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其历史沿革的规范性日益成为审核关注的重点。部分企业由于早年改制阶段程序意识薄弱、政策依据不足或操作不尽规范,普遍存在诸如未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国有或集体产权转让程序欠缺、股权代持、以及改制环节中个人所得税缴纳不合规等典型瑕疵。若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得到充分论证和有效补正,很可能对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性、合规经营能力乃至上市进程构成实质性障碍。本文旨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问询要点及典型案例,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常见瑕疵进行梳理,并就其论证及整改思路提供实务解析。
一、IPO主要法律规定

二、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监管问询中的常见问题

(二)参考案例简析
01、XX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事实:
(1)发行人改制时,发行人前身XX设计有限成立于2004年6月2日,是由XX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体制改革而来。根据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出具《关于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整体国有产权转让成交的确认》(苏产交[2004]053号),确认设计院整体国有产权转让事项,主要内容如下:“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改制净资产处置的批复》(苏财国资[2004]19号)的精神,在提留了用于‘建筑设计院’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等各项费用后,‘建设集团’将其持有的‘建筑设计院’整体产权以零价格转让给上述仓慧勤等43名自然人。
(2)XX设计有限改制设立时,实际有186名职工参与了江苏设计有限的股权认购,上述股权受让由仓慧勤等43名自然人作为显名股东代表江苏设计有限186名股东至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办理。
监管问询:
(1)说明批复为仓慧勤等43名自然人受让但实际186名职工最终参与江苏设计有限股份认购的原因,扩大受让范围是否会导致XX设计有限改制审批程序存在瑕疵,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说明186名职工入股价格及出资来源,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是否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股份代持还原的过程及结果,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反馈回复摘要:
(1)XX设计有限改制的受让范围已经经过有权机关审批,当时批复仅规定了受让人性质可为内部职工,但并未规定具体人员数量及姓名;实际参与改制股份受让的186名自然人均为满足持股条件的设计院内部职工,实际执行过程中,选择由仓慧勤等43人作为自然人股东(即显名股东)受让设计院产权系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对于股东人数限制的变通考虑,不存在扩大受让范围的情形,不会导致江苏设计有限改制审批程序存在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186名职工的初始入股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出资来源均为自筹资金,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主要系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形成,历史实际股东按照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实际股权的退出及认购,2020年12月,发行人完成股份公司整体变更,相应股份全部还原至实际股东名下,股份代持还原完毕,不存在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
02、XX科技
基本事实:
2004年,发行人前身在改制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制批复等程序瑕疵。
监管问询:
结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说明发行人改制程序瑕疵的具体情况、原因,是否已获得有权部门批复,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反馈回复摘要:
(1)发行人前身在2004年2月进行组织形式由集体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时,其最终出资人横店集团公司已于1999年10月经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批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各地对于集体企业改制的规定不尽相同、东阳市当时亦未制订专门针对类似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深入,导致发行人在改制过程中未能履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改制批复程序,存在程序瑕疵。
(2)荆江化工总厂改制时未履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程序,但其改制范围清晰,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确定合理。在改制范围方面,包括改制前荆江化工总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即原荆江化工总厂的资产、负债在改制时全部由英洛华化工承继,不存在资产及负债剥离等情形。在入账价值的确定方面,以改制时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无形资产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往来款项明细账等为依据,按相关资产、负债改制前的原账面价值确定改制后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3)为弥补上述瑕疵,发行人取得了注册地人民政府东阳市人民政府、及其上级政府金华市人民政府对发行人改制瑕疵的确认函,《关于确认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批复》(东政函〔2021〕 49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浙江新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纳陶瓷新材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确认的函》,上述文件均对发行人前身改制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确认,同时认定发行人及其前身不存在侵害国有、集体资产或导致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
03、XX科技
基本事实:
发行人历史沿革存在股权代持。
监管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整体变更中涉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务法律法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反馈回复摘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军、李佳川尚未就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税务部门并未就此要求其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
(2)朱军、李佳川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要求需就2020年12月整体变更改制事宜缴纳个人所得税,本人将及时、足额补缴并敦促其他发起人股东及时、足额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或罚款(如有)。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本人将及时、足额承担上述罚款或其他或有损失,且保证不再向公司追偿,确保公司及其他公众股东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分别于2021年1月15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8月2日出具的《涉税情况证明》,发行人自2018年1月至2022年6月间,“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税情况,未发现有受到重大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行政处罚的事由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后果
