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在全球贸易摩擦、中美贸易冲突、地缘政治、出口管制、海港费用争端等因素的影响下,国际贸易结构和供应链布局持续发生着深刻的调整和变化,我国海关的监管重点和行政执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具体到海关行政处罚,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下,进出口企业原产地申报不实行政处罚案件,增长明显;二是在国际经济环境影响下,我国出海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出海企业进出口联交易现象明显增加,进口货物的价格申报涉税合规行政处罚案件也随之增加;三是随着国家税收数字化征管的全面落地,以及对跨境税收协同监管的加强,海关出口退税申报不实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随之上升;四是海关进出口商品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依然处于高发状态;五是去年年底以来,国家商务部对稀土等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全面升级,海关查处的两用物项出口违规案件大幅度增多。
新环境,新形势,海关行政处罚呈现出新的动向、新的特点,进出口企业也随之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挑战,企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予以应对?是企业合规的关键问题。下面,我们结合前期收集整理的海关行政处罚数据,对上述5类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希望为企业的贸易合规和风险防控提供一些帮助。
一、对美加征关税的原产地申报合规问题
近一年来,13个直属海关公开的2096个行政处罚案例,原产地申报不实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35个。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违法情形主要有:未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虚假、原产地证书过期等情形,原产地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后果,海关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是罚款,但天津海关公开的涉美加征关税原产地申报不实违规案,海关将其定性为走私行为,处罚结果:追缴涉案货物的等值价款。海关公开的这些涉美加征关税的原产地申报不实案例,漏缴税款数额较大,海关罚款的数额也较大,在全球贸易摩擦和中美贸易战此起彼伏的环境下,相关企业需要对此予以高度关注。
案例1
某再生资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编码74040000.90项下废紫铜、废光亮铜等货物共计3104.007吨,其中64票报关单项下申报原产地为香港,另外1票报关单项下申报原产地为泰国。
经查,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逃避对美加征关税,将自美国购买的上述涉案货物先运至香港(64票)或泰国(1票),在香港和泰国更换集装箱,再制作从香港或者泰国到天津的贸易单据,将进口原产地申报为香港或者泰国,海关经调查认定该公司的上述绕道香港或者泰国的行为,是故意而为之,目的是为了逃避对美加征关税。上述行为共计偷逃进口税款人民币32465225.52元,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构成走私行为,决定没收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走私货物,由于走私货物无法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112,991,158元。
法律分析
1、中转贸易不改变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涉案公司将货物从美国先运到香港或者泰国后,再更换集装箱并制作贸易单证,表面上看原产地是香港或泰国,但根据原产地规则,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还是美国。
2、故意绕道进口的法律性质。为了逃避对美加征关税,将一票从美国购买的货物先运到第三国,再从第三国更换集装箱和交通工具,重新出口到中国,原产地申报为中转国,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如微信、电子邮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很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犯罪。
3、一般转口贸易的法律性质。同样是将从美国购买的货物中转到第三国,再从第三国重新申报出口到中国,当事人进口时将原产地申报为第三国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只是对原产地申报规则和标准不熟悉,一般不会认定为走私行为,会被认定为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4、在第三国实质性加工的法律性质。如果从美国购买的货物,运往第三国进行深加工后再进口到中国,原产地申报就比较复杂,如果加工后四位数税号发生了改变,或者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在第三国,或者加工后产品的价值增加了30%以上的,根据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有可能变为第三国;若根据原产地认定标准,该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第三国,而当事人将其申报为第三国的,则有可能是申报不实违规,但若没有主观过错的,则不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不能处罚。
5、本案当事人具有伪报原产地的主观故意。当事人明知原产地是美国的,但通过中转第三国伪报原产地的,有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本案走私行为偷逃税款3246万元,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是极少见的现象。
二、出海企业关联交易的价格申报合规问题
