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自1995年《仲裁法》施行以来的一次全面修订,新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针对现行仲裁法实施近三十年来出现的突出问题,结合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的仲裁制度进行了全方位重构,旨在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一、确立在线仲裁法律效力
新法明确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外,在线仲裁活动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一规定为互联网仲裁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顺应了数字时代发展趋势,将大大提高仲裁效率,降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
二、明确默示仲裁协议效力
新法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主张有仲裁协议,其他当事人不予否认的,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从而从制度层面肯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默示方式达成仲裁协议。
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无书面协议时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难题,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三、引入"仲裁地"概念
新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仲裁地"概念,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仲裁地规则是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仲裁程序适用法以及司法审查管辖法院的核心依据,这一修订解决了我国长期以来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带来的问题,实现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四、有限度引入临时仲裁制度
新法设立了"临时仲裁"机制,允许在涉外海事纠纷或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企业间涉外纠纷中采用临时仲裁制度。
当事人可自主约定仲裁地、仲裁规则和仲裁员进行仲裁,不再必须选择仲裁机构。这是我国仲裁制度的重大突破,临时仲裁的国际兼容性将增强我国仲裁的国际吸引力。
五、强化仲裁庭权力
新法强化了仲裁庭的权力,规定仲裁庭可请求有关方面协助收集证据,解决实践中取证难的问题。
同时,新法还明确了仲裁庭可以通过法院采取类似于“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增强了仲裁庭的权威性和仲裁程序的效率。
六、新增仲裁前保全制度
新法新增了仲裁前保全措施,明确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在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证据或行为保全,保持了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
七、缩短撤销裁决时限
新法继续保留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双轨制",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仍限于程序性事由,不包括实体性审查事由。
同时,新法将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间由6个月缩短为3个月,提高了仲裁效率,避免了因程序拖延影响争议解决。这一安排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兼顾了我国实际情况。
八、优化仲裁员选任和信息披露
新法拓宽首席仲裁员的选任方式,允许当事人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完善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性要求,明确仲裁机构主任需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仲裁员,进一步提高仲裁庭组庭的公正性。
此外,新法增加了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九、完善涉外仲裁制度
新法将涉外仲裁的范围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修改为"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拓宽了涉外仲裁的适用范围。
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同时,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十、支持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
新法明确规定支持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设立业务机构。
这种"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的政策,将促进我国仲裁市场的国际化竞争,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我国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提供制度保障。
结 语
新修订的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既吸收了国际先进经验,又考虑了中国特色,必将对我国仲裁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需要及时更新知识储备,深入理解新规则的内容和影响,以适应新法带来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