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周善良、史蕾:从M公司并购受阻看硬科技企业跨境资本运作的合规边界

2026-01-26

  摘要:近期,人工智能(AI)Agent领域的独角兽企业M公司拟被Meta以约十几亿美元对价收购一事,在资本市场引发了广泛关注。该交易不仅涉及高额的估值溢价与快速的交割安排,更是在当前复杂的地缘政治背景下,企业试图通过“离岸架构重组”以实现资本运作的典型案例。

  然而,中国商务部随后明确表态,将依据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及对外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交易启动评估调查。这一监管举措不仅是对个案的行政干预,更深刻揭示了硬科技企业跨境资本运作底层逻辑的重大变革: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实施与美国CFIUS审查常态化的双重监管语境下,企图通过物理空间的切割与法律形式的重组以规避监管的“技术套利”模式,已面临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本文旨在从法律架构解析、中美双边监管博弈、交易实质法律分析及合规路径设计四个维度,深入剖析本案背后的法理逻辑与实务启示,探讨在“大监管”时代,硬科技企业如何构建既具备商业可行性,又具抗监管风险能力的全球化合规路径。

  一、架构解析:法律形式的“去中国化”与实质合规的冲突

  01、“红筹+迁址”架构的法律构造与商业动因

  复盘M公司在交易前的资本运作路径,其采取了一套旨在满足美元基金退出需求及规避监管审查的复合型架构。该架构设计在近年来寻求国际资本支持的初创企业中极具代表性:构建了典型的“开曼(Cayman)控股—新加坡(Singapore)运营—中国(PRC)实体”红筹架构。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主体或融资载体,利用其灵活的公司法体系(诸如加权投票权制度、股份回购便利机制)有效对接国际资本市场;新加坡作为全球总部,被赋予了法律主体资格与商业结算中心的双重职能。选择新加坡不仅基于其地缘政治的中立属性,更在于其完善的普通法体系与极具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构建一个受国际资本认可的“非中国身份”。

  同时,为应对美国对华投资限制(即“反向CFIUS”)及CFIUS审查压力,交易方实施了激进的迁移策略。主要措施包括核心创始团队向新加坡或美国的物理空间迁移,以及刻意导致境内运营实体的职能“空心化”,即仅保留基础行政或非核心研发职能,试图在物理空间层面切断与中国法域的管辖连结点。

  02、“形式合规”的局限性与穿透式监管

  上述架构在传统移动互联网时代曾被视为行之有效的“合规缓冲带”,但在以数据和算法为核心资产的AI时代,其面临着根本性的法律挑战:技术与数据的“国籍”属性无法通过简单的跨国迁移予以消除。

  根据中国监管部门确立的“实质重于形式”审查原则,监管视角已从股权结构层面穿透至业务实质层面。核心审查逻辑主要包含:知识产权溯源,即核心代码的初始编写地、算法模型的训练完成地等技术源头要素;数据积累的在地性,即底层大模型训练数据的来源地是否主要位于中国境内;研发团队的实质贡献,即尽管高管人员已实现物理迁移,但核心研发团队的主力及其研发活动是否实质上仍位于境内。

  只要上述核心要素的实质连结点位于境内,无论法律形式如何重组或变更,该企业仍将被穿透认定为受中国监管管辖的“境内企业”。这种穿透式监管意味着,单纯的法律架构重组已无法作为规避法定合规义务的有效防火墙。

  二、监管博弈:中美双向长臂管辖下的合规困境

  M公司案不仅触发了中国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处于美国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内。硬科技出海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双向长臂管辖”挑战。

  01、中国视角:穿透式监管的三重法律底线

  (1)技术出口管制的合规义务与交易效力

  AI Agent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智能体架构、自然语言处理及复杂任务规划能力。依据商务部、科技部修订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此类涉及人工智能交互界面及语音处理的技术,极大概率归属于“限制出口技术”范畴。