近一年来,13个直属海关公开的2096个行政处罚案例,价格申报不实的行政处罚案件203个,占比9.68%。除了运保费、特许权使用费、币制错误等常规类型的价格申报不实案件外,价格申报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全球产业链转移和调整的背景下,我国生产制造企业越来越多的走出去,这些出海企业在海外投资生产后,将海外的货物产品,进口到国内销售,因低报价格被海关行政处罚或认定走私的情况正在逐渐增多。
案例2
2020-2024年间,国内某公司在泰国的尖竹汶府投资设立控股公司,购买土地建设厂房,购置设备和生产线,并承包当地的榴莲山地果林,雇佣当地的农民采摘榴莲果并利用生产线加工成果肉,速冻成冷冻榴莲肉运往中国,共投资8000多万元。同时,在榴莲采摘的旺季,除了在自己承包的果林采摘生产外,还向当地的其他果农采购生果,并在自己的工厂生产线上加工成冷冻果肉运往中国工厂,进一步加工成品在市场上销售。
涉案公司根据海关的榴莲肉价格参数(限价),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于2024年12月,被海关缉私认定为涉嫌走私犯罪,予以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1、是否存在真实的成交价格?本案当事人是当下典型的出海走出去的民营企业,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均属同一个老板,企业将在当地投资生产的水果运回中国,其实不存在买卖关系,没有真实的交易价格,其实只是将境外生产的产品运回中国而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口成交价格,只是海关要求的形式价格而已,所以,企业根据海关的价格参数,向海关申报了一个形式价格,并没有真实的成交价格。
2、公司的记账成本价格是不是真实成交价格?国内企业为了计核销售成本,将进口货物的成本在财务上,记录一个成本价,这个价格并不是真实的成交价格,只是根据财务的记帐需要作出的记帐价格,而成交价格是交易双方议定的市场价格,应当有交易合同、发票和货款支付作为依据。
3、货款支付与申报价格。这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外支付的货款与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完全一致,不会产生走私风险。但是实践中,出海企业对外支付的资金往往均要大于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因为除了采购货物之外,还有很多境外人员费用、生产设备费用、土地厂房费用等,海关参考价格不一定能履盖采购或者生产成本,可能需要另外对外支付一些生产费用,也可能对外支付的申报价格高于生产成本。
4、是走私犯罪还是转移定价的纳税争议?如果是属于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海关有权利因关联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而对申报价格予以质疑和重新估价,但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伪报价格走私,也不能认定为价格申报不实违规。
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海关的申报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进口商品归类申报的法律风险
近一年来,13个直属海关公开的2096个行政处罚案例,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海关行政处罚的案件593个,占比28.29%,高居榜首。在商品归类行政处罚案件的收集整理中,我们发现,商品归类错误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海关对其进行处罚的力度有增强的趋势。
近期从各种渠道的反映来看,只要归类错误,不管有没有主观过错,被认定为违规行为的现象有扩大化的趋势,海关监管趋严。甚至,有的办案单位,直接将归类错误作为走私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现象,也开始有所抬头。
案例3
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甜乳清粉”货物共4票,进口申报商品编号为04041000.10,关税税率2023年为2%。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04041000.90,关税暂定税率为2%,对美加征关税25%。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商品漏缴税款人民币363695.51元。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6.4万元。
法律分析
1、商品归类申报,是企业规避对美加征关税的主要途径之一。在中美贸易战期间,2025年2-3月份,对美加征关税是选择性的,并不是普遍性的。例如,今年3月10日,作为美国对华芬太尼事件加征10%关税的反制措施,中国政府对来自美国的农产品(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鸡肉等产品)加征10%的关税,其他商品不加征关税。同类的商品,归入A税号,需要加征对美关税,归入B税号,不加征对美关税,这样企业有可能为了规避加征关税而选择性申报税号。
2、商品归类申报错误,不一定都要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要不要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有没有主观过错?归类申报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海关业务,如果属于技术性归类疑难问题,当事人申报错误,则不予处罚;如果属于当事人应当正确申报而未正确申报,则有主观过错,应予以处罚。
3、归类申报错误比较常见,而归类申报不实的违规案件并不多。每年海关质疑企业归类错误的案件高达10万+,而认定归类申报不实的案件不足5000件,说明并非归类错误就是违规违法。
4、税号申报错误有没有可能是走私犯罪?税号申报是一种技术活,商品归类是海关业务中最具有技术性的一种业务,税号申报错误并非是故意的,大多数情况下是技术性差错导致的,很难证明是故意而为之的,所以,如果仅仅是税号错误,而没有故意伪报的证据,就不能认定为走私。但是,进出口货物故意伪报瞒报税号导致偷逃税款的,有可能是走私,进口货物税号申报错误,如果是故意的,并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例如故意伪报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和参数等,有可能构成走私。
四、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
