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短剧来势汹汹。据微短剧行业数据机构DataEye数据显示,2026年一季度各类型AI剧/漫剧上新超10万部,AI仿真人短剧占比55%。在AI应用井喷的背景下,短剧制作门槛降低,部分短剧制片方有的因“AI换脸”涉嫌侵权,有的“以低价买断肖像授权”,引发社会争议。当法律的追光灯照向AI短剧领域,企业应如何规避极易出现的肖像侵权风险?又如何建立合规的内容生产体系?
AI短剧屡碰法律红线
今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了一起因AI换脸短剧“神似”某知名演员而引发网络热议的肖像权纠纷案。经比对,涉案片段人物在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方面与原告高度相似,法院认定:短剧制作方擅自使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与某演员高度相似的形象,侵害其肖像权;短剧播出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同样承担相应责任。
除了演员外,一些普通人也发现自己的肖像被AI盗用。某网友在网络发布的个人汉服写真被某AI短剧擅自抓取复刻,生成反派角色,恶意丑化人设,涉事内容在多个短视频平台传播。经过投诉后,目前该短剧已下架。
为何AI短剧经常出现“融脸建模”的问题?AI短剧需要的真人面孔从何而来?
十一创动画科技有限公司CEO杨建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明星脸”在快节奏的短剧市场具有较强的视觉吸引力,如今“AI换脸”工具成本极低,几百元就能批量生成内容,对于追求快速变现的团队来说,使用现成的高颜值素材生成在营销上更高效。不过,一些制作方版权意识薄弱,误以为“经过技术处理”就能规避法律风险,不清楚即使是AI生成、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依然构成侵权。
杨建委告诉记者,不合规的人物肖像来源有可能是公开的社交媒体照片、影视剧截图、网络爬取的人脸数据集以及一些所谓的“开源训练素材”,但这些公开或“开源”的素材可能存在权属不清的风险。
记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搜索发现,一些商家正以极低的价格售卖人脸数据集。某数据集涵盖大约70000张人脸图像,售价约为10元,这些数据集由不同国家的人脸组成,包含微笑、惊讶等表情,商家强调数据集包含的照片均为真人照片,可直接用于模型训练与评估。在记者询问是否有版权时,商家表示“不清楚”。
另一个商家售卖包含大约1000张国外明星人脸的数据集,售价仅4元。商家对记者说,该数据集仅有国外明星,没有国内明星的图像,并强调:“这是公开数据集,没有版权问题。”
记者注意到,一些企业为规避侵权风险,主动请人签约授权肖像。不过,这类付费收肖像的操作,也暗藏风险。
近期,记者在某社交平台发现,不少账号在征集真人肖像权授权。某账号称“日常自拍、个人写真、全身形象照皆可,”授权流程也很简单,无需真人到场,仅在线上发送肖像照片原图和手持身份证照片,而后签订电子授权书即可“秒结丰厚报酬”。在肖像用途方面,该账号称将用于合规商业设计、素材库、自媒体配图,并强调“结算快、讲信用”。
记者发现,此类账号大多为个人注册,无关联公司。记者尝试联系多个收集真人人脸肖像授权的账号,均未得到回复。在一些账号的评论区,有用户质疑如何保证肖像不被滥用,也未得到答案。
此前被AI短剧私自盗用肖像的自媒体博主“七海”近日表示,即便已经开始通过法律维权,但仍在各平台发现自己的肖像被盗用,并且如今已不是1:1的复刻,而是更隐蔽、更难界定的新型侵权:剧方用AI生成人脸,五官与其本人极其相似,但仔细看和本人并不完全一致。她推测,曾经的侵权方并不只是简单用AI换脸技术做角色,而是私自将其完整的个人肖像素材“喂”给AI模型,进行人物训练,导致国内主流AI模型永久抓取了她的数字肖像数据,这意味着,只要有人在国内的AI生图平台输入相应关键词,就可能无限次、无成本地生成出无数个“七海”。
随着AI平台监管日益严格,这种来路不明、权属不清的真人肖像图片,在实际使用中正面临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某AI短剧制片人告诉记者,如今很多AI工具已经不允许上传真人图片生成视频。如果要上传真人图片,必须保证图片的合法来源。
记者使用某AI工具生成视频时发现,平台提示“暂不支持真人人脸”。在上传图片时,系统提示“请使用本人照片/视频或取得其充分授权,确保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若不当使用本功能导致任何第三方权益受损,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记者依旧选择上传真人照片并编辑发布生成指令后,系统提示“视频未通过审核”。
“现在平台已有很多举措应对侵权问题,但仍有一些漏洞被制作方捕捉到,具体原因则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上述制片人表示,未经授权上传明星照片,一定是不合规的。
“当前,AI影视侵权在侵权方式、危害后果和责任认定方面呈现出一系列区别于传统侵权的全新特征,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认为,与传统侵权相比,AI影视侵权具有隐蔽性强、链条复杂、认定难、维权成本高的四大特征。
此类侵权维权的难点首先在于实质性相似认定不易;其次是取证难,侵权内容易删除、数据易篡改,且生成过程不透明;最后是法律适用难,现有著作权法未明确AI生成内容规则,人格权保护难覆盖“人设”等综合利益。例如,某“AI换脸”案中,被告仅替换演员面部,场景、剧情完全沿用原作,尽管法院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技术鉴定耗时久、成本高。
司法实践中,未经授权使用影视素材训练模型被认定侵权,但“公开数据”“非商业使用”的豁免边界仍模糊。马丽红表示,目前在AI侵权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供给,比如,细化实质性相似标准,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并建立行业规范。
短剧监管政策收紧
