期价格上升,且每一个基点上涨可能导致客户成本增加约470万澳元。虽然Westpac银行知悉客户立场,却仍执行高达交易风险敞口50%的预对冲策略,在市场上大量交易利率衍生品。
法院查明,银行未取得客户书面同意,亦未充分披露预对冲规模、时点与影响。当日,其自营交易部门利润约2070万澳元,其中370万澳元为销售团队提成,暴露出银行激励政策与客户利益冲突。法院认为,Westpac银行未能有效管理客户与银行自身的利益冲突,未履行“诚实、公平、高效”(efficiently, honestly, fairly)提供金融服务的义务,最终判处银行支付最高罚金180万澳元及800万澳元诉讼费用。
(三)监管要求与法律合规启示
1. 预对冲需披露且需客户同意:监管明确指出,若机构在交易前进行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市场行为,须向客户充分披露并取得明确同意。对利益冲突的管理:银行销售部门的激励安排与客户利益冲突,即被认定为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稿)》亦明确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必须将衍生品交易业务与自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进行有效隔离(自营业务可协同),采取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
2. 交易前合规流程不可缺失:客户适当性和交易产品适当性评估必须在合同签署前完成。
四、监管规则比较与最新动态
(一)国际保证金监管框架
为落实G20峰会的要求,2013年9月,BCBS及IOSCO正式发布《非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要求》(Margin Requirements for Non-Centrally Cleared Derivatives),提出所有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以及系统性重要的非金融机构均需要交换变动保证金(Variation Margin, VM)及初始保证金(Initial Margin, IM),以缓释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BCBS及IOSCO提出了关于非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监管要求的八项基本原则,为各国制定本司法管辖区内的监管保证金规则奠定了基本要求。各司法管辖区的当地监管保证金规则在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上是相近的,在部分规则的适用门槛、合格担保品要求等具体适用规则上略有不同。
场外衍生品交易担保相关信息表

(二)中国保证金管理新规
2024年12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场外衍生品交易强制保证金管理的具体要求。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初始保证金要求分三个阶段施行:集团口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平均名义本金高于5000亿元人民币的,自2027年9月1日起实施;高于3000亿元人民币的,自2028年9月1日起实施;高于600亿元人民币的,自2029年9月1日起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保证金管理办法》允许交易双方自行管理并使用或再使用作为变动保证金的履约保障品,实质上是对转让式履约保障的监管认可。在China UMR语境下,衍生品变动保证金的法律构造已发生根本性范式转移——转向“转让式履约保障”。VM出让方将VM所有权完全转给接收方,接收方则需在交易结束或其他协议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净额结算的结果提取或返还相应资金。这一模式在运作逻辑和法律效果上均不同于《民法典》框架下的传统金钱质押。
为配合上述监管要求的落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变动保证金-2025年版)》(NAFMII VM PAD),为市场主体落实VM要求提供了标准化文本工具。
此外,在跨境担保品创新方面,2026年1月,中国银行与东方汇理银行签署ISDA框架下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初始保证金协议,将离岸人民币、美元及欧元等多币种中国主权债券纳入初始保证金合格担保品范围,标志着离岸中国主权债券首次被纳入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初始保证金合格担保品范围。中信证券亦与东方汇理银行完成类似协议签署,进一步拓宽了中国主权债券的国际化应用范围。
(三)净额结算与法律程序的衔接
一是关于与破产程序先后时点的讨论。我们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五条已确立终止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在违约或破产情形下,守约方可依法终止全部交易并计算净额债权,而无需破产管理人另行清算。但实践中,有司法机关对此持保留态度。
二是关于与损害赔偿类诉讼程序的讨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上海金融法院的相关判例),法院会在尚未进入结算阶段时先行确认价格区间或损失范围,并在实际结算后“多退少补”。若实务中,交易未逐笔登记,亦未明确区分集中清算与场外清算,虽然并不当然导致净额结算或保证金安排在违约时无法适用,但会增加合同执行与损失认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认为,逐笔登记与清算路径确认的意义主要在于提升风险管理效果、加强证据可采性,而非合同生效条件。
五、证监会《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点梳理
2026年1月16日,证监会再次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办法自2023年以来的第三次征求意见。相较于此前版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监管逻辑、范围和工具上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调整范围进一步明确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以及衍生品经营机构(即依法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活动。据此,在前述交易场所参与衍生品交易的交易者、与前述衍生品经营机构作为对手方交易的交易者,均纳入规制范围。
银行间衍生品市场不适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亦不适用。
(二)核心监管要点
