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经批备条款费率
1.风险点
个险团做(拼凑团单)/团险个做;
短期险条款费率变更不规范;
长期险未按规定变更经批备条款费率。
2.合规要求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二、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并且改变其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变更备案。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但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变更情况;(二)保费总额、保险金额总额以及赔付情况;(三)责任准备金提取状况;(四)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3.违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二、违规跨区域经营团险业务
1.风险点
跨区域经营团险业务不符合监管要求。
2.合规要求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六、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成员,但承保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在下列地区之一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内:
(一)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
(二)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三)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
(四)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
3.违规后果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
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虚挂中介业务
1.风险点
将直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套取费用,或者通过“挂单”方式套取费用。
2.合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违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四、团险业务倒签单
1.风险点
保单生效日期早于实际承保日期,或对实际承保日期之前的索赔进行赔付。
2.合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规后果:……(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3.违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五、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即承保
1.风险点
条款中载明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承保。
2.合规要求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三、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一)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
(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适用上述特殊情形承保团体保险必须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3.违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六、团险方式承保非保险业务
1.风险点
以团险方式承保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业务。
2.合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具体内容同前文)
3.违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具体内容同前文)
七、客户资料不真实
1.风险点
团险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或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信息资料不真实。
2.合规要求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82号)
第四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和保全等业务活动和提供客户服务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客户信息。
前款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条(具体内容同前文)
3.违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具体内容同前文)
八、保全退保业务不规范
1.风险点
团险业务退保后退保金返还不符合监管要求。
2.合规要求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
五、团体保险的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转账至原交款账户,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
(一)投保人原交款账户销户或原交款账户存在异常状态导致无法转账成功的,经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至其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应属于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
(二)投保人收入和支出账户不一致的,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至投保人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应属于投保人;
(三)投保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根据有关规定应将退保金转账至财政或国库账户的,或者按照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应将退保金转账至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账户的;
(四)投保人没有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的;
(五)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
3.违规后果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
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内控管理不完善
1.风险点
团险业务操作流程存在内控管理漏洞;
团险业务系统管控不足/失效;
团险合同/协议签署流程或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合规;
分支机构团险业务管理不到位等等。
2.合规要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
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3.违规后果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
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其他违规风险点
1.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销售团险产品;
2.借买保险退保后规避税费;
3.承保已注销企业团体保险;
4.保险期间届满后退保冲销保费;
5.不依法按时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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