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赌协议在投融资领域的价值与双重性
对赌协议是投融资领域中,投资方与融资方(通常是企业实控人、创始团队)为解决双方对企业未来价值不确定性而达成的一种金融契约。其核心在于:约定特定条件(如业绩指标、上市时间),若条件未达成,融资方需向投资方进行补偿(如现金、股权等);若条件达成,投资方将依据合同约定向融资方进行奖励。
对赌协议并非简单的“赌博”,而是一种精巧的风险管理和激励工具,其价值与风险并存,具有鲜明的双重性。
1、对赌协议的正面价值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为对冲信息不对称和未来不确定性风险而设置的“安全垫”。在对赌协议中,基于投资方乐观的未来预期,投资方以相对较高的估值进入,同时通过条款保护,降低了因企业表现不佳而带来的损失风险。这极大地激励了资本进入高风险、高成长性的创新领域。
对赌协议将创始团队的利益与企业的业绩目标深度绑定,为创始团队设定了清晰、量化的奋斗目标,能够有效防止其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驱动其全力以赴地经营企业,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在谈判阶段,对赌条款的设定过程本身就是对企业真实价值和成长性的一次压力测试。双方通过对赌目标的博弈,最终能形成一个相对公允、双方都可接受的交易价格,成为达成交易的关键桥梁。
2、对赌协议的负面风险
不少投资机构在投资时过分倚重对赌协议条款而轻视投前尽调程序,往往会后续争议的发生埋下伏笔,这是对赌协议最常被诟病的弊端。另外,为完成苛刻的业绩对赌(如净利润),管理层可能采取短期行为:削减研发投入、过度营销、甚至进行财务造假,严重损害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一旦对赌失败,创始人往往需要向投资方赔偿巨额现金或转让大量股权,可能导致创始人团队失去公司控制权,引发管理层动荡。投资方接管后也可能因不熟悉业务而使公司陷入困境。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紊乱,陷入僵局。
对赌协议的条款设计复杂,解释空间大,极易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尤其是在涉及“上市对赌”时,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非企业所能控制,失败后责任的认定常常引发漫长的法律诉讼,耗费双方大量精力与资源。
故,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驱动创新与资本结合的高效催化剂,也可能是摧毁企业长期价值的“致命毒药”。其最终效果取决于条款设计的合理性(如目标是否科学、补偿是否过度)和应用场景的适配性。
一个成功的对赌,应基于双方的理解与信任,目标设定既要具有挑战性也应符合企业实际,更重要的是要与企业可持续成长的终极目标相一致,而非沦为一场零和博弈。对于投融资双方而言,理性看待、审慎设计、灵活执行对赌协议,是实现共赢的关键。
2、近年对赌回购条款相关案件的司法态势与核心特点
近年来,对赌回购条款相关的纠纷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和特点。司法实践在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履行审查、回购价款计算等方面逐渐形成共识,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以下结合最新案例和裁判规则,分析近年对赌回购条款案件的司法态势。
1、效力认定上——普遍认可对赌协议效力,但严格审查履行条件
近年来,司法实践普遍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只要对赌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认定有效。例如,在(2022)沪0109民初10056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的涉案《增发股份认购协议》《增发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系对赌协议,无法定无效事由。尽管该协议未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但该信息披露问题属于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范畴,系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但不影响协议效力。
然而,协议有效并不等于能够实际履行。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情形,法院严格审查履行条件,要求目标公司完成减资程序(对于股权回购)或具有可分配利润(对于金钱补偿),否则不予支持投资方的履行请求。这一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957号案件中得到明确体现,法院认为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需以减资程序完成为前提,否则回购条款无法实际履行。
2、回购价款计算上——尊重意思自治,但受合理限制
在回购价款的计算方面,司法实践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双方约定溢价回购(投资本金加投资收益),但回购价款的计算受到合理限制,特别是逾期付款利息不得超过合理范围。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对赌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投资人可以参照约定的投资收益率主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但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实践中存在投资人与回购义务人先后签订溢价回购协议和平价股权回转协议的情形。法院在确定回购价款计算依据时,会综合考察各协议的签订背景、投资方是否有明确放弃投资收益的意思表示、免除融资方对赌义务的合理性等因素,以认定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行权期间上——合理期间限制成为新趋势
近年来,对赌回购权的行权期间问题逐渐成为司法关注的焦点。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以下简称《精选答问九》)明确,投资方行使对赌回购权应当受合理期间的限制,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回购期间的情况下,合理期间的认定以不超过6个月为宜。投资方在合理期间内请求回购的,从请求之次日计算诉讼时效。
《精选答问九》发布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沪01民终12277号判决中,将股权回购的合理行权期间确定为“不超过6个月”,突破了既往判决中1年期间的观点。该案认为,对赌回购权是“请求回购的选择权与进行回购交易时要求对方给付价款的请求权的复合型权利”,其中回购选择权具有形成权属性,应当受到合理期间(除斥期间)的限制。
这一趋势反映了司法实践对尽快稳定交易关系、保护回购方利益的考虑,避免投资方过长拖延行权导致回购方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4、政策风险与情势变更,部分案件认可为免责事由
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如科创板行业准入政策收紧、疫情防控政策等),部分对赌目标(如上市时间)无法按时达成,引发了对赌回购纠纷。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认可政策调整构成情势变更或履行障碍,免除或减轻融资方的回购责任。然而,在另一些案件中,法院认为政策调整属于可预见的市场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因此,政策风险是否构成免责事由,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
3、本白皮书的核心目的,在于为企业家与投资人提供系统性、可操作的实战指南
鉴于对赌回购条款在投融资交易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实践中因条款设计疏漏、法律认知偏差、履约风险预判不足导致的纠纷频发问题,本白皮书旨在打破“理论抽象化、操作碎片化”的局限,为企业家与投资人两类核心主体提供兼具体系性与落地性的行动指引。
对于企业家而言,指南将聚焦“风险防控与权益平衡”:从融资谈判阶段的条款博弈要点(如回购触发条件的合理设定、业绩承诺的理性锚定),到协议履行中的风险动态监测(如市场波动下的履约能力评估、股东权利义务的边界厘清),再到纠纷发生后的应对策略(如司法裁判规则的适配应用、调解与诉讼的路径选择),形成全流程的风险规避与权益保障方案。
对于投资人而言,指南将侧重“收益保障与风险可控”:围绕投资决策阶段的尽职调查重点(如目标企业业绩真实性核查、回购义务人的履约能力评估),协议设计中的核心条款锁定(如回购价格的公允计算、担保措施的有效设置),以及投后管理中的风险预警机制(如业绩达标情况的跟踪监督、回购触发后的权利主张路径),提供从投资前端到退出后端的全链条操作指引。
同时,本白皮书将结合近年典型司法案例,拆解裁判逻辑与争议焦点,将抽象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的条款设计模板、风险评估清单与应对流程图,确保交易双方既能精准把握对赌回购的法律底层逻辑,又能直接将指南内容应用于实际交易场景,最终实现投融资双方的利益协同与交易稳健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