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姚政:性侵刑事案件中供证双方言词证据的采信倾向差异

2026-03-15

  一、引言

  作为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实务工作者,笔者有一个十分直观的感受:性侵案件是各类刑事案件中言词证据采信倾向差异较为明显、裁判规律特征比较鲜明的案件类型。当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辩解发生直接冲突时,人民法院明显更倾向于采信被害人陈述;而被告人仅作口头否认、无其他证据支撑的辩解,被采纳的概率极低。

  此类案件大多发生于私密空间,缺乏视听资料与目击证人,客观证据先天薄弱。法庭审理中最常见的证据格局便是:被害人主张行为“违背自身意愿”,被告人则辩称“对方自愿”或“涉案事实并未发生”,双方陈述直接对立、难以调和。在这种典型的“一对一”证据结构下,裁判者对何方陈述予以采信,往往直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这一现象并非源于偏见,而是由案件私密性特征、证据生成特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经验法则适用,以及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优先保护的司法政策共同塑造的裁判逻辑。

  二、性侵案件言词证据采信差异的现实状况

  (一)采信比例的实证差距

  在被害人与被告人陈述完全相反的性侵案件中,二者被法院采纳的概率存在显著差距。

  司法实践数据显示,在双方言词证据直接对立的情形下,辩方对被害人陈述的质疑仅有少数得到了法院的认可[1]。在侵害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中,被告人辩解的全部采纳率为5%,部分采纳率为2%,全部不采纳率为93%[2]。

  上述差距并非个别地区、个别时期的偶然现象,而是长期、普遍、稳定存在的司法规律。其反映的并非法院对某一方的预先偏向,而是法院围绕陈述真实性、稳定性、合理性、细节完整性及证据印证关系进行综合判断后形成的审查结果。从整体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辩解要获得司法机关认可,所需满足的条件明显高于被害人陈述。

  (二)一对一证据结构下的裁判规则

  性侵案件最典型也最棘手的样态,便是“一对一”言词证据对立:无监控、无目击证人、缺少能够直接客观还原事实的实物证据,办案人员只能在两份完全相反的陈述中作出判断与取舍。经过长期实践,司法机关(包括侦查机关)已形成较为成熟稳定的审查思路,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陈述形成的时间与背景。通常更重视案发后较早形成的陈述内容,如首次报警时间、首次询问笔录、就医时的描述等,此类陈述受事后因素干扰较小,可信度相对更高。

  第二,内容完整性与细节稳定性。能够完整表述事件起因、经过、细节及主观感受,且前后表述稳定、矛盾较少的陈述,更容易被采信。

  第三,与间接证据的印证关系。陈述能否与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衣物状态、伤情情况、现场痕迹、证人感知内容相互对应,是判断真伪的核心依据。

  第四,是否符合生活常识与行为逻辑。裁判者会以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正常心理反应与行为习惯,判断陈述内容是否具有可信性。

  如案例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刑初268号判决书认定:被害人在司法机关的多次陈述一直较稳定,证人证言、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亦对此予以佐证,相关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证明被告人系在被害人醉酒后无意识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直观展现了法院对对立言词证据的核心采信逻辑。法院以统一证据标准对双方陈述进行审查,被害人陈述因内容具体、状态稳定且与多项间接证据形成印证,具备较高可信度;被告人仅以“自愿”作为抗辩理由,既无证据支撑,也无法对被害人及时报警等客观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辩解缺乏说服力。该案清晰表明,在客观直接证据不足的性侵案件中,言词证据采信的核心在于内容稳定性、细节合理性与间接证据印证性,这也是本文所论证采信倾向差异的集中体现。

  三、被告人辩解采信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一)案件私密性导致证据结构天然失衡

  性侵行为通常发生在无第三人在场的封闭空间内,除双方当事人外,几乎没有外部信息能够直接、客观地还原事实经过。这种封闭私密的环境特征,从根源上决定了性侵案件的证据结构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衡。

  在此类证据条件下,被害人陈述往往是最早形成、最接近事实发生过程的信息来源,通常包含时间、地点、行为过程、身体感受、情绪状态、反抗表现等具体细节,具有较强的亲历性、完整性与场景感。而被告人辩解多形成于案发、报案乃至立案之后,本质上是针对指控的被动回应,缺乏独立、稳定、可验证的事实支撑,在细节完整度、逻辑连贯性、情感真实性上,通常难以与被害人陈述形成对等对抗。

  在无第三方见证、无同步客观记录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在双方陈述之间进行比较与取舍;而形成时间更早、细节更丰富、更符合亲历者表达习惯的陈述,天然更容易获得司法机关认可。

