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商事纠纷的频繁发生,当内地个人或企业需要在内地法院起诉香港公司时,常因不熟悉涉港诉讼的特别规定而在立案初期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如何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如何准备符合要求的被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另外,准确预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程序费用,是原告一方进行决策与预算规划的关键。涉及跨境公证、法院文书的送达,每个环节均可能产生区别于内地诉讼的显著成本。我们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一香港公司为例,在前期准备工作中,进行了以下检索。
PART.01
管辖法院选择:级别管辖问题(以上海法院为例)
首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我们需要基于具体案件标的额判断管辖法院:
(一)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8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下列根据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宜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
(1)申请撤销、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2)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仲裁裁决的案件;
(3)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港澳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案件;
(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解散的案件;
(6)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案件;
(7)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职能相关的案件;
(8)期货纠纷案件;
(9)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
(10)新类型证券纠纷案件(包括融资融券、股指期货以及内幕交易等);
(11)信用证纠纷案件;
(12)其它影响重大、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PART.02
起诉材料准备:被告主体资格证明的获取和费用
在起诉香港公司时,立案所需准备的文书材料与起诉内地公司基本一致。区别在于,由于案件具有跨境因素,我们需提供有效的被告主体资格证明。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规定,“证明被告存在的材料可包括处于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合同等文件,不应强制要求原告对上述材料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然而在实践中,多数法院仍会要求原告提供经公证的香港公司《公司注册证明书》、近一年《周年申报表》及《商业登记证》,视情况还可能需要《法团成立表格》、《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
根据电话咨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要到香港大律师公会认证相关企业信息(包括公证程序),关于具体所需材料,需要进一步向香港大律师公会咨询确认。
香港大律师公会官网:
https://www.hkba.org/zh-hant/homepage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下载与费用
上述文件在以下两个网站中获取:
1)香港公司注册处:
https://www.cr.gov.hk/sc/services/obtain-company-info.htm
2)香港税务局:
https://etax13.ird.gov.hk/ird/login/jsp/LandingPage.jsp
以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为例,文件获取方式分为三种:下载、联线阅览以及核证副本。
下载是指付费后,可将所选文件保存至本地设备,便于随时查阅,通常每份文件10–18港币,但文件不具备官方核证的法律效力。
联线阅览是在付费后,只支持在线查阅文件内容,不可下载或保存至本地。
核证副本是经香港公司注册处官方核实的文件副本,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法律程序或商业交易等正式场合。该副本通常以纸质形式发放,需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速递等方式获取,相应费用也较高。如图所示,获取《公司注册证明书》《周年申报表》及《商业登记证》三份文件的核证副本合计费用为460港币。

2.公证程序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公证的基本流程如下:
1.申请人将待公证材料提交给中国委托公证人;
2.中国委托公证人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出具公证书;
3.公证人送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签转递专用章;
4.申请人领取已完成公证与转递手续的文件正本。
以下流程来自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官网:

公证人服务费需根据具体文件数量和公证难度计算,以对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作公证为例(包括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价格预估为6000港币(具体以公证人实际收取为准)。
整个流程通常需要7个工作日左右,如果需要加急,则一般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注意的是,时间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PART.03
法院文书送达:送达的方式和费用
1.送达的方式
立案之后,则涉及到文书的送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后简称为“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后简称为“规定”),以下是关于送达方式的整理:

2.送达的费用
根据电话咨询,浦东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除非公告送达,正常情况下能送达的话就不需要额外的送达费用。
同时,根据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办法,公告送达的具体费用和注意事项如下:

注意:
1.按照公告的类型和字数收取公告费。400字以内按上述标准收费,400~500字加收25%,500~600字加收50%,600~700字加收75%,700~800字加收100%,以此类推。按照诉讼案件编号,一个案号按一份公告收费。
2.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公告刊登费用可以减免(来稿时须附《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
综上所述,在内地法院起诉香港公司是一项程序严谨的法律实践。从正确判断管辖法院,到合规地公证被告主体资格文件,再到选择有效的文书送达,每一个步骤都直接关系到诉讼的顺利启动与进展。
尽管程序看似复杂,但通过清晰的指引与专业的准备,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程序衔接是完全可操作的。希望本指南能有效帮助您在这场跨境诉讼中有效管控风险、明晰成本,最终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天牧生命科学法律团队黄瑶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