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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翠、胡汶:揭秘国企电力集团——重大财产认定的合规“雷区”

2025-09-03

  前言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本条中提及了“重大财产”的字眼,但本法在后续内容中并未对“重大财产”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因此,众多国企心生疑虑:重大财产的边界条件究竟如何界定?涉及重大财产的相关事宜需遵循哪些合规程序?这些问题也是笔者在实践中被国企问及的,故本文将围绕这一核心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笔者服务国企电力集团的实际情况,分析重大财产认定的合规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一、议题核心一:重大财产的认定范围

  法律上并未明确说明重大财产的概念,但财产一定意义具有企业和出资者双重所有的性质,资产可为财产的转化形态或运用形态,故可以引用重大资产的概念进行转化理解。

  首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同时,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二条规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

  其次,重大资产的认定主要目的是便于分类监管,国有资产交易是否属于重大资产,是判定该交易是否需要进场以及是否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事项的重要标准。随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部分地方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基于该办法制定了更为细致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标准,对重大资产进行了具体的种类划分或金额限定,如以下所示,包括但不限于:《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1]、《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

  因此,笔者认为,若当地国资委、财政厅没有对重大资产进行了具体的种类划分或金额限定,则需要当地国企电力集团结合自身情况,将重大财产/资产的认定标准加入公司章程中,并通过“三重一大”[4]的程序进行决策。

  二、议题核心二:重大财产的认定涉及的主要合规问题

  重大财产的认定对于国企电力集团的合规经营、财务健康、运营效率、战略决策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认定主要源于国企电力集团的交易需求,故相关的合规问题也需围绕交易活动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企电力集团重大财产认定的合规风险

  笔者总结了实践中遇到的、常见的风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图所示:

  (二)重大财产的认定合规风险的应对策略与建议

  针对上述风险类型,笔者建议相关国企电力集团可以采取以下合规措施,这也是笔者在服务国企电力集团过程中常建议采取的对策:

  三、结语

  国企电力集团重大财产认定标准的合规风险研究,是一场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深度剖析。从政策法规的变动引发的方向调整,到内部管理流程的精细把控,再到财务核算准确性的坚守,每一个环节都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合规经营并非仅仅是企业发展的“紧箍咒”,而是保驾护航的“金钟罩”,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密码。精准认定重大财产,确保合规运营,能让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前行,赢得投资者信任、获得社会认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注释

  [1]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约定企业转让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2]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约定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企业账面值和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3] 《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约定一次转让资产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由企业按照公开、竞争和价高者得的原则自行决定交易方式。一次转让资产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进行转让。如拟转让资产在贵州省外,且资产评估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由产权交易机构联合资产所在地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共同披露信息,进行公开转让。

  [4]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前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