  跨境并购引致的控制权转移,在法律后果上等同于核心技术控制权的境外让渡,属于广义的“技术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类技术的出口必须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行政许可的技术转让协议或并购协议,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对于买方而言,这意味着在支付巨额对价后无法合法取得核心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主体及责任人员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2)数据出境与国家安全审查

  M公司作为面向C端的AI应用,其模型训练高度依赖海量用户数据。特别是M公司前身在境内运营产品大模型,已经在中国境内完成生成式AI服务登记与算法备案,积累了境内用户数据与训练数据,需要根据其处理的境内个人信息的数量,以及是否含有重要数据判断是否应该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或者个人信息出境保护认证等合规路径,或者豁免相应法定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数据出境的重要数据识别和认定方面,“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但是,北京市自贸区的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明确将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列入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清单,强调行业竞争力相关的高价值敏感数据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的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构成重要数据。此负面清单已经明确表明了监管重点和判定标准,而M公司的出境数据大概率落入此范围。

  若M公司之前已经做过自评估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本次Meta收购场景下将构成数据出境链路,尤其是数据接收方及其处理方式的变更,需要重新履行相应的自评估和出境合规路径的判断。

  (3)反垄断与经营者集中审查。

  尽管初创企业的营收规模可能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设定的营业额申报标准,但对于大型科技巨头收购初创企业的行为,中国《反垄断法》赋予了监管机构主动调查权。监管部门将评估该交易是否可能导致技术垄断、阻碍创新或造成市场封锁。如果监管机构认定该交易可能消除或限制竞争,其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申报,并在审查期间暂停交易实施,必要时可附加限制性条件(如剥离部分业务、保持独立运营)甚至直接禁止交易。

  02、美国视角:CFIUS与反向CFIUS的监管钳制

  (1)CFIUS审查

  CFIUS审查的核心关注点在于外国投资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若M公司被视为持有敏感技术或数据的非美企业,Meta的收购虽为美资收购,但若涉及技术回流或后续整合涉及其他外国投资人(如有限合伙人中包含受限资金),仍可能触发CFIUS对于国家安全风险的审查。特别是CFIUS高度关注涉及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及关键技术的交易,旨在防止其被“受关注国家”间接控制或利用。

  (2)对外投资审查(反向CFIUS)

  根据拜登政府签署的《关于设立对外投资审查机制的行政令》,美国主体在投资中国(含香港、澳门)的半导体、量子计算及人工智能(AI)领域时,将受到严格限制或需履行通知义务。即便M公司注册地位于新加坡,若其研发实质或主要资产位于中国,美国财政部可能依据“最终受益人”或“主要运营地”原则,认定其为受限的“受关注国家实体”。这意味着Meta的资金注入可能面临被禁止或需履行繁琐的通知义务,直接影响交易的可行性。

  三、交易实质分析:人才并购模式下的法律博弈与条款设计

  从商业本质剖析,Meta收购M公司属于典型的“人才并购”模式。Meta意在通过收购获取M公司顶尖的工程化落地团队,以补齐其Llama大模型在应用层面的短板。在此模式下,资产交割仅为表象,交易的核心在于人力资本的转移与锁定。

  01、资产价值与人力资本价值的定价冲突

  在人才并购模式下,买方支付的高额溢价主要针对的是“人力资本”而非现有的年度经常性收入或固定资产。这对交易文件的起草与谈判提出了特殊要求。创始团队往往倾向于将更多对价归类为股权收购款,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买方则倾向于将部分对价设定为“薪酬”或“奖金”,以便在未来分期支付并作为运营成本进行抵扣,这直接导致了税务筹划与交易结构的复杂博弈。

  02、核心法律条款的设计博弈

  律师在处理此类交易时,关注焦点将从传统的资产交割转向人力资本的锁定机制:

