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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主动披露”新公告又来了!——海关194号公告快速解读

2025-10-13

  2025年9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194号公告,主题为《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对2023年127号公告的海关主动披露政策内容作了延续和更新,有效期延至2027年6月30日,期限届满时大概率又要再次延续和更新。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756302/index.html(194号公告链接)

  那么,194号公告主动披露政策内容,与127号公告相比,除了有效期届满延续外,内容上有哪些变化?海关主动披露政策有哪些新的趋势和动向?我们来做一个简要快速的解读,供大家参考!

  01、主动披露的期限。

  进出口贸易企业实施了违规行为,企业自查发现后应当尽快向海关主动披露,海关才能适用宽大处理的政策,对企业不予处罚。2019年161号公告,要求3个月内主动披露的,可以不予处罚,2022年和2023年的54号公告和127号公告,海关放松了时间期限,要求6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可以不予处罚;本次194号公告,再次进一步放宽时间期限,违规企业在1年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均可以不予处罚。

  那么,违规之后超过1年才披露的,是不是都要处罚呢?不是的,违规后超过1年,但在2年之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并且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缴税款30%以下的,也可以不予处罚。

  企业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违规行为,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也可以不予处罚。不予处罚的主动披露期限,也从原来的6个月,放宽至1年。

  总而言之,涉税违规行为,1年内主动披露的,无论漏税多少,全部不予处罚;超过1年不足2年,主动披露并少量漏税(漏税额100万以下或者30%以下)的,也可以不予处罚。

  违规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无论漏税数额多少,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均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02、主动披露统计违规行为,一律不予处罚。

  127号公告规定,主动披露案值较小(1000万元以下)的统计违规行为,才能不予处罚,案值超过1000万元的,不能免罚;而194号公告,对统计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红利政策进一步放宽,只要企业主动披露统计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处罚,不再受到案件案值大小的影响,也不受到主动披露期限的影响。也就是说,只要是统计违规案件,无论多大案值,也无论违规后多长时间,企业只要主动披露的,都可以不予处罚。

  03、检验检疫类主动披露不处罚的违规范围调整。

  127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情节轻微的检验检疫类违规行为,企业主动披露的,可以不予处罚,并以附件方式列出这类检验检疫类的违规行为。

  194号公告,调整了主动披露不处罚的违规范围:将擅自提离进境食品、出口未备案食品、出口生产企业未备案生产原料、代理报检企业未合理审查导致骗证等违规行为,从主动披露不处罚的范围中排除了出去,不再属于不处罚的范畴;增加了进境粮食不按规定记录运输、存放、发运流向等信息、进境食用水产品未按规定记录、存放经营档案、进境木质包装未报检等违规行为,向海关主动披露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94号公告取消了检验检疫类违规行为的附件列表,将主动披露的上述违规行为,直接列明于公告之中。

  检验检疫类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不处罚的范围,海关在194号公告中作出了较大调整,请相关企业予以关注。

  04、主动披露程序性违规行为的,是不是都可以不予处罚?

  根据194号公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可以不予处罚。上述规定表明,违规涉及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进出口的,违规行为不属于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不属于少缴或者漏缴税款的,就是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程序性违规行为。企业程序性违规后主动披露的,均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194号公告的这一项规定,可以概括所有的其他程序性违规行为,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这类违规行为的,均可以不予处罚,其实,不必将各种程序性违规行为予以一一列明,其他没有在公告中列明的程序性违规行为,只要企业主动披露的,可以理解为均可以不予处罚。

  05、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有人会问,海关只规定主动披露的可以不处罚,但能否减轻处罚,并没有明确规定?

  无论海关总署的161号公告、54号公告、127号公告,还是194号公告,规定的都是企业主动披露什么样的违规行为可以不处罚?那么,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如果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海关稽查条例》第26条规定,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即便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不符合194号公告不予处罚的条件,也可以予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予以罚款。

  所以,进出口贸易企业,基于贸易合规的需要,通过自查发现的违规行为,无论是否可以不予处罚,均建议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争取不予处罚,至少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