  如案例2: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3)鲁0116刑初409号判决书认定:被害人陈述稳定、具体,包含仅有亲历者才能感知的细节,与监控、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始终否认,但辩解前后矛盾、无证据支持,不足以否定证据链,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本案体现了私密环境对证据结构与采信结果的重要影响。由于案件发生于无第三方见证的场景,法院只能重点对比双方言词证据的细致程度、稳定程度与可信程度。被害人能够陈述仅有亲身经历者可知的具体细节,内容长期稳定,且能与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而被告人仅作简单、笼统的否认,既无法合理解释案件关键细节,亦无法提供有利证据,陈述之间还存在明显矛盾。法院最终采信被害人陈述,实质是对更合理、更完整、更具真实性证据的选择,也反映了私密环境下证据天然失衡的现实。

  (二)言词证据稳定性差异是重要判断依据

  在言词证据审查中,稳定性是判断真伪的核心标准。前后表述一致、关键事实稳定、矛盾点较少的陈述,更容易被认定为真实;反之,前后反复、关键事实多变、刻意回避核心问题的陈述,可信度会明显降低。

  在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虽可能因恐惧、羞耻、紧张、记忆模糊等原因,在个别非关键细节上出现轻微差异,但对于性行为是否发生、是否违背自身意愿、是否存在暴力或威胁等核心事实,通常能够保持稳定。同时,被害人陈述往往可与报警时间、就医记录、伤情情况、聊天记录、事后告知内容等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强化其真实性[3]。

  与之相对,部分被告人出于逃避责任的心理,辩解内容易出现前后不一、关键事实多次变化、刻意回避核心问题、细节模糊不清,甚至与已知客观证据直接冲突等问题。有的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阶段表述明显矛盾,有的无法对事件经过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其陈述的可信度天然偏低。

  如案例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1刑终156号裁定书认定:两被害人对曾反抗、但仍遭受贾某某性侵害的多次陈述,内容稳定一致,陈述的主要事实与证人证言、门诊病历、辨认笔录、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发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二人的陈述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再次,上诉人贾某某在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对其强行与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亦自愿认罪认罚,签订具结书,上述笔录均经贾某某阅读后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具有证据的效力,现其翻供并辩解被害人没有表现出被迫,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诉人翻供不能成立,其上述有罪供述应予采信。最后,本案案发自然,被害人与上诉人并无利害关系,可以排除被害人及亲属故意编造假案的合理怀疑,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贾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据此,上诉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条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该案案例体现了言词证据稳定性与合理性对裁判结果的影响。被害人就核心事实的陈述连贯稳定,对案发过程的描述符合生活常理,且与伤情、出警记录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印证,构建了可信的事实链条;被告人先投案,后翻供否认犯罪,既无任何证据支撑,辩解也与被害人客观表现、案件整体事实相悖,合理性与说服力明显不足。法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符合性侵案件言词证据审查的核心逻辑——稳定、合理且有印证的陈述,证明力远高于矛盾、无依据的单方辩解。

  (三)证明责任规则要求积极抗辩具备更高合理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仅口头否认犯罪,即可有效对抗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4]。

  在性侵案件审理中,一旦被告人提出“被害人自愿”“无胁迫行为”“未发生性行为”“无暴力威胁”等积极辩解,即意味着被告人提出了独立的肯定性事实主张,相应需承担更高的说明义务,需使其主张更具合理性与可信度。法院对此类辩解的审查标准通常更为严格:

  1. 辩解须具体、明确、清晰,不得模糊、笼统、回避核心问题;

  2. 辩解内容须符合生活常识与行为逻辑,不得明显违背常理;

  3. 辩解应能与案件间接证据相互对应,至少不得与客观证据直接冲突;

  4. 更为关键的是,辩解应能实质动摇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而非仅提出怀疑或挑拣细节瑕疵。

  若被告人仅停留于口头否认、简单反驳、泛性质疑,无法形成完整、合理、有依据的相反主张,即便提出辩解,通常也难以被法院采纳。

  如案例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刑初1499号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邱某铧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当时被害人是自愿的,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强奸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手机通话、聊天记录,侦查机关的相关书证,被告人作认罪供述的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该案例展现了证明责任规则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的适用逻辑。被告人提出无罪的积极辩解,即需承担相应说明与举证义务,而非单纯口头否认。本案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贴合其认知水平,细节具体且有证人证言印证,形成扎实事实依据;被告人仅否认犯罪,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也无法对被害人陈述的关键细节作出合理解释,其辩解无法动摇控方证据体系。法院不采纳该辩解,正是严格执行积极辩解需具备合理依据的证明责任要求,也体现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对被告人辩解的更高审查标准。