(三)审核要点总结
结合上述案例,在IPO审核过程中,针对改制瑕疵方面监管机构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01、改制程序的合法性与完备性
发行人改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等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遗漏审批或未批先改等情况;若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已由有权机关(如地方政府、国资监管机构等)出具确认文件,认可其改制效力;改制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
02、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处置情况
发行人涉及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处置的,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经过合规评估且公允;是否存在隐匿资产、虚增负债、低价转让等情形。
03、股权清晰性与代持问题
发行人代持背景是否合理(如规避股东人数限制、保密需要等);代持协议是否完备,代持还原过程是否清晰、无争议;还原后是否全部实际股东均予以确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隐名股东是否具备当时政策允许的持股资格;若涉及国资或集体企业改制,隐名股东是否属于可认购股权的职工范围。
04、税务合规性问题
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净资产折股等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是否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否存在欠税或被处罚风险;若尚未缴纳,是否已由相关股东承诺承担补缴责任;是否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是否存在因改制涉税问题被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05、职工安置与社会稳定问题
发行人是否依法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存在因安置不当引发的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职工入股价格是否统一、公平;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复杂结构。
06、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一致性
发行人是否完整披露改制历史、程序瑕疵、代持情况等;披露内容与法律文件、政府批复等是否一致;是否对可能存在的历史沿革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并说明应对措施。
三、中介机构针对改制瑕疵事项常用的核查方式
针对拟IPO企业是否存在改制瑕疵以及是否整改完毕的问题,中介机构常用的核查方式如下:
(一)书面审阅与文件核查
01、获取并审阅改制全套文件
全面收集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所有重要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国资监管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关于改制立项、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产权界定、方案批复等的所有批准文件;改制时的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核准文件;职工安置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如有)等;验资报告、出资凭证(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
02、核查程序的完备性与连续性
对照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逐一核对改制程序是否完整,识别缺失环节(如未评估、未批复等)。
(二)访谈与确认
03、关键人员访谈
对改制时的亲历者(如企业原负责人、财务主管、工会代表、职工持股代表)进行访谈,了解改制背景、决策过程、员工持股安排、代持形成原因等,验证书面文件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对当前的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或所有历史股东)进行访谈,确认代持关系的设立、持有和还原过程,确认其对股权权属、数量和还原结果无异议。
04、主管部门访谈与确认
对改制时的审批主管部门(如国资委、财政局、人民政府)进行访谈,确认虽当时程序存在瑕疵,但改制实质已获其认可,或争取其就历史改制事项出具确认函。确认函内容需明确认可改制有效性,并确认未造成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
(三)资金流水核查
05、出资来源核查
获取实际出资员工的银行流水,追溯其出资款的最终来源,核查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由他人(尤其是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代为出资的情形,以排除利益输送或虚假出资的可能性。
06、股权款支付核查
核查企业收到的股权转让款或增资款是否与协议、评估值一致,且资金流向清晰,已最终进入企业账户。
(四)官方确认与第三方复核
07、工商档案调阅
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阅自改制至今的全部工商内档资料,核对所有登记材料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真实性。
08、合规证明获取
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特别关注改制过程中是否涉及纳税义务以及是否已依法缴纳。
09、法律鉴定与复核
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改制时的资产价值进行追溯性评估或复核,以论证当时作价的公允性,虽程序瑕疵但实质公允。
(五)相关承诺与诉讼仲裁
10、相关方出具承诺
核查还原协议、支付凭证、税务缴纳凭证(如有),并取得相关方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函》,承诺股权权属清晰无争议;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承担潜在补税责任、赔偿损失的承诺函。
11、纠纷排查
通过检索法院裁判文书网、仲裁机构信息、走访主管部门等方式,核查是否存在与改制相关的未决诉讼、仲裁或纠纷。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改制瑕疵问题的论证方向
针对历史沿革中存在的改制瑕疵,发行人与中介机构通常可从以下方向进行论证,以证明其不构成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1、程序瑕疵的客观背景与合理性:阐明瑕疵源于历史特定时期政策不明、地方惯例或对法规理解存在差异,而非主观故意违规,其发生具有特定的客观背景和合理性。
2、有权机关的事后确认与追认:核心论证点在于已取得国资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确认文件,明确认可改制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未造成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流失。
3、公允性分析:论证虽程序存在瑕疵,但改制在实质上公允,如转让价格经评估或参照账面值且合理、承继了全部资产和负债、职工安置费用已足额提留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职工利益。
4、股权权属清晰且无争议的现实状态:说明所有代持关系均已彻底、无争议地清理还原,当前所有股东身份真实、权属清晰,并已取得相关方出具的无纠纷承诺函,不存在潜在争议。
5、税务风险的承诺与隔离措施:对于可能存在的涉税瑕疵,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全部补缴及赔付责任的书面文件,将潜在税务风险与发行主体进行有效隔离。
6、瑕疵未导致严重后果且已及时纠正:强调相关瑕疵未引发重大纠纷、行政处罚或群体性事件,且发行人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该等瑕疵不具有重大性特征。
7、符合当时的法规与政策精神:论证改制方案虽在程序细节上有欠缺,但整体符合当时国家关于企业改制、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方向与核心要求,具有历史合法性。
8、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风险提示:确保对改制历史、存在瑕疵及整改情况进行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并已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满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总结
在IPO审核中,企业历史沿革中的改制瑕疵是监管关注重点。如拟IPO企业存在改制瑕疵的的,应妥善解决,避免因处理不当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