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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鸣: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现实背景、主要内容解读、不足与完善路径

2025-12-11

  一、引言

  “哪条法律规定我不能这样做?”这句话已成为当下我国民众在日常生活纠纷中最常使用的质问之一。

  邻居深夜装修、小区住户养犬、公共场合因争抢停车位大打出手,在面临这些日常生活中的冲突与摩擦时,人们不再仅仅依赖道德劝说或情感宣泄,而是越来越自然地寻求法律条文的支持与界定。这种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觉醒,既反映了我国普法教育的成效,也凸显了公众对行为规范明确性的迫切需求。而在众多法律法规中,有一部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小摩擦、小纠纷最为贴近——那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而制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2025年6月27日,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完成了最新一轮修订,并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共六章144条。本次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文增删,而是在我国社会结构深刻变革、数字化生活方式全面渗透、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显著增强的大背景下,对社会治理理念与法治实践的一次系统性回应。本文将从本法修订的背景出发,全面剖析新法的主要内容,客观评价其进步与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背景

  01、社会结构转型带来新的矛盾

  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据统计,我国城镇化率已从2006年的43%上升至2024年的67%,近五亿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生活。这一巨大变迁不仅改变了人口分布格局,更重塑了人际交往模式与公共空间使用习惯。传统熟人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失效,而现代陌生人社会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成熟。在新型的社区环境中,过去不是问题的问题变得突出:楼上楼下的噪音纠纷、小区公共区域占用矛盾、宠物管理争议等。这些“微纠纷”若处理不当,极易升级为治安事件。原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前一次修订在2012年,其预设的社会场景与今日的都市生活已有显著差异,对许多新型社区矛盾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

  02、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滞后

  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公共领域——网络空间。据第5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过去近30年间,我国网民规模从1997年的62万人增长至2024年的11.0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升至78.6%。互联网已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助力。网络已不仅是信息传播平台,更成为人们社交、交易、表达意见的主要场所。然而,虚拟空间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滞后催生了新型失范行为: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这些行为往往对受害者造成严重心理伤害,甚至导致悲剧发生。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几乎空白,使得大量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态。

  03、民众权利意识增强与执法规范化需求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显著提升。人们不仅关注实体权利的保障,也越来越重视程序正义的实现。在治安管理领域,公众对执法透明度、处罚适当性、救济途径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一些治安管理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如“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反映出原有法律在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控制、权利救济等方面的不足。这些讨论和关注最终汇聚为修改法律的强大社会动力,推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正义与执法合理性上的显著完善。

  三、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01、明确高空抛的“危险行为”处罚模式

  随着国家城市更新政策的推行,城镇化的不断发展,为改善生活条件、子女升学或者高质量的医疗条件,人民群众在从平房小院的传统生活逐步“上楼”,随之而带来的,同住同楼不相识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相较于几十年前平房小院的生活,人民群众在“上楼”获取一定优越条件的同时,“高空抛物”现象也频繁发生。高空抛物因其隐蔽性、突发性和高度危险性,已成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社会问题。此类行为一旦发生,往往造成不可逆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持续损害公众安全感。近年来,随着高空抛物事件在各地频发,相关立法也在逐步强化对此类行为的规制。早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已通过确立“建筑物使用人责任”原则,对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作出基本规定。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明显的威慑作用,但其适用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对于偶发性、后果较轻的抛物行为,仍难以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治理空白。

  与此同时,2012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缺乏针对高空抛物的具体罚则,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行为时常面临依据不足的困境,多只能采取批评教育或训诫等方式,难以实现有效规制。

  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在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作出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该条款采用了“危险行为处罚”模式,不以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而是聚焦于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构成的现实或潜在危险。由此,高空抛物行为在民事、刑事、行政三个层面形成了衔接有序、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制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全链条治理。

  02、加强动物饲养者责任

  近年来,城市中因饲养管理不当引发的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其中烈性犬未系牵引绳、追逐攻击路人、夜间持续吠叫等问题尤为突出。尽管各地已陆续制定养犬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饲养许可、登记备案、禁养犬种、饲养人义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多数侵权纠纷仍主要依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通过事后民事赔偿进行处理。在该模式下,侵权人通常仅需承担医疗费、财产损失等经济赔偿责任,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而被侵权人则面临取证困难、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等现实困境,导致实际维权效果有限。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从实务角度看,该条文回应了当前动物致害事件多发、行政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通过区分“干扰他人生活”“放任恐吓”“违规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驱使伤人”等多种情形,并对应设置警告、罚款、拘留等不同层级的处罚,体现了根据行为危害程度进行差异化规制的立法思路。相较于《民法典》侧重事后救济与损害赔偿的功能定位,本条规定更侧重于事前预防和公共管理,通过设置“警告后不改正”“未采取安全措施”等责任触发要件,促使饲养人主动履行管理义务,从而强化对动物饲养行为的日常监管与风险防控。