  (1)留任奖金包与归属机制

  如何设计分期支付的留任奖金,使其与核心人员的服务期限(通常为3-4年)及绩效里程碑深度绑定,是交易架构设计的核心。实务中通常会引入“归属临界点”条款,例如服务满一年后方可开始兑现。同时需在协议中明确区分“善意离职”(如因病、死亡)与“恶意离职”(如跳槽、违反竞业义务),以此决定未归属部分的权利归属。

  (2)竞业限制的跨境法律冲突

  在中、美、新三地法律体系下,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存在显著差异。例如,美国加州法律通常不支持竞业限制,认为其妨碍人才自由流动。律师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严谨设计替代性条款,如“禁止招揽”条款、长周期的“停职留薪”条款,以及将部分收购对价与竞业义务挂钩的“对赌安排”,防止核心团队在套现后迅速流失或另起炉灶。

  (3)知识产权归属的尽职调查

  需严格核查核心人员在过往受雇期间(特别是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科技公司)产生的IP是否已完整、无瑕疵地转让给目标公司。特别关注“职务发明”的界定,防止出现因核心代码系在前雇主任职期间或利用高校资源开发,而导致的知识产权权属瑕疵,此类瑕疵往往构成交易中断的实质性障碍。

  四、实务指引:硬科技企业跨境资本运作的合规路径建议

  M公司事件标志着“合规出海”新周期的开启。针对拟赴境外上市或进行跨境并购的硬科技企业,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01、架构合规前置化:摒弃“临近交易的架构调整”思维

  企业应在设立之初或融资阶段即引入合规视角,切忌在交易前夕匆忙进行物理切割。采取双总部策略的实质化运营:基于“目标市场”与“数据来源”设计双总部架构。利用新加坡的税收优惠必须建立在实质运营的基础上。这意味着必须在当地拥有真实的办公场所租赁、独立的决策机制、以及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当地雇员招聘。仅设立空壳公司而无实质运营,不仅无法通过中国的穿透式监管,亦难以满足新加坡经济发展局关于税收优惠的实质性要求。

  02、建立“数据隔离墙”机制

  针对涉及敏感数据的业务,建议在法律权属与技术架构上设计严格的“境内外隔离”机制:保留境内实体独立运营涉及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的业务模块,确保原始数据存储于境内服务器,不进行物理出境;仅向境外实体输出经脱敏处理的商业结果、非敏感模型参数或通过API接口提供服务;对于确需出境的数据,务必提前完成数据出境自评估,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完成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或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选择适当的出境合规路径,确保数据流动的合法性。这应作为日常合规体系建设的一部分,而非交易时的应急措施。

  03、技术出口管制预判与资产剥离

  在启动资本运作前,聘请专业律师对企业核心技术进行“出口管制目录对标”。对于明确属于限制类的技术,需提前规划申请出口许可的时间表,并将其列为交易文件中的“交割先决条件”;若技术过于敏感且难以获得许可,可考虑在交易结构中将敏感技术资产剥离。例如,将涉及国家安全的底层算法保留在境内实体,仅出售面向海外市场的非敏感应用层业务,以确保主交易的可执行性。

  04、拥抱中证监备案监管

  放弃规避监管的侥幸心理。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新规,只要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无论其注册地在开曼还是新加坡,其间接境外上市或被收购实现境外上市均属于备案管辖范围。企业应建立与监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如实披露业务架构与数据流向。遵循正规的备案与审批流程,虽然短期内增加了合规成本与时间成本,但却是获取法律确定性、避免后续被监管叫停或处罚的唯一稳健路径。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法律确定性本身即是最高的商业价值。

  结语

  资本市场对硬科技的青睐,必须建立在“合规基础稳固,法律底线清晰”的前提之上。在CFIUS审查与中国技术/数据监管的双重夹击下,企业的出海之路已不再是简单的商业冒险,而是一场涉及法律、政治、技术的立体博弈。专业的法律服务已从交易环节的“辅助支持”转变为决定企业命运的“核心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