  又如案例5:笔者办理的张王某被控强奸案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在其家中持菜刀,以扇耳光、责令下跪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因刀具提取程序违法,相关物证已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被害人嘴角及膝盖处验出伤情并构成轻微伤。在此情况下,供证双方就是否存在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节各执一词,控辩双方也就此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认为:在案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能够证实,王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损伤。被害人离开王某居住小区并脱离接触后立即报警,亦能印证性行为发生时违背其意愿。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王某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可见,性侵案件中被告人的辩解,需达到足以实质动摇乃至推翻指控证据体系的程度,仅指出证据存在瑕疵、疑点或合乎情理的怀疑,通常难以改变法院的心证判断。

  本案中,即便辩护人从供述稳定性、被害人陈述矛盾、物证合法性、鉴定意见问题、生活常理等角度对指控提出全面、系统、具体的质疑,仍未被法院采纳。根本原因在于:性侵案件证据审查逻辑中,法院对被告人辩解设置了更高的说服力门槛——仅证明“可能存在疑点”“未必成立”“存在合理怀疑”尚不足以形成有效对抗;只有辩解能够直接否定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或形成可排除犯罪可能的完整合理解释时,才具备被采信的可能。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性侵案件被告人辩解及辩护意见采纳率长期偏低的关键现实原因。

  (四)常情常理与司法经验进一步强化采信倾向

  法院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无法完全脱离社会生活经验、公众普遍认知与长期形成的司法经验。在双方证据对立、事实难以绝对还原的“一对一”场景中,经验法则往往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从一般社会观念与生活常识来看,性侵被害人选择报案、指控他人实施性侵害,需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社会评价压力与个人名誉压力,虚构性侵事实、诬告他人的社会成本、心理成本与法律风险均较高,因此被害人故意捏造事实、恶意陷害的概率相对较低。

  与之不同,被告人作为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面临刑事处罚风险,为逃避刑事责任而否认、隐瞒、歪曲事实的动机天然存在,趋利避害系人之常情,其陈述的真实性天然需要更高标准检验。

  在双方言词证据势均力敌或均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裁判者依据生活常识与长期裁判经验,通常更倾向于采信心理动机更单纯、行为表现更符合被害人常态、更贴近一般社会认知的被害人陈述。

  如案例6: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3刑初206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关于李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相矛盾,证人李某1亦证实案发当晚李某即告知其被王某强奸,且被害人作为一个刚满十八岁、和被告人认识只有两三个月、之前只见过一面且心智正常的女性,在事前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于深夜无人的山上突然主动提出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与常理不符。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关于两名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前述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该案是裁判者运用生活常识与司法经验判断言词证据可信度的典型例证。案件发生于私密空间,无其他直接证据,法院审查时重点结合常情常理判断双方陈述合理性:被害人陈述自然连贯、与间接证据印证,案发后行为表现完全符合性侵被害人的正常心理与行为反应,可信度极高;被告人辩解无任何证据支撑,且与双方关系、案发环境、一般人行为逻辑相悖,合理性严重缺失。法院最终采信被害人陈述,系在证据对立、事实难以绝对还原的情况下,结合生活常识与审判经验作出的逻辑判断,也体现了常情常理对性侵案件言词证据采信倾向的强化作用。

  四、采信差异形成的法律依据与理论基础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规范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5]该原则是整个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也决定了性侵案件言词证据的采信逻辑。

  证据裁判原则包含三层基本要求:其一,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不得依靠猜测、推断或情绪化判断;其二,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其三,仅凭一方孤立、无印证的言词陈述,不得直接定罪。

  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采信被害人陈述,本质并非出于主观偏好,而是因为被害人陈述通常更易与报警记录、就医记录、伤情、证人证言、现场痕迹等形成印证,更符合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二)言词证据统一审查标准的适用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证人证言等各类言词证据,适用完全统一、一视同仁的审查标准[6]:

  1. 内容是否真实、合理、符合逻辑;

  2. 表述是否稳定、一致,有无实质性矛盾;

  3. 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4. 形成过程是否自然,是否受到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干预;

  5. 是否符合当事人年龄、智力、认知水平与心理状态。

  所谓“采信差异”,并非法院适用双重标准,而是以同一尺度、同一规则衡量后形成的自然结果。被害人陈述往往在稳定性、细节性、印证性、合理性上整体表现更优,因此采信率更高;被告人辩解则常因被动、滞后、单一、矛盾而难以达到同等标准。

  (三)间接证据印证规则的实践展开

  在性侵案件中,定案的关键在于能否形成完整、闭合、排他的证据印证体系。

  被害人陈述若能与以下材料相互印证,真实性会显著增强:案发后及时报警记录;第一时间就医记录、伤情照片、鉴定意见;双方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向亲友、证人陈述案发经过的内容;现场痕迹、物品状态、环境特征;衣物是否完好、有无撕扯破损痕迹等。

