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强奸案,担任被告人A的辩护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B的陈述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原指认系“被强奸”,变为相关行为“并不违背其意志”。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公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高检发释字〔2018〕1号,2018年3月21日实施)找到了某重点高校的教师C,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被害人B在侦查阶段的陈述及庭审时的陈述的差异提供意见。随后,C出具《关于被害人B在侦查阶段证言可信性的分析意见》与《被害人B庭审陈述真实性分析》两份文件,其在意见中载明结论:被害人B在侦查期间的陈述“具有较高的可信性”,而其在庭审期间的陈述“真实性较低”,并作为新的证据提交法庭接受质证,由此控辩双方就该证据的客观性以及能否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进行了激烈交锋。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A与被害人B经由社交软件相识后互加微信好友,随后交往并一起逛街、吃饭并有频繁的暧昧聊天记录。随后的第三次约会中,A将B带至A的租住处,双方拥抱接吻,A抚摸了B的身体敏感部位,因B正值生理期双方未发生关系。不久后的第四次交往中,A于某天深夜打车再次将B接到自己租住处,随后使用了一些看似轻微的动作与B发生了关系,B随后自行离开并直接到属地派出所报警,警方随即赴A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最终以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后对A提起公诉。
该案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视频出庭的B改变了陈述,称没想到事情的后果会这么严重,也后悔报了警,又称双方当时发生关系时并不违背其意志。控辩双方围绕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被害人B的主观意志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后,由于B的陈述直接关系到本案的罪与非罪,公诉机关应法院要求对此案进行了补充侦查,于是引发了前述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C”出具的相关意见以及第二次庭审的质证。
二、SVA是什么
1、SVA之定义
SVA(Statement Validity Assessment,直译“陈述有效性评估”)及其核心组成部分 CBCA(基于标准的内容分析,Criteria-Based Content Analysis),源于德国,系部分国家(以欧洲和北美为主)司法心理学领域的结构性评估方法,旨在通过分析口头或书面陈述(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特征”,判断陈述是否基于真实经历,其核心应用场景为儿童证词可信度评估(尤指性虐待案件)。与测谎仪不同,SVA/CBCA不测量生理指标,仅通过分析陈述的语言质量与内容特征得出判断。
2、SVA之环节及步骤
1.SVA的适用条件。需满足“可行性前提”,开展结构化访谈前需先确认该前提,避免因基础条件不符导致评估偏差。其一,其仅适用于“需回忆具体事件”的案件(如性侵、盗窃、伤害类案件),不适用于抽象事实判断(如“某人是否常说谎”)或无具体场景的陈述。就本案而言,被害人B某系未成年人,且案件性质为性侵案件,与SVA的设计初衷相符。其二,SVA对陈述者能力有明确筛选要求,需排除以下情形:一是存在认知障碍(如严重痴呆)者;二是存在语言障碍(非母语且表达能力受限);三是受药物影响或处于受胁迫状态者。本案被害人B不存在以上情形。其三,评估主体资质:开展SVA评估的主体通常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如心理学、侦查学、犯罪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部分国家还要求评估主体具备特定的从业资质或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确保评估过程的专业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2.SVA的操作流程。共分三步:其一为结构化访谈,旨在获取证人证言;其二为标准内容分析(CBCA),对获取的证人证言开展标准化分析,在理论层面,陈述符合CBCA标准的数量越多,其源于真实经历的可能性越高;其三为有效性检查,通过一套问题列表评价CBCA结果,该步骤超越陈述内容本身,考察案件关联因素(如证人心理特征、访谈情况、与嫌疑人关系、是否存在说谎动机等),以对CBCA结果作整体性解释。
3.SVA对结构化访谈的要求。需以陈述者“自由回忆陈述”(如 “请你叙述当时发生的情况”)为基础,严禁通过诱导性提问(如 “他是否对你实施了殴打”)获取陈述,防止因提问者引导导致陈述真实性受干扰。结构化访谈是保障陈述真实性的关键基础,需通过中立、开放性问题引导陈述者自由回忆,最大限度获取完整、未经提示的陈述内容,访谈质量直接决定后续分析结果的有效性。
三、国外司法实践中SVA的效力
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即使在SVA起源地或部分允许其使用的国家,SVA也多作为辅助参考,不能作为实质证据,且对评估主体资质和评估过程要求严格,具体而言:
SVA/CBCA在部分欧美国家的司法地位比测谎仪要复杂和模糊,但总体趋势是通常不被允许作为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实质证据”,但可能以“专业意见”的形式,在特定条件下、为特定目的而被法庭听取。而关键区别在于,作为实质证据,几乎在所有司法管辖区都是不被允许的;作为弹劾或辅助证据,在某些国家是可能的,但受到严格限制。
就具体国家的实践而言,作为SVA起源的德国,心理学家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交SVA评估报告,以评估证人的可信度。但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SVA报告只是法官形成心证的众多因素之一,不能替代法官的独立判断,法庭会谨慎地审查评估者的资质和评估过程的规范性。
而英国司法机关的态度非常谨慎,近乎排除。如英国上诉法院在R.v.R.〔2003〕EWCA Crim 2844等一系列案件中明确表示,不允许专家证人提供关于证人(包括儿童)是否在说实话的意见。这种严格限制使得SVA报告在英国庭审中几乎不具备证据资格,仅能在侦查阶段有限用于梳理线索,形成庭审与侦查的明确功能分界。
美国各州规定不一,但普遍持怀疑态度,大多数法院遵循《联邦证据规则》和道伯特案(Daubert)标准,对SVA的科学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主流观点是排除。许多法院认为SVA/CBCA尚未达到“普遍接受”的科学标准,其潜在的偏见(给陪审团留下“科学证明”的印象)远超其证明价值。法院审查时常以其缺乏明确误差率数据、同行评审机制不完善为由否定可采性。
与英国类似,加拿大最高法院对这类专家证据持高度限制态度,认为除非该领域知识超出了陪审团的常识范围,否则不应采纳。由于担心其“篡夺陪审团职能”和科学有效性不足,SVA/CBCA结果极少被允许在庭审中直接呈现给陪审团,作为证明陈述真实性的证据。
四、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SVA报告内容及偏差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B系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有限,易受诱导性提问、封闭性提问影响,进而违背“自主表达真实意愿”的陈述逻辑,故“自由叙述式提问”是获取其真实证言的核心前提。若采用引导性或暗示性提问,将导致陈述内容被“污染”,以致难以还原案件的真实经过。未成年人可能复述被灌输的非真实细节,致使陈述丧失客观真实性。本案中,C并未开展SVA评估必需的结构化访谈,仅通过审查公安、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及相应录像得出结论,评估过程不符合SVA核心要求。如在此情形下仍以SVA方法开展判断分析,极有可能进一步降低分析结论的准确性。
综合来看,C出具的具体意见本质上属于结合谎言识别相关理论进行的经验性判断,且带有非常明显的主观倾向。该分析意见重点援引博士学位论文《谎言的识别研究》,将其所采用的“不借助外在辅助手段,仅依靠分析主体自身经验、知识储备及认知能力判断言语真实性”的方法界定为“人识法”,并明确该方法具体涵盖观察法、逻辑推理法、心理学与语言学交叉应用的识谎方法等类型。需注意的是,《谎言的识别研究》第200页对“人识法” 的局限性作出明确评价,指出:“光凭察言观色,难免主观臆断;光凭逻辑推理,无异于空中楼阁;联想刺激、笔迹分析等现代方法虽有一定的科学基础,但考察角度单一,很难满足认定谎言所需要的确定性”。据此可见,C出具的意见所依托的经验性判断方法,其准确性本身缺乏可靠保障;该分析意见通过认定被害人B在庭审中存在“细节缺失、回应简短、逻辑不自洽”等表现,进而得出“被害人B庭审陈述真实性较低”的结论,因分析方法本身具有局限性,该结论的准确性亦存疑。
此外,庭审中辩护人同时对C进行了详细询问,C自述其本科、硕士和博士阶段专业背景均为汉语言文学,无法学、侦查学、犯罪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教育经历,亦无公安、司法机关从业经历(包括任职和挂职),同时无司法鉴定资质或心理咨询资质,因此,辩护人认为其不具备SVA评估所需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五、结语
综上,从我国司法实践看,SVA报告本质类似测谎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公诉机关提交的仿照国外的SVA评估出具的分析意见,在形式上似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即使作为证据,其本身客观性、科学性不足,故证明力较低,只能结合其他证据参照使用。笔者认为,SVA主要作为调查工具,可以帮助警方等机构判断是否需要继续推进调查,或制定访谈策略,它在司法程序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调查阶段,而非审判阶段。在任何主流司法体系中,都不能仅凭一份SVA报告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刑罚,在我国严格而言于法无据,不宜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入罪的重要证据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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