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所擅长的东西能够被总结、学习、模仿,甚至被规模化地生产,那么我真正不可替代的部分在哪里?”
这是2026年知乎·新知青年大会现场,主持人向6位创作者抛出的问题,也是此刻无数内容创作者内心的集体焦虑。
随着AI智能工具和内容平台的发展,“人人都是创作者”不再是一句口号。但与此同时,“同事skill”“前任skill”等新词的出现,揭示了一个更令人不安的现实:不仅知识可以被蒸馏,风格、表达方式、审美方法、语言习惯,甚至一个创作者长期积累的思维路径,都能够被拆解、学习、提取,并转化为可复制、可调用的能力。
当创作的门槛被降低,真正稀缺的究竟是什么?
一、“如果有一个按钮,可以去掉焦虑和自我怀疑”
面对“蒸馏”这个概念,嘉宾们的第一反应出乎意料地一致——不是抗拒,而是好奇,甚至期待。
音乐人刘恋坦言“一定会第一时间尝试”,她好奇被蒸馏出来的那个“我”写的歌算不算自己的作品。艺术家葛宇路的回答更直接:“我其实早不想干了,要是谁能帮我蒸馏,让我去躺着,我巴不得赶紧的。”他形容自己这些年“在给过去的自己打工”——当年在内容平台走红后,总被人追问何时能复制下一个爆款,“那是幸运,那是偶然”。
但当主持人抛出一个更极端的问题——如果有一个按钮,蒸馏出的“你”只保留最稳定的才华、效率和快乐,却去掉所有焦虑、失眠、自我怀疑,你会按吗?
心理咨询师张春首先表示,不相信这种东西的存在。“如果你没有焦虑,你就不会有释放的快乐。”她以自由职业者为例,“他最痛苦的就是不能下班。”刘恋则联想到了历史上饱受争议的前额叶切除手术,精神病人不会再有狂躁,但他同时也没有了其他快乐和认知能力。她认为情绪的正反面无法剥离,“焦虑的反面可能是敏感度,那是你才华的必须燃料”。
复旦大学人文学者梁永安提供了一个更宏观的视角:“我们今天的人,并不是在焦虑中去成长,然后去消除焦虑,而是接纳这个焦虑,把它转化为一种动力。”
二、不完美与“无用”的价值
如果AI可以无限趋近于完美,人类创作者还能守住什么?
答案或许藏在那次意外的演出“事故”里。刘恋讲了一个故事:电吉他标志性的“法兹音色”,源于一次乐队演出时音箱摔在地上,他们将就着演完,意外发现那个声音很好听,便保留了下来。“接下来我们能做的最不可替代的,就是用我们有意或无意的错误,去创造一些新的声音或者声音组合的方式。”
刘恋想象未来的某一天,会有乐队在工作室挂一块牌匾,写上“老北京古法手搓摇滚”,当AI批量生产工业流水线般的音乐时,人类作品的溢价,恰恰在于“你为一个人工误差的美付出了更多”。
葛宇路则强调了“无用”的价值。他认为,这辈子来这个世界就这么有限的几十年,不做点什么就是浪费,这个让人去做什么、让人有用,实际上是把这一生都工具化。而创作本质上就是和工具化对抗的过程。
当被问及“如果AI可以做到99分,人类那不完美的1分还值不值得”时,张春直接“叛逆”了题目。
“什么需要完美?只有工具需要完美。工具是干什么的?服务于人的。”张春指了指台下的每一个人:“只要活着,你不可能不创作,你就是创造者。”
刘恋的思考则回到了人类的欲望,“本质来自我们生命的脆弱性”——碳基生物必然会衰败、死亡,从而滋生出食欲、性欲、爱欲和恐惧。而AI作为硅基生物,是可复制的、理论上永生的。“我们面临的终极课题不一样。人类面临的是‘我会死,那我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制造意义?’”
创作者杨樱提出了一个更犀利的质疑:为什么非要用“完美”这个可量化的KPI来衡量一切?“工业化以来,KPI就是神——跑步配速多少?体脂率多少?点击率多少?这套东西非常AI,只是我们生活日益被量化,无法挣脱。”她认为,真正的创造不是完成一个任务,而是“创造一段经验”——这段经验是未知的,你不知道会导向什么结局,而这恰恰是完全属于人类的。
三、AI应用不可突破法治底线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新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常务副主任陈燕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现行著作权法,作品的作者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AI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同时,在判断生成物能否被称为“作品”时,通常需要考虑在特定作品生成过程中,人类作者是否施加了直接的、构成独创性表达的控制,将“过往全部作品”作为训练数据这一行为,本身可能被界定为对既有作品的“复制性使用”或“数据分析”,而非对新作品的“创作行为”。因此,当原音乐家或工具使用者仅输入“以某风格写一首歌”等简单指令,AI数字分身自主生成了旋律和歌词时,生成物因缺乏人类的直接智力创造,可能难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也就难以谈及归属问题。
陈燕红认为,若音乐家或工具使用者进行了深度、有独创性的筛选、编排和修改,将AI作为辅助工具使用,那么生成的结果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作为付出了独创性智力劳动的人,可能被认定为作者。AI开发者通常仅持有AI程序本身的软件著作权,若未参与本次歌曲创作的指令设置、内容把控等具体环节,可能也无法享有该首新歌的相关权益。
四、在AI可以“蒸馏”万物的时代,法律最应该守住的那条底线是什么?
陈燕红指出,具体的权利归属可以探讨,商业模式的创新值得鼓励,但有两点或许不应被突破。第一,人的主体性底线。法律必须明确并不断重申,AI是工具,而非人。这意味着,任何AI生成的、与特定自然人形成高度对应的“数字分身”或“人格替代品”,其最终的支配权和解释权应牢牢掌握在该自然人手中。未经其明确、真实的同意,不应将一个人的数据化“镜像”用于可能混淆或替代其本人的场景。第二,知情与同意的程序底线。在“蒸馏”万物的时代,技术过程往往是不透明的。法律应确保在利用他人的生物特征、人格特征、创作风格等数据时,有清晰、显著的知情同意环节。这种同意应当是具体、可撤回的,而非一揽子授权。这是保障个人在面对强大技术时,仍能保有最起码选择权的关键。
论坛接近尾声时,葛宇路的那句话久久回荡:“工具是手段,但人是目的。”当万物皆可被蒸馏,创作者的最后底牌,也许从来不是什么高超的技术或独特的风格,而是那些无法被数据化的东西:一个真实在场的人,带着他全部的不完美、天真、焦虑在这个世界上留下独一无二的痕迹。
来源:法治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