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架构调整导致部分岗位消失,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如何合规处理,才能被认定为合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区域有不同的裁判标准。
笔者以上海市为例,梳理近五年相关案件并开展对比研究后发现,在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符合客观认定标准与法定解除程序两大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一、客观认定标准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并列条件,方可构成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 组织架构调整具有客观原因。调整系基于用人单位无法自主控制的外部环境变化或经营困境,如外部环境突变、用人单位经营亏损、业务萎缩、集团总部战略调整等。
2. 调整导致岗位客观灭失。用人单位的组织调整行为导致相关部门或岗位被撤销、合并,原岗位不复存在,致使原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
二、法定解除程序
在符合前述客观认定标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还应严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 诚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充分协商,提供的调岗方案应具有合理性,综合考虑工作地点、岗位性质、薪酬待遇、协商期限等因素。
2. 履行工会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前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
3. 依法支付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上海区域裁判口径

四、实务建议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梳理,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在以组织架构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要么理由不够客观、要么劳动者的岗位没有消失;要么没有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导致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内容:
1.区分组织架构调整的性质。用人单位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是基于外部客观环境变化,还是单纯为追求利润的内部优化。若只是单纯地追求利润而进行的内部优化,存在不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
2. 充分做好证据准备。用人单位做出组织架构调整所依据的集团决策文件、市场分析报告、经营状况证明、组织架构图前后变化等证据,应保持完整;对于涉及变动的部门与岗位、员工安置方案及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等内容应向全体员工及时公示。
3. 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协商变更程序,制作书面协商记录,提供合理的调岗方案。用人单位尽量避免仅提供异地、降薪、转主体、侮辱性岗位作为唯一方案。在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
作者简介:
姚丽丽,德和衡(上海)律师所执业律师
姚丽丽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专注于企业人力资源与劳动合规领域已达八年,曾在某知名外资企业,担任劳动合规顾问。目前主要深耕于劳动法领域,业务内容包含劳动合同全流程合规、特殊用工模式合规、薪酬福利体系合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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