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张翠、邓晓珊:合伙协议纠纷的核心博弈点

2026-02-09

  引言

  在市场经济中,合伙经营因灵活高效被广泛应用,但大量合伙关系缺乏规范书面协议,仅基于口头约定或事实合作成立,导致纠纷频发。本团队处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中,一方未提供书面合伙合同及出资证据,仅以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参与工作室运营,主张自身合伙人身份。合伙合同纠纷的增加,既破坏商业合作信赖基础、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也给当事人带来时间与财产损失,尤其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合伙关系成立与否、权利义务划分等争议,更会加剧矛盾、增加裁判难度。

  基于此,本文聚焦合伙合同纠纷核心博弈维度,结合《民法典》规定与司法实践,梳理合伙关系认定逻辑,厘清法律适用边界,为当事人维权、司法裁判及市场主体风险防范提供参考,助力规范合伙经营秩序。

  一、合伙关系成立的核心博弈基础:合意认定

  在合伙关系的认定中,核心的博弈往往围绕“是否具有合伙合意”展开。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所谓合伙合意是指各方在“为了共同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上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合意作为一种主观要件,其认定常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而有无书面协议、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直接左右着案件的裁判方向。

  首先,书面合伙协议是认定合意最直接的依据。尽管这一协议可以认定合伙人之间存在合伙合意,但争议并未因此减少。协议中关于出资、分红、分工及风险承担的条款往往是博弈焦点。一旦约定不明,则容易产生纠纷。此外,协议本身的效力也常受挑战——签字是否真实、有无欺诈胁迫、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都可能动摇合意的根基。

  其次,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合意的认定便成为难点,主张存在合伙关系的一方必须通过其他证据进行推论。常见证据包括体现共同经营的行为(如一起租赁场地、共同招聘、共同对接供应链等)、以及双方的沟通记录。微信聊天、邮件中若反复出现“一起创业”“利润各半”“亏了共同承担”等表述,便能较强地指向合伙合意。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也是认定合意的关键。沟通中“合作”“帮忙”等词含义模糊,需置于具体语境中判断:若伴随“各自出资、盈亏共担”的表述,则体现合伙意愿;若仅是“帮忙打理”,且事后并无分红或共担亏损的行为,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协助。同时,应着重审查沟通内容是否与合伙核心要素(出资、分红、决策)相关,单纯的工作安排往往与合意认定无关。

  总之,合伙合意的认定需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相结合。有书面协议则具体分析合同内容,无协议则综合行为、沟通等证据审慎推定。在此过程中,应始终紧扣“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一本质,避免仅凭单一证据或模糊表述轻易认定关系,以维护法律认定的严谨性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伙关系的实质要件博弈:四大核心维度

  根据《民法典》合伙合同相关规定,合伙关系的成立除需合意外,还需满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大实质要件,这四大维度是纠纷中双方博弈的核心战场,每一项的认定都直接影响合伙关系的最终成立与否。

  01、共同出资的认定争议

  共同出资是合伙关系的物质基础,实践中争议集中在出资形式、举证质证及款项性质区分三大方面。

  在出资形式上,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此,资金出资需明确指向合伙事业,实物出资需完成交付并用于经营,技术出资需证明其具有商业价值且实际投入,而劳务出资因价值难以量化,需结合其对经营的贡献度综合认定,常成为争议焦点。

  在举证层面,主张出资方需提交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实物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若缺乏此类证据,需通过证人证言、经营投入痕迹等间接证据形成链。

  对于转账款项,需要进行性质区分:到底属于投资款、借款、赠与还是垫付款。投资款通常与利润挂钩、无固定还款期限,借款则有明确还款约定,赠与具有无偿性,垫付款需有追偿合意,转账备注、双方沟通记录、交易习惯是区分的核心依据。

