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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松:逐条简析《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11-20

  《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

  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范围

  本通知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明确非车险业务范围,除车险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其他财产保险业务都属于本通知适用范围。同时,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按照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非车险领域经营不规范、非理性竞争等问题,重点在六方面强化要求。

  二、优化考核机制

  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合理降低保费规模、业务增速、市场份额的考核要求,有效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财产保险公司要结合市场承载能力和自身发展基础,合理规划非车险业务发展,加快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解析】优化考核机制,财险公司应有效提高合规经营、质量效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核权重。合理规划非车险业务发展,加快由追求规模、速度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

  【延伸规定】《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7号)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工作考核制度,将内设部门、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质效纳入考核,并将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下属各机构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

  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合规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员工考核、人员任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合理分配权重,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问责体系,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三、加强费率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循公平、合理、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应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偏差过大时,应及时调整并重新备案,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解析】严格规范“报行合一”之“报”,加强费率管理。

  一是公平合理厘定费率,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

  二是明确列示费率上限,主险精算报告和附加险备案材料应明确列示预定附加费率、平均手续费率和逐单手续费率上限。

  三是加强费率定期回溯和动态调整机制,关联《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等规定要求。

  【延伸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回顾分析中若发现实际经营成本指标与费率厘定中预期的经营成本指标存在较大偏差,应重点对费率厘定的目标与定位、基础数据质量、费率测算的假设、方法、模型和参数等进行重新检视,分析现行费率在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视费率回顾分析的结果,综合考虑消费者保费负担水平和公司风险状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费率调整,对于需要调整的产品设计合理的费率调整方案,并将回顾结果作为费率修订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一旦发现现行费率水平可能会严重损害公司偿付能力、准备金或财务稳健性,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使用。

  四、严格条款费率使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解析】严格规范“报行合一”之“行”,严格条款费率使用。财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监管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一是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关于“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我们理解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上述方式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二是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延伸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0号)第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修改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修改前后对比表和修订说明。

  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自动废止,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五、强化保险中介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责任,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支付手续费。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财产保险公司执行各项监管要求,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水平,真实、合理核算各项收入支出,严禁账外经营。

  【解析】严格规范“报行合一”之强化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呼应本通知第三条财险公司应合理设置预定附加费率和手续费率水平,不得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不符的高额费用,本条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设置与所提供服务价值相匹配的手续费水平。本条再次强调保险销售应当严守“机构持牌、人员持证”,财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支付手续费。

  【延伸规定】《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第三条 除下列机构和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销售人员。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六、规范经营管理费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肃财经纪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手续费核算管控,为保险销售支付的中介费用不得超过产品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不得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防预费等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不得通过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

  【解析】严格规范“报行合一”之费用管理。本条呼应本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强化要求财险公司加强手续费管控。严格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判定原则,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尤其关注:

  一是呼应本通知第四条,财险公司不得通过宣传费、技术支持费、防预费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等变相支付手续费。

  二是呼应本通知第五条,财险公司不得通过虚挂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变相突破报备的手续费率上限。结合行政处罚实践来看,虚挂中介业务的常见表现行为包括虚开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用、直销业务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费用、虚挂中介业务用于其他支付无资格中介或个人手续费等。虚列费用的常见表现行为包括虚列会议费、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管理咨询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宣传用品费、燃油费、广告费、招待费、人员薪酬、救援服务费等。

  七、健全保费收入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非车险业务,应及时收集保险客户信息等核心业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确需分期缴纳的工程保险等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与投保人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完善信息系统,优化规章制度、内控流程、考核政策,从源头控制应收保费风险。保险中介机构应配合财产保险公司执行相关要求,不得以垫付保费、引导投保人延期支付保费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解析】财险公司非车险业务应当“见费出单”。

  一是明确分期支付保费的内部程序和协议要求。对保费超过一定金额且确需分期缴纳的工程保险等业务,财险公司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与投保人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

  二是财险公司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完善信息系统、健全内控机制,从源头严格财务管理。

  三是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义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垫付保费、引导投保人延期支付保费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

  【延伸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7.【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但对该生效条件是否为全额支付保险费约定不明,已经支付了部分保险费的投保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八、加强批单退费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提升非车险业务内控管理水平,加强批单退费管理,批改业务审核权限原则上要集中于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并明确审核流程和标准。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非车险业务稽核审计,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解析】加强非车险业务批单退费管理。相较于400号文,批改业务审核权限原则上要集中于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无论相关批改业务属于正常业务或异常业务;此外需要明确审核流程和标准。

  【对比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 各公司要特别加强对非车险批单退费的管理。对于正常批改业务的审核权限原则上要集中于总公司或分公司。严禁以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进行各种违规支出。各公司要加强对批改业务的稽核工作,要从批单退费的申请理由和申请人、批单退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多方面加强审查,对通过虚假批单退费方式支付非正常费用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九、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辖内财产保险机构经营指标监测,对于手续费率超过产品备案水平或综合费用率出现异常变动的财产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监管约谈、现场检查等。对查实财产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条款费率,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行为,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财产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问题要强化同查同处。

  【解析】强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于查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且对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罚同处”。

  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要推动辖区财产保险机构改进非车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提升监管实效,推动非车险业务向保障充分、定价合理、市场规范、服务优良方向发展,努力提升消费者获得感。财产保险机构不得以压降费用等为名,降低正常保险服务标准。

  【解析】推动改进非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增强保险消费者获得感。平衡“报行合一”和消保的关系,即财险机构不得以压降费用等为名,降低正常保险服务标准。

  十一、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保险业协会要及时研究制定行业示范条款、行业标准条款、承保理赔自律指引等,做好非车险自律管理。精算师协会要及时测算制定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提升行业定价规范性。银保信公司要发挥保险行业服务平台作用,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推进非车险业务平台和相关数据标准建设,支持非车险监管要求落地,推动理赔、反欺诈等信息行业共享,为非车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上海保交所要发挥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等作用,完善安责险信息共享机制,为安责险及事故预防等工作规范开展提供支持。

  【解析】明确行协、银保信和保交所的行业组织和服务作用,有序推动非车险标准化建设,为提升非车险经营质量和监管实效提供有力支撑;形成联动优势,共推非车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十二、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同时废止。

  【解析】本通知废止2007年400号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