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2025年浙江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跨境投资并购业务部李光星律师、苏晓凌律师、车慧玲律师、刘红律师代理三某株式会社办理的“三某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案例九)。
【判赔额近7亿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本案系因跨境二手生产线设备贸易纠纷而引发的外国仲裁裁决承认案件。境外公司与境内公司约定相关合同争议适用新加坡法律,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管辖。合同签订后浙江乐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三某株式会社提请仲裁。2024年1月SIAC做出裁决,浙江乐某公司应支付货款金额折算约合6.6亿元人民币,利息另行计算。裁决生效后浙江乐某公司未履行裁决。三某株式会社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仲裁裁决。
【浙江乐某公司仲裁期间注销,两步恢复主体资格】
德和衡团队律师在仲裁裁决做出之前即介入案件,为随后可能的执行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浙江乐某公司在明知有正在进行中的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在境内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团队律师研判主体注销将给后期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造成障碍。为消除障碍,一方面,团队律师从行政登记程序下手,在裁决作出前即代表三某株式会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紧急情况反映函》,揭示浙江乐某公司注销登记中的虚假内容,仲裁裁决生效后,又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申请撤销该虚假注销登记,获得了登记机关的受理;另一方面,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进行了分割,先行申请承认。
【新加坡法下的仲裁协议效力之战】
案件受理后,浙江乐某公司先后以合同印章伪造、未达成仲裁协议、送达不当、交易可疑、违反公共政策等理由提出多轮抗辩。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销售合同》仅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仲裁庭援引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内容认定合同实体内容,则仲裁协议本身的准据法是什么,如为新加坡法,新加坡法下仲裁协议有效性如何认定?为此,团队律师通过域外法检索与举证,一方面查明《1994年国际仲裁法》第2A条关于书面形式及“未予否认即视为达成仲裁协议”的认定规则,另一方面查明典型判例,提炼摘要,制作报告,提交法院,证明新加坡法下认定协议有效的规则,结合逐一比对双方邮件往来等事实要素,证立仲裁条款已独立有效成立。该论证为法院全盘采纳,构成本案“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准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核心支撑。
针对其余抗辩,德和衡团队律师结合长达八个月的磋商记录、会议纪要及履约邮件,逐一证明交易真实、送达适当、不存在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历经多轮听证,对方的全部抗辩均被驳回。
本案的成功代理,体现了团队律师在跨境商事仲裁、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域外法查明及涉外企业争议解决领域的综合实力。德和衡团队律师将继续以严谨细致的专业服务,为中外企业的跨境权益提供全流程保障。
【案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2协外认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协他49号
【跨境投资并购业务部介绍】
跨境投资并购业务部律师深耕跨境法律服务十余年,成员均为执业多年的资深律师,专长覆盖商事仲裁、国际贸易、公司法律事务及涉外争议解决,并有多位律师同时担任国内外仲裁机构仲裁员。团队长期为半导体、显示、化工、造船、金融等行业的龙头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及诉讼仲裁服务,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办律师介绍

李光星、高级合伙人
李光星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部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长期专注于外商直接投资、跨境并购及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光星律师为三星、SK、SK海力士、现代、GS、CGV等多家企业提供的对华直接投资及并购法律服务,涵盖项目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及全流程合规把关,并在涉外重大商事纠纷的应急处置与统筹协调中发挥关键作用。

苏晓凌、高级联席合伙人
苏晓凌博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兼任大韩商事仲裁院(KCAB)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海南国际仲裁院、南京仲裁委员会、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法官并曾在韩国某大学法学院任教,在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事务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车慧玲、联席合伙人
车慧玲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专注于国际贸易、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擅长在涉外案件中综合运用域外法查明、国际公约适用等多重路径,为客户构建系统化的争议解决方案,亦长期为三星、SK海力士、汉拿万都等集团处理涉外诉讼及商事纠纷,深得客户信赖。

刘红、执业律师
刘红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投资并购及劳动争议领域,执业以来已协办多起涉外公司合规及劳动争议案件,尤其在为外企业处理境内劳动用工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