  02、共同经营的界定争议

  共同经营的核心争议在于“实质性参与”与“辅助性协助”的边界划分。实质性决策参与是认定共同经营的关键,需审查一方是否参与经营方向、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核心事务决策,若仅根据他人指令执行工作任务,如对接供应商、传递信息、代发工资等,应认定为辅助性工作,而非共同经营。在(2024)粤0113民初20970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明确:即便当事人存在以个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提供账户供收支、代发工资等行为,这些事务仍属于店铺经营中的辅助性环节,未触及合伙经营的核心决策层面,不能仅凭此类行为认定构成共同经营。

  并且,经营管理痕迹的证据认定也至关重要。像是决策记录、会议纪要、核心事务沟通记录等能直接证明实质性参与,而单纯的工作对接记录、任务执行凭证仅能体现辅助性角色。

  此外,需区分名义参与与实际经营:部分当事人可能登记为合伙人或被员工称呼为“老板”,但未实际参与决策与管理,仅为名义参与,不能认定为共同经营;反之,虽未登记但实际主导经营决策,仍可认定为共同经营。

  03、共享收益的争议焦点

  共享收益的争议主要围绕收益分配约定、举证责任及资金往来性质展开。

  关于收益分配的问题,若双方有明确书面约定,按约定执行即可;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主张分红方需举证证明收益分配的合意,如沟通记录中关于“利润平分”“按比例分红”的表述,或既往分红记录形成的交易习惯。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主张共享收益的一方需提交分红记录、利润核算凭证、双方确认的收益数据等,若未能提交,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联资金往来性质的认定是另一难点。若转账具有固定时间、固定比例,且与经营利润挂钩,可认定为分红;若转账金额随意、无规律,或备注为“生活费”“借款”,则可能被认定为普通民事往来,而非合伙收益分配。

  04、共担风险的核心博弈

  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本质属性,也是纠纷中最易产生争议的维度。若双方未约定风险承担方式,法院将推定合伙人共担风险,但若一方能证明其明确不承担亏损,或实际未承担任何亏损,则可能否定合伙关系。

  亏损实际承担的举证责任由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承担,需提交亏损分担协议、亏损垫付凭证、双方关于亏损处理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实践中,若一方仅参与经营、获取收益,却在亏损发生时拒绝承担,即便满足其他要件,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合伙关系。需特别注意,单方承担风险的情形将直接否定合伙属性,例如约定一方收取固定回报、无论盈亏均不承担损失,即便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表象,也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或其他法律关系,而非合伙。

  三、司法裁判视角下的博弈平衡

  合伙协议纠纷的裁判核心,在于坚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通过审查事实要件、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

  01、事实审查:聚焦核心要件的实质认定

  事实认定是裁判的根基,法院需紧扣合伙关系成立的核心逻辑,对案件事实展开全面且审慎的实质审查。审查重点始终围绕双重核心:一是主观层面是否存在“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真实合伙合意,二是客观层面“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四大实质要件是否全部满足。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严格核验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尤其对碎片化证据、片面截取的沟通记录等可能误导事实认定的材料保持高度警惕。同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明确界定核心要件的认定标准:仅参与辅助性工作、未介入核心决策,不构成“共同经营”;未实际出资、未承担经营亏损,即便存在部分参与行为,也不符合合伙关系的实质要求,避免仅凭表面行为或模糊表述草率定性,确保事实认定贴合合伙制度的本质属性。

  02、法律依据适用:以《民法典》《合伙合同法》为核心基准

  司法裁判首要遵循《民法典》《合伙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构建纠纷解决的法律框架。《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界定了合伙关系“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核心属性,是认定合伙关系成立的根本依据,法院在审理需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满足主观合意与客观要件的双重要求。

  实践中,法院会紧扣上述法律规定的核心条款,对当事人的主张与证据进行逐一核验,例如在判断“共同经营”时,依据条款精神区分实质性决策与辅助性执行,避免机械套用字面意思。

