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股民会更为关注,一旦上市公司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指标出现错误,一般都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或《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等类似公告。一说上市公司会计估计、会计差错变更,大家普遍认为,这是很专业的会计知识,晦涩难懂。其实,作为对会计知识钻研不多的我们,只要张开您的慧眼,照样可以拔开迷雾,看得更为清楚。以下通过几个处罚案例,来探寻会计估计、会计差错变更背后隐藏的秘密。
一、涉及会计差错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罚案例




二、从处罚案例汇总会计处理相关结论
从上述处罚案例处罚事由、当事人申辩意见和监管部门意见出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要符合一惯性原则,比如涉案索赔款的处理与其他类似索赔款的处理要一致。
2、工程项目发生设计变更时候,财务人员要及时掌握变更情况,及时对工程量入账核算。
3、产品质量索赔纠纷增多时,应及时作出不同于之前的会计估计及会计处理。
4、对成本估计要有充分的依据,要充分利用既有信息,高估或低估成本都是违反会计准则的。
5、需及时根据法院判决对以前应付账款、应收账款进行调整。
6、需按照企业已有的政策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不得随意变更。
7、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会计估计变更政策不能适用于之前已产生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8、对存货可变现净值选取的可比售价应合理。
9、要正确辨析业务性质,不得错误以总额法取代净额法。
三、什么是会计估计、会计差错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规定:"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行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九章第四节指出:"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对于前期根据当时信息,假设等作了合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计变更按照更处理。不应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答解答》(2010年第1期,总第4期)规定:"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
由上所述,会计差错变更和会计变更变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会计处理事项,公司不能滥用会计估计,导致后续以会计差错承担相应责任。在有的时候,企业是正当的会计估计变更,不是会计差错。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从案件实际情况看,认定为合理的会计估计更妥,将其认定为会计差错有违企业会计准则,有违《证券法》三公原则。
四、合规提示
1、会计估计应用不当,就变成会计差错了,就有可能要被处罚。
2、要利用最可靠的信息,有了信息不能置之不理。
3、估计要有合理依据,比如2022年是这样估计的,但2023年你用了其他依据进行估计,这样就不合理。
4、有的会计处理从一开始就是错误,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行业人士,这方面应有更高的风险意识,不要有侥幸心理。
作者简介:
秦辉,合伙人,秦辉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上海律协证券合规与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员,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仲裁委仲裁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海资本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广东中证投资者服务与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浦东新区社区矫正中心讲师库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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