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其地位举足轻重,其行为不仅关乎公司的日常运营,更涉及到公司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善,2024年07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进行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规定,这不仅提升了公司治理的规范化水平,也对法定代表人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其责任体系涵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方面。现本文作者基于自身认知和执业经验,重点就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相关法律问题简析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该新增条款吸收借鉴了《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公司法》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造成他人损害后行为后果的责任承担方式(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追偿机制(若法定代表人有过错,公司可依法向其追偿),即:法定代表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履职行为如有过错或超越代表权限履职时,由于第三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内部文件,无从得知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边界,则此等善意第三人的损害结果首先由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继而由公司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例如,若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时,因未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导致公司陷入重大违约纠纷,给对方造成损失,公司先行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相应款项,这不仅有助于公司进行内部管理,对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因同时兼具股东身份而未履行足额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
1、出资不足责任: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法定代表人同时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可能需要对公司因出资不足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2、滥用职权责任
(1)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其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同时兼具公司高管身份未严格履职而面临的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然属于公司董事或高管,故法定代表人还可能会承担以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时须承担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忠实义务指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是指其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忠实义务系法定代表人的一种消极义务,即:法定代表人兼具公司高管身份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勤勉义务系法定代表人的一种积极义务,即:法定代表人兼具公司高管身份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若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则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若执行职务存在过错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如:违法分配利润、违法进行财务资助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未履行竞业禁止职责时须承担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指其兼具公司高管身份时,在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益冲突和保护公司利益,任何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都应遵守这一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兼具公司高管身份时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则其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并且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履职有误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兼具公司高管身份,在执行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对核查/催缴股东出资有责的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对股东违规减资有责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违反新《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违规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对资助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有责的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若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对违规分红的赔偿责任:公司违反新《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对清算有责的赔偿责任:公司因新《公司法》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营中应遵循的法律规范与行为准则。当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如向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抽逃资金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法定代表人往往难辞其咎,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旨在通过对其行为的约束与惩戒,其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等。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采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应承担的行政责任: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而言,如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将面临相应的罚款处罚,公司也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严重后果。
2、未依规公示信息或未如实公示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公司未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公司未及时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存在虚假内容,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此受到罚款处罚,同时公司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3、虚假出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股东虚假出资,法定代表人若知晓却未采取措施纠正,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4、抽逃出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公司股东通过虚构债务等方式抽逃出资,法定代表人未履行监督职责,将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
5、隐匿清算财产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法定代表人在清算过程中故意隐匿财产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定代表人将面临罚款等行政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新《公司法》背景下,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旨在强化公司的法治意识与合规文化。因为作为公司的决策者与执行者,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营方向与合规程度。通过明确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促使其在日常经营中更加注重法律风险防控,确保公司的决策与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这一规定也提高了市场对公司的信任度,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与商业环境。
1、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必须存在《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确实介入了犯罪行为,并具有决定、批准、授意等实际作用;刑法或其他法律未排除对该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追究。
3、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这些罪名通常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法定代表人在这些活动中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其他限制
1、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若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且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限制高消费内容涉及如下内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3、法定代表人信息被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若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则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将被记载和公布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4、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背景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是多元化的,对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规定,既是对其权力的约束,也是对其地位的肯定。只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新《公司法》背景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与义务,才能确保公司在法治的轨道上稳健前行,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