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亮

高级权益合伙人

北京 

13811106740

中文,英文

刑事业务中心 


执业经历

徐红亮律师,法学硕士,刑事业务中心总监、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执业十几年以来,徐红亮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主要案例:北京“E租宝”非法集资案、绍兴“易乾财富”非法集资案、上海“阜兴系”非法集资案、泰安“1·04”特大袭警案、青岛原公安局副局长杨某某受贿案、青岛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青岛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红酒)案(免予刑事处罚)、朝鲜籍金某走私普通货物(面粉)案(不起诉)、郑州“九龙金币”走私案(缓刑)、晋中某县原政协主席石某某受贿案、驻马店马某对违法票据付款案(免予刑事处罚)、山东枣庄某商贸公司总经理张某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检察机关撤诉)、德州某工贸公司财务总监安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判决无罪)、北京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红河自治州某公司单位行贿案(不起诉)、绍兴某投资有限公司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撤销案件)、北京某金融机构涉嫌单位行贿案(不起诉)、西安查某某敲诈勒索案(不起诉)、杭州某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不起诉)、深圳某上市公司高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东营某大型企业高管尤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案(判决缓刑)、西安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崔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不起诉)、双鸭山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开设赌场案(判决缓刑)、西安某国有企业走私普通货物案(免予刑事处罚)、北京某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北京某销售公司总经理涉嫌诈骗案(撤销案件)、北京某集团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不起诉)等。此外,徐红亮律师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方面,有诸多的实践经验,协助企业化解刑事法律风险。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徐红亮律师坚持专业、专心的服务理念,不断追求和探索。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代表著作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评析》(参编)      法律出版社
《两岸投资法律一本通》 (参编)       法律出版社
《资本市场法律实务操作全书》(参编)  法律出版社
《商业银行争议解决前沿问题专题解读和实务指引》(参编) 法律出版社

论文

(1)《应限定调解后反悔的条件》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2)《法官释法不可取》发表于《检察日报》;
(3)《简易程序适用标准小议》发表于《人民法院报》
(4)《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诊断式思考》发表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5)《冲突与和谐:恢复性司法之考究》(合著)发表于《和谐社会与使命——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6)《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想》发表于《东岳论丛》;
(7)《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若干思考》发表于《山东律师》
(8)《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程序化完善》发表于《中澳法律论坛论文集》
(9)《关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完善》发表于《德衡律师》
(10)《量刑规范化语境下的量刑辩护》发表于《德衡律师》
(11)《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典型辩护》发表于《德衡律师》
(12)《跨境贸易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之实务探讨》发表于《德衡律师》
(13)《朦胧回望“刑辩律师的100个新期待”》(合作作品)发表于《中国律师》、《法治周末》等
(14)《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例研究报告(2016—2017)》
(15)《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定标准》
(16)《无人驾驶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会成为“水中月”吗?》
(17)《认定罪名成立必须坚持实质评价》
(18)《善林金融落幕,是早还是晚?》
(19)《不得不防的串通投标罪》
(20)《P2P的“敏感神经”已很“脆弱”!》
(21)《互联网金融治理的悄然变化》
(22)《仿冒手机App的法律分析》
(23)《上市公司业绩“大变脸”,刑法不能缺位!》
(24)《刑事辩护应当重视不起诉制度》
(25)《从美团、360公司高管被捕(拘)认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6)《从一宗涉嫌骗取贷款案看民营企业融资的悲壮》
(27)《内幕信息交易案件中两类人员责任对比》
(28)《“抢帽子”类操纵证券市场与刑法的距离》
(29)《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重在落实!》
(30)《罪与罚?关于ICO的法律分析》
(31)《无罪判决率0.041%,辩护出路何在?》
(32)《最高检工作报告传达给刑辩律师的信息》
(33)《认定罪名成立必须坚持实质评价》
(34)《“钱宝网”的钱该怎么办?》
(35)《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定标准》
(36)《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37)《相对不起诉的标准亟待细化》
(38)《民间融资渠道与刑法的距离》
(39)《抗疫后,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40)《私募基金兑付困难下维权的六个问题》
(41)《私募基金公司是否系金融机构?——与李勇副检察长商榷》
(42)《2019合同诈骗案无罪判决理由列举》
(43)《2019诈骗案无罪判决理由列举》
(44)《私募基金涉及犯罪案件裁判观点归纳》
(45)《关于非法集资案中追赃挽损的研究(一)、(二)》
(46)《刑事被告人庭前阅卷权应当得到保障》
(47)《端午话屈原,法律人应传承什么?》
(48)《企业刑事控告的“八要”和“八不要”》
(49)《对利用(控制)信息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思考》
(50)《1352家公司年报业绩预喜,依法披露不容忽视!》
(51)《企业并购重组中合同诈骗罪分析》
(52)《刑事案件中,家属焦虑中的十个“误区”》
(53)《251天羁押,背后的法治问题值得深思!》
(54)《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可否视频在场?》
(55)《关于互联网数据的刑事法律简明30问》
(56)《“套路贷”案件中的六个认识误区》
(57)《数据公司能否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擦肩而过”?》
(58)《私募基金涉及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59)《暴风案件(冯鑫案)凸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大制度缺陷》
(60)《我的辩护与思考》(1-53)
(61)《非法电子数据应当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62)《非法集资案,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集资诈骗?》
(63)《当委托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相遇”,怎么办?》
(64)《涉及互联网赌场案件的六个重要问题》
(65)《刑事案件二审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66)《单位犯罪案件中,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67)《关于自洗钱入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68)《河南四村镇银行“取款难”,齐换董事长是什么操作?》
(69)《破解金融逃废债的刑事法律途径》
(70)《理性从容,这才是追星的正确“姿势”》
(71)《企业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认定要点》
(72)《冒充股东签字转走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73)《应当以实质性判断界分罪与非罪》
(74)《刑事诉讼中的三类不起诉制度简要阐述》
(7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能随心所欲》
(76)《什么样的“被索要”才不是行贿?》
(77)《关于上市公司及高管涉嫌刑事犯罪治理的思考》
(78)《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刑事途径》
(79)《关于内幕交易罪之行为人主体身份的探讨》
(80)《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观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08-20

共谋业务创新与发展——DHH&DH2024年度业务中心秋季工作调度会暨业务建设发展恳谈会成功举办

共谋业务创新与发展

07-31

德和衡召开证券类刑事案件热点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

  2024年7月26日下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召开证券类刑事案件热点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研讨会聚焦证券类刑事案件呈现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全面地进行了分析和探

07-15

凝心聚力,守道立新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2024 年度年中大促与文化建设活动

    为全面践行“守正创新,笃行致远,深化合规运营,推进全球布局,打造高品质,提高满意度”的2024年度工作主题,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和衡&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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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衡承接全国人大《行业协会商会法》(地方建议稿)立法调研项目,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法治建设

  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行业协会商会法列入第二类项目。为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于2023年底作出《关于委托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法研究工作的函》,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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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厚植笃行致远——德和衡2024年度职务犯罪辩护论坛成功举办

2024年4月28日,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德和衡研究院主办,德和衡刑事合规业务中心、刑民交叉业务中心、刑事业务中心承办的“职务犯罪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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