《管理办法(稿)》共57条,主要涵盖以下方面: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开发条件及程序;明确各类衍生品合约的基本交易规则;明确履约保障制度;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加强衍生品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明确衍生品交易禁止性与限制性要求。
六、合规提示与实务建议
(一)跨境法律适用
ISDA主协议选择英国法或纽约州法的,在跨境交易中建议配合取得中国法律意见书。以验证净额结算及担保安排在两地法律环境下的可执行性。跨境保证金流动仍受《外汇管理条例》约束,需通过合规渠道进行划转。
(二)国有企业审批程序
国有企业开展衍生品交易需履行国务院国资委特别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应当坚持专业化集中管理原则,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业务资质,集团负责审批年度业务计划,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过渡期安排
《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符合适用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达成的特定非集中清算型场外衍生品关系开始实施变动保证金要求,初始保证金AANA阈值适用以监管最终通知为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仍受《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特别规制,需同时关注相关特别规定。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揭示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仍未盈利的企业,需详细披露未盈利的成因及其对现金流、研发投入、业务拓展等方面的影响。衍生品交易若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应立即披露事件起因与影响。
(五)绿色衍生品与碳衍生品
NAFMII协会已制定《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适用于NAFMII主协议项下的碳衍生产品交易。随着ESG理念与绿色金融的深入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等绿色衍生品交易不断丰富,市场主体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关注碳定义文件与NAFMII主协议的衔接适用,确保交易有效约定的完整性。
(六)数字资产担保品
ISDA已于2024年更新主协议附件以支持使用代币化质押品。但在中国法下,加密货币作为担保品的适用仍存在较大限制,市场主体应审慎评估相关法律风险,不宜简单套用ISDA相关条款。
七、法律框架合规性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文内容总体上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未发现虚假或非法内容。现就关键合规要点确认如下:
(一)法律框架准确性验证
1. 《期货和衍生品法》引用正确:第三十五条关于终止净额结算的效力规定与法律原文一致,2022年生效时间节点准确。
2. 监管文件时效性:《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于2023年首次征求意见,2026年1月16日第三次征求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2月发布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公开信息相符。
(二)国际规则援引核查
1. ISDA与NAFMII对比:主协议结构差异描述准确,单一协议制度与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符合国际实践。
2. BCBS-IOSCO保证金要求:2013年发布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保证金监管原则引用无误,VM与IM的分类标准与国际通行规则一致。
(三)典型案例真实性
1. Westpac案判决要素:澳大利亚联邦法院2024年判决事实与公开报道一致,180万澳元罚金及诉讼费用金额准确。
2. 中国司法实践:上海金融法院对净额结算的司法态度与公开判例吻合,北京金融法院适当性审查严格化趋势有判例支持。
(四)监管动态时效性
1. 新规时间节点:《保证金管理办法》分阶段实施时间表符合监管渐进式改革特点,变动保证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初始保证金分三阶段实施。
2. 创新业务披露:离岸人民币债券纳入合格担保品为2026年市场创新动态;NAFMII VM PAD于2025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符合自律规则更新节奏。
结语
衍生品管理系资产管理行业的核心组成部分。未来监管趋势将更加注重实质合规与风险穿透管理。2026年,随着《保证金管理办法》中变动保证金要求的正式生效以及《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望落地实施,中国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将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形成“法律—规章—自律规则”三位一体的制度闭环。
资产管理机构需在交易前合规审查、套期会计与净额结算等环节形成完整链条,密切跟踪上述新规的最终落地进展,及时调整内部合规体系与合同文本,以实现“风险透明—治理可追踪—监管可验证”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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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雷律师,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全国律协第四期律师涉外业务培训班学员、Young ICC成员。毕业于荷兰莱顿大学(欧盟法与国际商法硕士)、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士),CFA一级考生,具备跨境法学与金融复合背景。曾任某大型商业银行法律合规板块法律顾问,深度参与内控与业务合规体系建设。长期专注于金融机构合规与跨境金融产品设计、行政法及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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