  03、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深入推进,个人信息泄露及滥用问题日趋严峻。公民的住址、电话号码、消费记录、行踪轨迹等敏感信息频繁遭遇非法收集、买卖和传播,不仅严重侵害个人隐私,也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构建了系统化、分级分类的合规框架,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治理落差。一方面,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适用范围相对有限;另一方面,民法典虽确立了人格权保护制度,但其救济路径依赖于权利人举证、诉讼并承担相应成本,在面对隐蔽性强、反复发生的信息侵害行为时,往往难以实现及时有效的遏制。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将此类违法行为明确纳入治安管理范畴,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或者窃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该条文不仅规制传统的个人信息倒卖行为,也涵盖利用网络爬虫、恶意软件等手段非法获取信息的情形。此外,为防止执法环节出现信息二次泄露,新法通过第一百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对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从而强化了行政机关在数据处理方面的内部约束与责任机制。

  04、进一步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多个条文中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填补了此前该法在此领域的规定空白。具体而言,第四十八条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明确列为治安违法行为,并设定了拘留与罚款并处的处罚标准。该条款主要针对当前部分KTV、酒吧等场所存在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参与营利性陪侍活动的情况,此类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往多依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引导,缺乏直接的执法处罚依据。此次修订明确赋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权,为基层执法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清晰且可操作的法律指引。同时,该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针对淫秽信息传播、聚众淫乱等违法行为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形,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处理原则。这一立法取向与《刑法》中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予以从重量刑的司法逻辑保持了一致,有助于解决实践中那些危害严重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为的规制难题。

  05、进一步规范治安管理执法的程序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旨在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执法过程全程留痕、可追溯、可监督。根据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进一步将此项要求延伸至对相关场所的检查环节。此项制度的引入,预期将显著提升治安执法活动的透明度。

  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与实体价值。其意义不仅在于实现执法过程的规范化记录,更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的实际保障层面。一方面,音视频记录能够有效约束和防范诱导性询问、情绪化执法等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在后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这些记录可为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及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更为客观、直观的证据支持,有助于改变以往主要依赖书面材料乃至事后回忆的局面。对公安机关而言,该制度亦构成一种内在约束与外部督促,推动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合规与证据固定。

  此外,与本条相呼应,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首次明确规定了“一人执法”的例外情形,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询问、勘验、辨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实施,以维持办案程序的基本安全性和可控性。但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在“公安机关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内,如开展询问、调解、扣押、辨认等程序,允许一名人民警察单独执法,但必须要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本质上是在制度设计中引入“技术保障”替代“人员配置”的思路,为警力有限的实际困境提供缓解路径,也为公安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灵活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

  四、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不足

  尽管本次修订进步显著,但在行刑衔接、特殊群体保护、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上尚有改进的空间;

  01、行刑衔接机制不够顺畅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下增加了一款,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本条修订的本意在于避免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模糊化处理,使得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制裁。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本身就存在模糊之处,例如网络诽谤、校园暴力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治安违法,何种情况下构成诽谤罪,缺乏清晰的量化标准。这种模糊性才是导致“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的两极现象产生的原因,仅凭本条款的概括性指引,难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02、特殊群体差异化处理不够充分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增加了一些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条款,但整体上仍显单薄。对于精神障碍者、智力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等特殊群体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缺乏专门的识别机制和处理程序,可能导致处罚不当或执法困难。

  03、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治安管理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理应接受社会监督。但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公众参与、执法公开、社会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仍较为原则,缺乏操作性强的具体机制。

  五、完善建议

  01、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一是有关部门需要制定相关的指引性文件,明确类似行为在构成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量化区分标准。二是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案件定性标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三是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明确移送条件、程序和责任,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02、建立特殊群体识别与处理机制

  建议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实施条例,并增设“特殊群体处理”专章,规定:

  识别评估机制,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初期对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智力水平、身体状况等进行初步评估,并针对不同特殊群体,设计专门的询问、取证、决定程序。

  03、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一是建立治安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在不泄露个人隐私和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公开治安案件的类型分布、处理结果、复议情况等统计数据,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二是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统一的治安管理投诉举报平台,明确受理范围、处理时限和反馈要求,确保公众监督渠道畅通有效。三是建立执法质量评估制度:由人大、政协、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等组成评估小组,定期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结语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既是对过去二十年中国社会变迁的法律回应,也是对未来社会治理需求的制度准备。它既规定了什么是不可为的行为,又规定了这些行为将如何被处理,以及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什么权利,是我国治安管理法治化水平的实质性提升。尽管如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深知,良好的治安环境不是仅靠法律条文就能实现的。它需要公正的执法、专业的司法、自觉的守法以及有效的社会协同。

  当每个公民在说“哪条法律规定我不能这样做”时,不仅是在主张自己的权利,也是在参与社会规则的共建。而一部好的法律,应当能够将这种个体诉求转化为社会共识,将日常冲突纳入法治轨道,让微小摩擦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妥善解决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