近一年来,13个直属海关公开的2096个行政处罚案例,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海关行政处罚的案件204个,占比9.73%。
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外汇管理局等8个国家部委,明确打击利用买单配票、循环出口、低值高报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税企业实施联合惩治,海关对企业进口关税和出口退税的执法审查力度也随之加强。
案例4
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热敏打印纸64722卷,申报税号48234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合计港币3032532.16元,折合人民币2612456.85元。经海关稽查审核认为:涉案商品应归入税号48119000(出口退税率0%)。海关认定当事人在出口时税号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39619.39元,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2024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3万元。
法律分析
1、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主要是出口商品的税号申报错误导致的,不同商品的税号,退税率可能不同,将低退税率的税号错误申报为高退税率的税号,可能构成申报不实违规。
2、是否构成出口退税的违规行为,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申报没有过错即没有违法,申报有过错则有违法,可能会被行政处罚。而出口商品高报价格,不一定会导致影响出口退税管理。
3、如果出口货物的进项增值税发票虚开或者虚假,并有伪报出口的主观故意,则可能构成出口骗退税罪。
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法律风险
近一年来,13个直属海关公开的2096个行政处罚案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行政处罚的案件163个,占比7.78%。
2024年12月1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生效实施后,海关对于两用物项的监管越来越严,直观的感受是海关行政处罚的数量越来越多,涉及的管制物项主要是稀土永磁体、磁钢、钛棒、石墨等材料,另外植保无人机、锂电池、镓锗外延片等也是常见的管制物项。随着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际贸易摩擦的加剧,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将成为我国海关监管的重点,出口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对自身的出口业务、出口产品和境外客户需要进行全面的梳理审查。
案例5
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7票货物,申报货物品名为钛棒、钛板等。其中,钛棒申报数量共计4054千克,申报总价共计80212.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108901090。经查,发现上述钛棒中的3852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8108901010项下,属于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计核,上述涉案钛棒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5.51万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但能主动删单退货,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213700元。
法律解析
1、中转贸易不改变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涉案公司将货物从美国先运到香港或者泰国后,再更换集装箱并制作贸易单证,表面上看原产地是香港或泰国,但根据原产地规则,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还是美国。
2、故意绕道进口的法律性质。为了逃避对美加征关税,将一票从美国购买的货物先运到第三国,再从第三国更换集装箱和交通工具,重新出口到中国,原产地申报为中转国,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如微信、电子邮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很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犯罪。
3、一般转口贸易的法律性质。同样是将从美国购买的货物中转到第三国,再从第三国重新申报出口到中国,当事人进口时将原产地申报为第三国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只是对原产地申报规则和标准不熟悉,一般不会认定为走私行为,会被认定为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4、在第三国实质性加工的法律性质。如果从美国购买的货物,运往第三国进行深加工后再进口到中国,原产地申报就比较复杂,如果加工后四位数税号发生了改变,或者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在第三国,或者加工后产品的价值增加了30%以上的,根据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有可能变为第三国;若根据原产地认定标准,该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第三国,而当事人将其申报为第三国的,则有可能是申报不实违规,但若没有主观过错的,则不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不能处罚。
5、本案当事人具有伪报原产地的主观故意。当事人明知原产地是美国的,但通过中转第三国伪报原产地的,有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本案走私行为偷逃税款3246万元,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是极少见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