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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安:德和衡RWA系列(二):境内资产境外RWA备案实操前瞻——借鉴境外上市备案与ABS发行审核

2026-02-12

  引言

  2026年2月6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26〕1号,简称“《RWA监管指引》”)并同步挂网《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办事指南第1号—备案材料内容及格式》。

  而早前,2024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同时,证监会推出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已实施一段时间。这两套规则在禁止情形、备案流程上存在高度重叠,例如《RWA监管指引》中负面清单的六类禁止情形,前四项与境外上市新规高度一致,后两项则直接平移自资产证券化规则,这体现了监管的连续性和针对性,为RWA业务提供了清晰的监管坐标。

  本文将从境外上市备案与资产证券化(ABS)发行审核的双重角度,对比分析这些监管框架的异同,并探讨其对RWA领域备案实务的影响,旨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套清晰、可行的操作指南。

  01、监管框架概述:境外上市备案与ABS审核的融合

  根据《RWA监管指引》的认定,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本质上是一种跨境资产证券化活动,既涉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的备案管理,也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审核要求。因此,需要统筹考虑两大监管体系:一是境外上市备案制度,二是ABS发行审核规则。

  1.境外上市备案新规的核心要点

  境外上市新规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进入全口径备案监管时代。新规的核心变化包括:

  ●统一监管范围:将直接境外上市(如H股)和间接境外上市(如红筹架构、VIE架构)均纳入备案管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不得境外发行的情形,如危害国家安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备案前置程序:要求企业在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发行申请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强调安全审查、行业监管意见等前置程序。

  ●强化事后监管:对备案材料造假、未履行备案程序等行为设置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RWA代币发行。根据RWA监管指引,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需参照境外上市备案程序,由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向证监会备案。

  2.ABS发行审核与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已发展多年,其核心在于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现金流稳定性。2024年修订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收紧了准入标准,其八类禁止情形直接适用于RWA项目的基础资产筛选:

  1. 不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或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资产。

  2. 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单位作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基础资产(含重要子公司情形)。

  3. 现金流能力不确定性大的资产,如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

  4. 因空置、在建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及相关收益权。

  5. 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仓单。

  6. 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应收账款与高速公路收费权混合。

  7. 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资产。

  8. 以上述资产作为底层资产或现金流来源的基础资产(穿透原则)。

  RWA代币发行虽在境外进行,但基础资产若位于境内,仍需遵守境内ABS审核原则。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规定直接适用于RWA项目的基础资产筛选。

  3.禁止情形对比分析:高度一致与直接平移

  对比《RWA监管指引》、境外上市新规及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可以清晰看到禁止情形的重叠性与连续性。具体而言,负面清单中的六类禁止情形如下:

  1.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规定明确禁止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这类情形在境外上市新规第八条和《RWA监管指引》第三条中均有体现,例如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民办园等领域被明确禁止融资。其核心是防止违规资本运作,维护行业政策底线。

  2.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这直接关联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的安全审查程序。境外上市新规将安全审查作为前置条件,而RWA业务同样要求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资产进行审慎评估。

  3. 境内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这类要求旨在确保发行主体的诚信度,在境外上市新规和《RWA监管指引》中完全一致,体现了对主体资质的严格把控。

  4. 境内主体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无明确结论:这强调了监管的实时性,要求主体在备案时处于“清白”状态,避免带病上市。两类规则均将此作为红线条款。

  5. 基础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依法不得转让:这类情形源自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强调基础资产的权属清晰性。在RWA业务中,资产代币化的前提是资产可合法转让,否则可能引发链上链下风险。

  6. 基础资产命中境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禁止情形:这是对资产证券化规则的直接平移,例如矿产资源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不确定性资产被排除在外。RWA业务虽创新,但底层资产仍需符合传统ABS的合规标准。

  通过对比可见,前四项禁止情形与境外上市新规的负面清单高度一致,体现了监管对主体合规性和国家安全的共同关注;后两项则直接借鉴了资产证券化规则,强调基础资产的质量与合规性。这种设计既保证了监管的连贯性,又为RWA业务提供了明确的负面边界。

  02、RWA备案实操流程:七步走策略

  基于上述境外上市备案及ABS发行监管框架,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的实操流程可前瞻概括为以下七个步骤,涵盖资产筛选、架构搭建、法律合规、技术实现到境内备案与境外发行。

  1.资产筛选与尽职调查

  基础资产的质量是RWA项目成功的基石。筛选时需重点关注:

  ●资产类型:优先选择现金流稳定、权属清晰的资产,如租赁债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商业不动产租金等。避免涉及负面清单禁止的资产,如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失信主体相关资产或在建不动产。

  ●尽职调查内容:包括资产权属、历史现金流、合规性(如税务、环保)、潜在风险等。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估值报告。

  ●合规底线:确保资产不触犯《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中的禁止条款。例如,若资产涉及政府补贴,需核实是否符合PPP项目规范,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此阶段可参考过往ABS发行案例,如某商业物业租金债权项目,通过历史数据验证现金流稳定性,并排除在建工程等不确定性因素。

  2.交易架构搭建

  跨境交易架构需满足风险隔离、资金合规流动和数据跨境要求。典型架构包括:

  ●境内SPV(特殊目的载体):作为基础资产持有主体,负责资产运营、现金流归集。设立时需考虑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及税收优惠。

  ●境外SPV:作为代币发行主体,通常设在香港、开曼等合规司法管辖区。需符合境外发行地监管要求(如香港证监会关于虚拟资产的规定)。

  ●资金流转路径:通过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WFOE(外商独资企业)等通道实现资金跨境回流,确保符合外汇管理政策。

  ●数据流架构:建立境内数据采集、脱敏处理、跨境传输的合规通道,避免违反数据出境法规。

  架构设计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避免人为复杂化。例如,VIE架构企业需额外说明控制协议合规性,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3.法律文件出具

  法律文件是备案的核心材料,主要包括:

  ●境内法律意见书:由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需对备案主体资质、基础资产合规性、境内外程序履行情况发表结论性意见。重点包括:

  备案主体是否被禁止资本市场融资;

  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是否履行安全审查、外汇登记等程序。

  ●智能合约法律审查:智能合约需与发行条款一致,并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代码安全报告,确保无漏洞后门。

  ●发行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代币协议、交易规则等,需中英文双语准备,符合境内备案和境外发行要求。

  4.数据上链与技术合规

  RWA代币化的技术实现是关键环节,需确保:

  ●数据采集与上链:通过物联网设备或API接口采集资产运营数据,经脱敏处理后上链。上链数据需真实、不可篡改,并保留原始凭证。

  ●数据合规管理:建立数据分级分类制度,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需履行安全评估或标准合同备案。例如,若资产涉及用户信息,需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

  ●系统测试与审计:委托专业机构对区块链系统进行压力测试、安全渗透测试,确保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现金流分配、违约处理等功能。

  技术合规是跨境监管的重点,项目方需提前与网信部门沟通数据出境方案。

  5.境内备案程序

  境内备案是RWA发行的前置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备案时点:代币发行前,由境内备案主体向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根据RWA监管指引,材料不全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境外发行文件等。备案报告需详细说明发行方案、基础资产情况、境内外合规状况。

  ●沟通机制:备案前可就行业政策、控制架构等问题与证监会沟通。静默期内(材料接收后至首次补正前)不接受沟通。

  ●备案时限:材料完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证监会可视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备案过程中,若涉及VIE架构或禁止类业务,证监会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企业需提前准备说明材料。

  6.境外发行实施

  境内备案通过后,方可推进境外发行:

  ●境外监管沟通:向发行地监管机构(如香港证监会)提交材料,完成备案或核准。香港要求代币发行仅面向专业投资者。

  ●发行方式:通常采用私募发行,通过智能合约向合格投资者分配代币。发行价格需基于资产估值,避免利益输送。

  ●资金交割:投资者认购资金存入境外托管账户,再经合规渠道回流境内,用于资产运营或分红。

  发行后需按境外规则披露信息,并接受持续监管。

  7.持续报告与风险管理

  RWA发行后,境内备案主体需履行持续义务:

  ●重大事项报告:如发行完成、资产风险变化、监管处罚等,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告。

  ●现金流监控:利用区块链技术实时跟踪资产现金流,确保代币偿付正常。

  ●应急处理:设立风险储备金或保险机制,应对资产违约等情形。

  结论

  总体而言,境内资产境外RWA业务的备案实务,深深植根于境外上市备案和ABS发行审核的监管传统。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时,应注重主体资质、基础资产合规性和技术安全性,充分利用备案沟通机制,规避潜在风险。

  德和衡将持续关注RWA领域市场及监管动态,并借助我们在境外证券发行、资产证券化、跨境投融资、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等各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发布一系列相关专业文章,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