  与之相对,若被告人辩解无法与任何客观信息对应,既不能解释疑点,也无法提供相反证据,则难以被法院采纳。印证规则的适用,客观上进一步拉大了两类言词证据的采信差距。

  (四)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导向

  性侵案件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醉酒者、处于恐惧或被控制状态下的被害人,在力量对比、心理状态、反抗能力、表达能力上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为实现实质公平,我国司法政策对性侵案件证据审查作出了贴合实际的特殊安排。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7]、《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8]等司法文件明确要求:审查被害人陈述应结合其认知特点与心理状态,不过度苛求细节完全一致,更加重视整体叙述真实性与行为逻辑合理性。这一政策导向并非降低证据标准,而是为克服性侵案件证据先天不足的困境,更接近客观真实,更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五、司法裁判应当坚守的边界与底线

  虽然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采信被害人陈述,但绝不意味着可以仅采信单方陈述、放松证据标准。为保障裁判公正、防范冤错案件,司法机关审理性侵案件时,始终坚守不可突破的底线:

  第一,不得仅凭被害人陈述直接定罪,必须有其他间接证据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二,对被告人合理、稳定、有依据的辩解必须认真审查,不得简单、粗暴一概否定。

  第三,必须严格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坚决不予认定。

  第四,严禁以情绪、舆论、同情替代证据判断,必须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

  采信差异是长期形成的实践规律,但绝不等于可以放弃法治底线。唯有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找到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公正裁判。

  如案例7 [9]:陈某强奸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96号)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一审被认定构成强奸罪。二审法院认为:认定上诉人陈某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

  (1)本案可排除被害人酒醉导致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

  (2)本案可排除上诉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而强行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双方对此均无相关供述与陈述。

  (3)本案现有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强奸行为。能够证明上诉人是否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行为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与上诉人供述。经查,被害人陈述矛盾较多,部分细节无法说清,甚至对性行为是否完成前后表述反复,且事发前后表现反常,可信度存疑;上诉人始终未供认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行为,坚称对方自愿。

  (4)现有间接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一,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迹象。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被害人衣物除裙子拉链损坏外,其余衣物均无损坏,领结整齐放置于枕边,若强行剥脱衣裤理应留下相应痕迹,裙子拉链脱开不能必然推定为反抗所致。其二,被害人身上轻微伤痕不能必然推定为上诉人暴力造成。被害人首次陈述称不清楚伤痕来源,与证人证言相印证;后续陈述亦未明确伤痕系上诉人造成,且不能排除伤痕因其他事由形成的可能。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原审法院在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未出现新证据仍作出有罪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据此,二审判决上诉人陈某无罪。

  本案一审与二审裁判结果的逆转,集中体现了性侵案件“一对一”言词证据对立时的核心裁判思路,也直观反映了被害人陈述采信倾向与法定证明标准之间的平衡关系。一审法院在双方各执一词、缺乏客观证据补强的情况下,过度采信被害人陈述并作出有罪认定,实质混淆了言词证据采信倾向与定罪证明标准的界限,将实践中的采信规律直接等同于定案依据。二审法院严格回归证据裁判原则,一方面对双方言词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对被告人无证据支撑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另一方面明确强调,私密空间中性侵事实的认定,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补强,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要求。二审改判无罪,并非完全认可被告人辩解,而是重申孤证不能定案的基本证据规则,明确被害人陈述的采信优势不能替代证据链完整性要求。本案清晰表明,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更易被采信是长期司法规律,但该倾向必须以遵守法定证明标准为前提,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得定罪。这既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也是对性侵案件证据审查边界的直接诠释。

  六、结语

  在性侵案件审理中,被害人陈述采信率高于被告人辩解,是由案件私密性、证据结构特点、言词证据稳定性差异、证明责任规则、经验法则及刑事政策导向共同决定的客观规律,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实践合理性与现实必然性。

  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准确把握性侵案件证据审查的特殊规律,依法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要严格坚守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疑罪从无的法治底线,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与正当诉讼权利。

  唯有在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在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做到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权威公正,让每一起性侵案件的处理结果都经得起法律、历史与社会的检验。

  参考文献

  [1] 盖朝龙、樊雯雯.浅谈被性侵未成年人陈述的可靠性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4年5月16日.

  [2]樊雯雯、万石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认定—基于742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中南法律评论》2024年11月12日.

  [3]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4]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12号).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公安部官网.2023年5月24日.

  [9] 刑事审判参考(第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