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贺翔:破产抵销权在疑难债权申报中的有效运用

2026-05-03

  一、破产抵销权的法理基础与特殊价值

  破产抵销权源于民法上的抵销制度,但在破产法语境下被赋予特殊功能。其核心法理在于:避免“厚此薄彼”——若不允许抵销,债权人须全额申报债权并按比例受偿,同时对其欠付债务人的款项须全额清偿,实质上加重了债权人负担。破产抵销权被视为破产程序中的“实质公平”工具,允许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互负债务范围内直接抵销,起到类似担保等优先债权的受偿效果。对于疑难债权(如证据瑕疵、时效争议、关联交易等),抵销权的积极运用往往成为债权回收的关键突破口。

  二、《企业破产法》第40条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边界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同时,该条设置了三项禁止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疑难债权场景下的规则解读:

  (一)时效问题

  经检索,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3条,管理人不得以债权未到期、标的物种类或品质不同为由拒绝抵销;该解释第44条仅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知具有破产原因仍与个别债权人抵销”的情形设置了可撤销的限制。但司法实务中,管理人对债权的诉讼时效审查较为严格,相关争议仍然较大,故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证据不足的债权

  抵销权的行使以合法债权(暂不探讨诉讼时效问题)的成立为前提。债权人需先完成债权申报与确认程序,管理人有权要求补充证据或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对于证据链条存在瑕疵的债权,应当尽早补强合同、对账、催款、付款凭证等基础材料,必要时通过审计、诉讼或仲裁方式先行确权。

  (三)关联交易或疑点债权

  管理人往往以《企业破产法》第40条禁止情形为由,质疑债权形成时的主观“恶意”。此时,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形成时间、背景及对价合理性,尤其要避免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已知破产原因情形下新设债务。

  三、司法裁判中的争议焦点与裁判倾向:以最高法入库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69号为例

  (一)裁判要旨

  1.抵销权不受标的物种类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行使不受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差异的限制。

  2.债权人会议无权否决抵销权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2条第2款,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在约定异议期限内或自收到抵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会议无权对抵销权成立与否作出决议。管理人将抵销权问题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否决,违反法定程序,构成履职过错。

  3.管理人程序违法的赔偿责任

  管理人未通过诉讼提出异议,而是以会议决议替代司法审查,构成重大程序瑕疵。管理人擅自转移债权人物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相关损失应列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破产财产不足时,管理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裁判启示

  该案例明确了破产抵销权争议的司法审查路径,强化了管理人的程序义务,也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提供了有力支持:只要不存在法定禁止情形,抵销权的成立与否应由法院实质判断,而非由债权人会议“投票否决”。

  四、司法实务:疑难债权申报中抵销权的操作要点

  笔者在承办某制造业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债权申报案件中,成功帮助债权人实际行使抵销权,抵销金额近四千万元,显著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管理人最初对部分债权的真实性及可抵销性提出异议,且双方存在多笔历史交易、账目交叉。经系统梳理,笔者制定了三项核心操作策略:

  第一,全面补强证据链条,完成债权确认。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申报与审查的相关规定,全面梳理交易流水、合同文件、验收凭证、对账记录、往来函件等基础材料,及时补强证据,使原本存疑的债权被依法确认为合法债权,为后续抵销奠定权利基础。

  第二,及时书面主张抵销,锁定程序节点。

  在债权申报的同时,即向管理人主动提交书面抵销意思表示,明确主张抵销的范围、债权及所负债务的对应关系。此举不仅符合《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1条关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的程序要求,更可以有效防止管理人拖延或事后以“未及时主张”为由抗辩。

  第三,采用“抓大放小”策略,降低程序对抗成本。

  在后续债权确认及抵销谈判过程中,对无实质争议的部分先行确认并抵销,将核心争议焦点(如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部分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债务形成时点是否落入禁止期间等)集中论证。通过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历史交易习惯说明等材料,最终说服管理人认可抵销效力,避免进入冗长的确认之诉程序。

  作者简介:

  贺翔,高级联席合伙人

  擅长领域:疑难债权申报、重整投资顾问、经济刑民综合处置

  参与代理青岛某地产集团与某央企杭州子公司一亿多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经过诉讼达成和解,代理人灵活运用现金回收和资产回收等方式,最终实现债权的全额清收。

  参与代理某股份制银行三十余起金融不良资产清收案件,案件受理法院涉及青岛、日照地区两级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清收案件累计标的近10亿元,其中山东高院的一起案件标的超3亿元;青岛中院一起标的近2亿元案件,抵押物2000余万元实现全部回收;青岛中院另一起标的1.1亿元案件,执行回款近7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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