据了解,与真人短剧相比,AI生成短剧的制作成本更低,在此背景下,AI仿真人短剧成为热门。但随着侵权现象频发,短剧平台开始收紧政策。
近日,有消息称“红果短剧全面取消AI仿真人剧本保底,改为纯分成”。对此,红果短剧官方回应称“消息不实,部分剧本依然保留保底政策”。不难看出,“部分保底”是针对AI仿真人剧本收紧政策的一个信号,意味着平台正清退低质产能,向更好的作品倾斜资源。
红果短剧发布公告称,对于近期AI短剧素材违规使用问题频发的情况,平台已完成1.5万部作品的全面核查,处置违规作品670部。
此前,中国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发布严正声明:AI换脸合成、声纹克隆复刻、影视素材任意篡改、魔改、擅自抓取演员影像声频用于AI模型训练等侵权行为频发,严重侵害演艺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扰乱视听行业正常秩序。侵权内容即便标注“非商用”“公益分享”“个人二创”等字样,均不构成合法免责依据,仍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6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署开展微短剧有害低俗内容和侵权盗版专项治理。本次专项治理为期两个月,将依法依规集中治理部分微短剧存在的包括侵权盗版在内的重点问题,规范微短剧创作传播行为,进一步营造清朗健康的行业发展生态。
从当前各种治理思路来看,若想避免AI侵权风险,就要想办法在源头解决问题。记者注意到,各大平台已在打造全流程工具链补齐AI创作短板。近日,爱奇艺纳逗Pro正式对外开放商用。该平台自今年3月试商用后,一直备受关注。创作者只需提供叙事、审美和创意,纳逗Pro便可构建一个可以自动执行、协同完成的影视生产体系。
爱奇艺高级副总裁刘文峰介绍:“爱奇艺开放了IP库、艺人库,未来也将上线数字资产库。在IP库里,爱奇艺的精品IP可开放给创作者进行AI创作,从源头解决版权问题,也解决了‘有锤子没钉子’的现实困境;艺人库则为创作者提供与艺人沟通合作权益及执行细节的桥梁,目前已有约百位艺人入驻纳逗Pro艺人库;而即将上线的数字资产库,沉淀了爱奇艺多年积累的场景、道具、角色形象;后续纳逗Pro会上线创作者社区,支持创作者在平台接商单,打通从创意到商业的闭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版权归制片者。AI仅作为辅助工具,不享有版权。马丽红认为,爱奇艺开放自有IP供AI创作,本质上是平台将自有IP授权给用户二次使用,这些举措可以解决部分源头版权问题,但仍要注意人格权滥用、数据泄露、授权模糊等漏洞。
她建议,明确授权条款,艺人授权需书面、单独、限定用途与期限,禁止概括性入库;强化数据保护,采用联邦学习、数据脱敏、加密存储,建立数据使用追溯与销毁机制;完善内容审核,嵌入侵权指令过滤、AI生成内容比对、数字水印溯源技术,及时拦截侵权内容。
制度供给稳步推进
杨建委表示,短剧企业若想规避AI侵权风险,可以使用有明确授权的素材库,或自建数字人资产,也就是与真人签约授权后训练专属模型。企业内部应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可以用AI检测工具反向识别是否使用了未授权的真实人脸特征。“此外,企业可以选择与律师或版权顾问合作,对涉及人物形象的内容做上线前审查,有条件的可以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
马丽红认为,从侵权主体来看,AI影视侵权的责任分散化特征显著,涉及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内容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共同的行为可能导致同一侵权后果,而当前法律体系对于“谁承担责任、如何证明其过错、如何定量责任份额”缺乏成体系的解决方案。同时,侵权判断高度依赖技术性证据,对司法领域的专业性和技术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在权属、人格权、数据使用、责任划分领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制度供给。马丽红分析,一是AI生成内容权属不明,人机协作的“独创性”标准模糊,无明确确权规则;二是人格权保护较为滞后,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声音权未覆盖AI“融脸”和“仿声”,对于“可识别性”的标准不统一,艺人“人设”等综合人格利益无明确保护依据;三是训练数据使用没有明确规则,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未明确AI训练是否豁免,大规模商业性投喂无授权作品构成复制权侵权,但无专门条款规制;四是责任划分模糊,开发者、平台、用户三方的责任结构无明确归责标准,平台常以“技术中立”抗辩,连带责任适用不明确。此外,剧本洗稿、“AI换脸”的侵权认定标准缺乏专门司法解释,维权面临“无法可依”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涉人工智能、数据产权司法政策文件的起草制定,落地后可为此类案件提供司法政策依据,减少各级法院裁判的差异和不确定性。”马丽红说,AI影视创作理想的治理模式应是立法精准化、司法示范化、行业标准化、技术具象化。在平衡著作权人、技术创新者、社会公众三方利益时,可通过合理使用、版税调整以及技术援助的综合手段,允许AI平台在严格条件下进行非商业性数据训练,但发展为商业服务时,必须建立数据来源追溯和合理对价补偿体系。
“同时,社会公众作为最终内容接受者应享有知情权,平台须明确标注AI生成内容的来源,确保内容生态的透明性。”马丽红对记者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姚佳对记者表示:“希望著作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AI 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当 AI 企业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或矛盾时,除侵权责任赔偿等后端方式以外,希望在前端也有更好的利益平衡机制和合作机制。”
来源:《法人》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