  03、利益平衡的价值导向:保护真实合伙与防范虚假诉讼并重

  司法裁判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各方利益的公平平衡,核心在于双重价值导向,既要保护真实合伙关系,又要防范虚假诉讼。

  一方面,法院的裁判应当全力保护真实合伙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与合法权益。对于具备书面协议或完整证据链证明的真实合伙,法院会严格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划分权利义务,支持合伙人的合理分红、亏损分担主张,维护商业合作的信赖基础。

  另一方面,坚决防范虚假诉讼与权利滥用。针对无出资、无决策参与、仅以碎片化工作记录主张合伙身份的情形,法院会秉持审慎审查态度,核实证据关联性、排查利益驱动动机、结合交易习惯等,对一方当事人的虚假主张不予支持,避免一方借助诉讼侵占他人合法经营成果。

  四、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建议

  合伙协议纠纷的高发,往往与事前约定不明、事中证据缺失、事后应对失当相关。为降低纠纷发生率、提升维权成功率,需从“事前防范、事中留存、事后应对”三个维度构建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

  01、事前防范:规范合伙协议签订,明确核心权利义务

  事前明确约定是避免纠纷的根本前提,核心在于签订规范的书面合伙协议,杜绝“口头约定”“君子协定”。协议需明确四大核心条款:

  一是出资条款,列明各方出资形式(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出资比例、缴付期限及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劳务出资需明确价值评估标准与核算方式。

  二是经营条款,界定决策机制(如投票权比例、重大事项表决规则)、分工安排,避免“实质决策”与“辅助执行”的边界模糊。

  三是收益与风险条款,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分红时间,以及亏损分担方式,严禁“固定回报、不担亏损”的模糊约定。

  四是退出与解散条款,约定合伙退出条件、财产清算方式、违约责任,为后续可能的散伙纠纷提供解决依据。

  02、事中留存:固定关键证据,夯实事实基础

  经营过程中需注重证据留存,为潜在纠纷准备核心依据。

  一是出资证据,对于资金出资的情况需要妥善保管转账记录(备注“合伙出资”)、收款收据,实物或技术出资需签订交付确认书、价值评估报告。

  二是决策证据,重大经营事项(如投资计划、合作项目、人事变动)需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微信/邮件沟通记录,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三是收益与风险证据,留存利润核算表、分红转账记录(备注“合伙分红”),亏损发生时的分担协议、垫付凭证等;四是日常经营证据,供应链对接记录、员工招聘与薪资发放凭证、经营场地租赁协议等,佐证共同经营事实。

  03、事后应对:精准制定举证与抗辩策略

  纠纷发生后,需结合诉求制定针对性策略。主张合伙关系成立的一方,应构建“合意+四大实质要件”的完整证据链:以书面协议或“共同创业、盈亏共担”的沟通记录证明合意,以出资凭证、决策记录、分红痕迹、亏损分担凭证分别佐证四大要件。

  对此,抗辩方则可从三方面突破:一是否定合意,举证无书面协议且沟通记录无合伙核心要素;二是反驳实质要件,如证明对方仅参与辅助性工作、未实际出资、未承担亏损;三是质疑证据效力,指出对方证据碎片化、与案件无关联性。无论诉求方还是抗辩方,均需秉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聚焦核心要件举证,避免陷入无关细节争议。

  结语

  合伙协议纠纷的核心博弈始终围绕“合伙合意+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标准展开,互为支撑、缺一不可。司法认定中,既注重书面协议的形式效力,更强调实质要件的全面满足,避免仅凭表面行为或碎片化证据草率定性。

  这一逻辑为市场主体提供重要实践启示:合伙经营需坚守“书面约定+证据留存”底线,从源头规避争议。未来,随着商业合作模式的多元化,合伙纠纷的认定将更侧重实质公平与风险匹配。市场主体应强化规则意识,司法实践需持续完善裁判标准,共同构建稳定、透明的合伙经营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