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下的红线
近年来,人工智能产业成为各地争相布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吸引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创业,多地出台针对一人公司(One Person Company,以下简称OPC)的专项扶持政策。这类政策通常门槛较低、补贴直接,旨在通过“轻资产、快决策”的企业形态激发创新活力。苏州工业园区打造OPC标杆社区,提供租金减免、零租工位,算力成本最高补贴200万元,姑苏区对场景创新、垂直模型、数据集采购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200万元支持。青岛推出“算力券”“模型券”“语料券”奖补政策以及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等等,并于1月15日上线单人AI创业家(OPIE)平台,构建“数据治理-模型训推-算力调度-智能体全球交易”四大功能板块,为单人AI创业家提供全流程一体化服务。
政策的善意不言自明,但在监管资源有限、信息不对称突出的初期,针对OPC的低门槛补贴政策,难免面临被滥用的风险。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突破民事欺诈或行政违法的边界,进入刑法评价范畴时,行为人可能面临诈骗罪的追诉。
一、诈骗罪构成要件在人工智能OPC场景下的映射
(一)客观方面:虚构事实的具体形态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AI OPC申请补贴的场景中,虚构事实可能表现为以下形式:
1.主体资格虚构:伪造核心团队成员的学历、工作经历、科研成果,以满足政策对“高层次人才”的要求;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实际控制人根本不具备申报资格;
2.研发能力虚构:谎称已掌握核心技术或已完成关键算法研发,提交伪造的源代码、测试报告、算法验证数据;虚构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关系,伪造联合研发协议;
3.资金用途虚构:伪造设备采购合同、算力服务合同,虚报研发投入金额;将实际用于其他项目的支出包装成目标项目的研发支出;
4.成果预期虚构:虚构已签订的应用落地合同,伪造客户证明文件;夸大预期的知识产权产出,承诺根本无法实现的专利申请数量;通过伪造后台数据、虚构用户活跃度、夸大终端部署数量等方式,将系统包装成“已规模化商业部署”的成熟产品,以此骗取应用推广类补贴。
另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审核领域的深度应用,当审核系统高度自动化时,当申请人通过虚构事实欺骗算法审核系统并成功获取补贴时,是否满足诈骗罪“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机器能否成为欺骗对象”这一刑法学上的老生常谈,在人工智能时代的重演。算法系统虽是机器,但其本质是审核机关意志的制度化延伸,欺骗算法,实质上是利用制度漏洞,使体现审核方意志的程序在“误判”状态下作出批准决定。
(二)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困境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这一主观心态的认定在人工智能OPC补贴案件中尤为复杂,可能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点,可以综合以下客观事实进行推定:
1.申请时的真实技术储备。审查企业在申请补贴时是否具备真实的技术基础,包括研发团队的实际履历、既往研究成果的真实性、现有设备与算力资源的匹配程度等。如果企业在申请时即无任何技术积累,核心成员均为“挂名”而非实际参与,则倾向于认定自始不具有履约诚意。
2.资金的实际用途与流向。这是最核心的客观证据。补贴资金是否用于申报材料所述的研发项目,是否能够提供真实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研发日志、代码提交记录等佐证材料。如果资金在到账后短期内迅速转移至个人账户、关联方账户,或大量用于与研发无关的个人消费,则高度指向非法占有目的。
3.申请后的实际经营努力。企业在获得补贴后是否开展了实质性的研发、推广等活动,是否有真实的人员投入、设备投入和时间投入。即便项目最终失败,只要能够证明投入了真实的努力,就不应认定为诈骗。
4.是否存在逃避行为。如企业在项目失败后是否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否配合后续核查,或者在补贴资金到手后即迅速注销公司、转移资产、失联跑路,这些行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有重要佐证价值。
需要强调的是,经营失败不等于诈骗。人工智能研发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失败是常态而非例外。单纯的项目失败,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在申请时即无真实研发意愿,或资金到手后存在恶意转移、挥霍行为,不应轻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业内常有戏言,AI不能替人背锅。但当OPC主要依赖于AI从事具体工作后,行为人如果想为自己开脱,难保不会辩称某些环节系AI自动生成、其对虚假性“不知情”。对主观方面的审查则可以有更多维度,看行为人对系统掌控,OPC唯一股东对AI输出负有监督义务;看生成逻辑,虚假输出往往源于虚假输入;看事后行为,资金到账后的处置可反证是否“知情”等等。总之,技术工具不能成为主观罪责的防火墙。
二、高风险行为与诈骗犯罪的界限——辩护视角下的分析要点
并非所有不当申请补贴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从刑事辩护视角出发,以下几组界限的把握尤为关键:
(一)“夸大宣传”与“虚构事实”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适度的包装和夸大可以理解,一家初创AI公司在商业计划书中将“可能实现”的技术效果表述为“预期实现”,将“初步测试”的数据表述为“验证数据”,此类行为通常属于民事欺诈或虚假宣传的范畴,不必然构成诈骗罪。
但一旦越过了“夸大”与“虚构”的边界,进入无中生有领域,如根本不存在的人员编造成团队核心、根本不存在的合同伪造公章签署、根本不存在的论文篡改署名,则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夸大是在事实基础上的适当拔高,虚构是在事实空白处的凭空捏造。
(二)“经营失败”与“诈骗故意”的界限
技术研发本身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算法迭代可能失败、技术路线可能被证伪、市场需求可能发生偏移,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一个真诚的创业项目最终走向失败,此种情况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区别在于:经营失败者在失败后,能够说明资金去向,提供研发过程的证据(如代码提交记录、测试日志、会议纪要),资金确实用于研发支出;而诈骗者在资金到手后,往往迅速转移资金至个人账户,或用于与研发无关的个人消费、挥霍。资金流向是区分两者的核心证据。
(三)“形式不符”与“实质欺诈”的界限
部分补贴申请材料可能存在形式瑕疵,如格式不符合要求、附件不齐全、数据填报错误等。此类瑕疵如果能够通过补充材料补正,且不涉及申请核心条件的虚构,通常属于行政审查范畴,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的追诉依据。
只有当形式瑕疵背后隐藏着实质性的虚构——即如果政府知道真实情况就不会批准补贴——时,才可能进入刑法评价视野。换言之,瑕疵必须与补贴的“对价”直接相关,即瑕疵部分正是政府决定发放补贴的关键考量因素。
(四)“套取资金”与“违规使用”的界限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企业确实具备申请资格,也确实开展了研发活动,但将部分补贴资金用于非研发用途,如支付房租、偿还债务、发放股东分红等。这种行为属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行政法规处理,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规制的是以虚假手段“骗取”资金的行为,而非资金到手后的“违规使用”行为。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资金获取的合法性基础。如果获取资金时申请材料真实、资格真实,即便后续使用违规,也不改变获取阶段的合法性,不构成诈骗罪。
三、创新模式初期的“骗补”轮回
每一次新兴产业的政策红利期,几乎都伴随着“骗补”行为的滋生。回顾其他产业发展历程,亦可以看到“政策鼓励—骗补滋生—监管升级”的轮回轨迹。人工智能OPC领域面临的风险,在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等领域早有先例。
以新能源汽车领域为例,2013年至2015年间,国家为推广新能源汽车,按照行驶里程和电池能量密度给予高额补贴。部分车企虚构车辆销售,将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卖给”关联公司或虚假客户,制造已投入运营的假象;更有甚者,将车辆在厂区内“空跑”刷里程,达到补贴标准后申请补贴,车辆实际从未投入正常运营。2016年9月,财政部公布《关于地方预决算公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报》,曝光了苏州吉姆西、苏州金龙、奇瑞万达等典型骗补企业。其中,苏州吉姆西虚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业务,涉嫌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他企业被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处以罚款。据财政部通报,共涉及骗补车辆数千辆,涉及金额数十亿元。
此次骗补事件直接推动了补贴政策的全面调整。2016年底,四部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引入“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门槛,同时建立“补贴清算公示制度”,要求企业实时上传运行数据,接受动态监控。此后,补贴标准逐年“退坡”,从普惠式补贴转向择优扶持。
这也揭示了政策补贴领域的若干规律: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空间,就会有人尝试虚构事实套取补贴;监管往往是事后纠偏的,事后核查和刑事追诉是遏制骗补的最后防线;骗补事件往往推动补贴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从粗放式补贴转向精细化、结果导向的补贴。对于人工智能OPC而言,这些历史教训的启示在于,技术创新可能日新月异,但无论包装得多么“高科技”,虚构事实的本质在法律面前无处遁形。
结 语
人工智能OPC创业门槛低、决策链条短、政策扶持直接,这些优势使其成为初创者的理想载体,但也使其成为骗补风险的易发区。对于创业者而言,守住底线才能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远离刑事风险的雷区,从而行稳致远。对于监管者而言,即便是人工智能高度便利,实地核查、实质审查更为必要、有效,政策制定时应当预见骗补可能,在制度设计中嵌入风险防控机制。
技术永远在迭代,但人性的弱点始终如一。每一轮产业浪潮都伴随着政策红利的释放,也都未能完全避免骗补行为的滋生,真正的创新要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