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是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典型行为。股价下跌了,能否向上市公司索赔?该赔多少?核心在于厘清“三日一价”。这一关键规则是投资者维权的核心依据,掌握它就能快速锁定自身索赔资格与赔偿金额。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并结合上海金融法院最新发布的典型案例,为你解读核心要点。
一、什么是"三日一价"?
“三日一价”是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核心框架,其中“三日”是指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基准日,“一价”即基准价。
01、实施日:虚假陈述的“起点”
实施日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的日期,是认定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关联性的基础。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七条,实施日的认定区分了积极的虚假陈述和消极的虚假陈述两种情况。
(1)积极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如虚增利润等。在此情况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年报、中报、招股说明书等),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以投资者起诉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金泰”,代码300225)为例,2021年6月14日,该公司发布公告,声明其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将自公告披露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然而,虽经两次延期,两人最终未能在承诺的期限内履行增持计划。由于6月14日系非交易日,法院最终认定为公告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6月15日)为实施日。
(2)消极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消极的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应该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等,即重大遗漏。消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的确认取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时限,应以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不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定时限不同,例如,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以投资者诉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未来股份”,代码600532,已退市)为例,2019年12月,该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未来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宏达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达”)先后共质押7亿元定期存单为关联方上海启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为借入的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案涉关联担保事项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未来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质押合同。法院最终认定2019年12月1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02、揭露日/更正日:虚假陈述的“曝光点”(并行适用,择一为准)
两者均为虚假陈述被公开的关键节点,核心作用是向市场发出警示信号,其认定直接影响索赔资格的成立。两者在法律效果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标准:
(1)揭露日的认定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等媒体上,首次被他人(监管部门、自律管理组织等)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1)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2)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在投资者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安科”,代码:600654)及其董事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安科2014年6月11日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虚增置入资产评估值、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2016年12月24日中安科公告其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法院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虽被告中安科公司发布的收到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中未对被立案调查的事由作出全面、完整的披露,但从中安科股票复牌后连续跌停的情况来看,市场对该公告有明显的反应,中安科公司被立案调查这一信息的披露对市场存在警示作用。
(2)更正日的认定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实践中,若上市公司自行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则应以该公告之日认定为更正日。需要注意的是,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被揭露(如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在被揭露日后再自行发布公告揭露自身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仍以揭露日为准,不再适用更正日。
在投资者起诉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电气”,代码601727)案中,法院依法认定,2021年4月30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上海电气应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被告直到2021年5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中自行更正,故更正日为2021年5月30日。
(3)揭露日与更正日的区别与联系
揭露日是被他人揭露之日,更正日是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日。无论是被动揭露还是主动更正,最重要的价值是向市场发出警示信号,提醒证券投资者。只要被揭露或者自行更正的信息能够达到提示投资者的目的,就应认定为揭露日或更正日。在诉讼时效计算方面,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03、基准日:损失计算的“截止点”
基准日是划定损失计算范围的截止日期,核心为“虚假陈述影响消除之日”,其认定直接决定损失计算的区间。
(1)一般规则: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证券累计换手率达可流通部分100%的当日为基准日(即市场消化完虚假陈述影响的日期);
(2)特殊情形:10个交易日内换手率达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0个交易日内未达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避免因换手率过低导致损失计算无限期延长)。
在投资者起诉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虹计通”,代码300330,已退市)案中,华虹计通于2021年11月26日收盘后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故法院认定发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11月29日为披露日,根据股票交易数据,2021年11月29日起30个交易日内该公司股票的累计成交量未达可流通部分的100%,故应以揭露日起第30个交易日即2022年1月10日为基准日。
04、基准价:损失计算的“核心标尺”
基准价是确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关键价格,为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价格。若期间股票停牌或无成交,以停牌前或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准;已除权的股票,需按复权后的价格计算(避免因分红、送股导致价格失真)。无法依前款规定确定基准价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专业意见,参考对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时的通常估值方法,确定基准价格。
在前述投资者起诉未来股份的案件中,未来股份发布公告中首次披露其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之日,即2018年1月19日为揭露日。以自揭露日起,未来股份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因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19日。以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3月19日所有交易日(排除停牌日)的收盘价的平均价为9.06元/股,即基准价为9.06元/股。


二、索赔资格快速判断:3个核心条件(对照即可用)
结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即可初步认定具备索赔资格:
(1)存在法定虚假陈述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类行为之一,且内容具有“重大性”;
(2)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符合时间要求: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更正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且在揭露日/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证券(此为因果关系成立的核心时间要件);
(3)存在实际损失:因虚假陈述导致证券交易产生差价损失,或支付了相应佣金、印花税等交易成本。
三、索赔金额计算方法
索赔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核心是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再叠加合法交易成本。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步骤如下:
01、第一步:计算买入均价、卖出均价(主流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买入均价计算公式:买入均价=(∑本次购入股票金额+本次购入前持股成本)/(∑本次购入股票数量+本次购入前持股数量)
例:第一次以10元买入1000股(成本10000元),第二次以12元买入2000股(成本24000元),买入均价 =(10000+24000)÷(1000+2000)=11.33元/股。
卖出均价计算,如一次卖出,卖出均价=该笔交易成交价格)÷卖出股数;如分多次卖出,卖出均价=(∑各笔卖出成交价格×对应股数)÷总卖出股数。
02、第二步:确定基准价(按法定区间计算)
按前文定义,取“揭露日/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所有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若期间有停牌,以停牌前收盘价补入计算;股票除权的,按复权后价格计算。
提示:法院可能结合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大盘暴跌),酌情扣除部分非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03、第三步:分情况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1)基准日前卖出股票: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卖出股票数量;
(2)基准日仍持有股票: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持有股票数量;
(3)诱空型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更正日期间卖出):损失=(基准价或买回均价-卖出均价)×对应股票数量。
04、第四步:叠加可索赔的交易成本
可索赔交易成本仅含“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不予支持(《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
(1)印花税:投资差额损失×0.1%(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
(2)佣金:按投资差额损失×实际交易佣金费率(通常为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需提供交易记录佐证)。
四、结语
“三日一价”规则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基石,准确把握这些关键时间点和价格概念,对投资者维权至关重要。随着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实施,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更加完善,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作者积极投身股民权益的保护事业,撰写的社情民意信息《规范上市公司公开承诺、保障股民权益的建议》已获得上海市政协采纳。
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三日一价”的认定标准,结合自身交易情况,理性评估索赔资格与损失范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证券市场投资有风险,投资者亦应提高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1月22日公布并施行。
2.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5件虚假陈述纠纷司法案例全文
3.上海金融法院,(2023)沪7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
4.上海金融法院,(2024)沪7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
5.上海金融法院,(2023)沪7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
6.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
7.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
8.巨潮资讯网,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5/1223317487.PDF
9.巨潮资讯网,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https://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rgId=gssh0600532&stockCode=600532&announcementId=1215472262&announcementTime=2022-12-29
10.巨潮资讯网,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https://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rgId=9990000576&stockCode=601727&announcementId=1210125392&announcementanno=2021-05-31
11.巨潮资讯网,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https://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zse&orgId=9900022015&stockCode=300330&announcementId=1211711797&announcementTime=2021-11-26%2020:06
12.巨潮资讯网,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https://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rgId=gssh0600654&stockCode=600654&announcementId=1203051769&announcementTime=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