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唐志峰:内地投资人香港债券投资违约纠纷维权案例分析——以王某诉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案为例

2025-10-10

  一、案例背景

  (一)当事人概况

  投资人王某为内地居民,系涉案债券持有人;被投资方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为开曼群岛注册的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主体,其主要营业地址位于香港,在本次纠纷中承担债务履行义务。

  (二)投资标的及协议核心内容

  双方于2019年8月签署《债券认购协议》,约定王某认购中国xx发行的普通债券,协议明确了年化票息、到期日、本金用途及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核心条款,构建了双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纠纷解决提供了基础合约依据。

  二、纠纷起因:债券违约及协商无果

  (一)违约事实发生

  2019年11月债券到期后,中国xx未按约定足额偿付本息。虽其后出具说明函解释逾期原因并承诺还款,但未提供具体还款计划,导致双方协商陷入僵局,违约事实已实质性成立。

  (二)债务确认情况

  经财务记录核实,中国xx仅偿还少量本金,剩余大额本金及相应利息仍未清偿。经专业核算,截至2020年10月,明确了未偿债务总额构成,包括剩余本金、协议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清晰的债权金额依据。

  三、维权过程:从律师介入到法律行动

  (一)跨境法律服务团队组建

  鉴于纠纷涉及香港法律及上市公司主体,王某于2020年7月委托德和衡(前海)律师所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范围涵盖证据审阅、法律文书草拟及送达等关键环节,通过专业跨境法律服务启动维权程序。

  (二)多轮催讨的无效尝试

  律师行先后两次向中国xx发送催款函,明确债务金额、还款要求及法律后果,但均未获得回应。债务人对债权主张的漠视,使得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丧失,推动维权程序进入法律强制阶段。

  (三)法定偿债程序的启动

  2020年10月,律师行依据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xx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明确债务总额、偿还期限及逾期后的清盘申请权利。这一程序的启动,是香港法律框架下债权强制实现的关键前置步骤。

  四、法律依据与证据支撑

  (一)核心法律依据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为本案提供了关键程序依据,明确了法定偿债书的送达条件、回应期限及清盘申请权的行使规则。同时,债券认购协议中的还款约定构成了实体权利依据,共同构建了本案的法律支撑体系。

  (二)证据体系的构建

  本案通过书面证据(协议、函件及送达记录)、财务证据(付款及还款凭证)及委托代理协议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务金额的构成及维权行为的合法性,为法律程序的推进奠定了事实基础。

  五、案件的核心启示

  (一)对内地跨境投资者的启示

  跨境投资需高度关注法律差异风险,提前了解投资目的地的法律程序规则;选择内地与香港联营律所等专业跨境法律服务机构,可有效整合两地法律资源,降低沟通成本;完整保存投资协议、资金凭证及沟通记录等证据,是维护债权的重要保障。

  (二)对发行企业的警示

  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债务合同义务,面对逾期债务需积极沟通解决方案。香港法律体系下,对法定偿债程序的漠视将直接面临清盘风险,对公司股价、运营及股东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凸显了合规履约的重要性。

  六、案件进展与典型价值

  截至2020年10月,中国xx未在法定偿债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代理律师已准备启动清盘呈请程序。本案完整展现了内地投资人在香港通过法定偿债程序维权的路径,凸显了跨境法律服务协作的重要性,为同类跨境债券违约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实操参考,对完善跨境投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