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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松:监管行政处罚对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的影响(第四版)

2025-06-26

  目 录

  上篇:行政处罚对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的影响

  01限制设立保险公司

  02限制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03限制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04限制设立保险资管公司子公司

  05限制保险公司业务经营

  06限制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产品发行

  07信息披露义务

  08限制保险资金运用

  09行政处罚对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的影响

  下篇:行政对保险机构高管任职与考评的影响

  01行政处罚对任职从业类影响

  02行政处罚对考评薪酬类影响

  03行政处罚对中介机构高管任职从业类影响

  使用提示

  1.本文涉及的监管规定文件整理,截至2025年6月5日。

  2.本文中所称的“保险机构”,一般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本文中所称的“保险公司”,一般包括人身险公司、财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本文中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当然,上述只是一般称谓,使用中有待结合具体监管文件逐一判断。

  3.本文梳理基于我们工作中遇到问题后的法规检索,未必全面,分享给大家仅供工作学习参考。

  4.本文中所指的“行政处罚”,尤其是“重大行政处罚”,在不同的监管环境、监管文件和适用场景中有不同的含义,实践中有待结合处罚监管部门、相应监管文件和适用范围,具体判断。

  诸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五)责令停业整顿;(六)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一)取消、撤销任职资格;(十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3号)第三条】

  上述行政处罚的对象包含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罚个人的行政处罚类型应该可以包括:(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取消、撤销任职资格;(十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再诸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大行政处罚,目前暂无统一的标准。2018年1月,原保监会起草《关于明确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业内征求意见,该意见稿至今未出台实施,不能作为直接适用的依据。不同的监管文件有各自的政策目的,从而重大行政处罚的判断标准有所不同,这些规定包括《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539号)第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四十四条等,实践中,也可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中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的情形和标准作为判断参考。综合上述文件,在看到差异的同时也有共性,通常将取消、撤销任职资格和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纳入对个人的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对于罚款类的重要行政处罚,认定标准在于罚款金额,上述规定亦可作为参考。

  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有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判断。

  5.除了行政处罚,本文一并纳入了“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记录的内容,何为“重大违法违规”,也有待放到监管文件和适用场景中据实判断。从监管实践来看,此处的“违法违规”一般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责任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上篇:行政处罚对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的影响

  01限制设立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者【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情形:

  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有重大违去违规记录。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第十六条

  02限制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1)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2)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的;

  (3)受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最近两年受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37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修订)》第十八条;《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第(三)[1]

  [1]本通知中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反洗钱主管部门或者保险监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做出的下列反洗钱行政处罚:(一)对机构处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境外受到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由中国保监会比照上述标准解释和执行。

  03限制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改建为【其他级别级分支机构】的情形: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和申请人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情形。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3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生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或其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受到罚没30万元以上款项、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其工作人员受到撤销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等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申请人或其分支机构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发生影响业务稳定性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

  (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申请人不具备对分支机构管控能力的。

  第十五条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分支机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年内出现无主要负责人、临时负责人超期或同时有3家以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存在兼任情形的;

  (二)最近两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营业场所变更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三)最近一年内发生过公司责任导致的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或者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04限制设立保险资管公司子公司

  【保险资管公司】不得【设立子公司】的情形: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法条依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

  05限制保险公司业务经营

  (一)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资格

  【养保险公司】申请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没有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2)没有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存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调查。

  法条依据:《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责令【保险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其业务范围的情形:

  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第二十条

  (三)限制保险公司业务开展

  1.大病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总公司】及【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含计划单列市机构、总公司直管的机构)、地市级机构】不得【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情形:

  近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12号)第三条、第四条

  特殊情形:

  【保险公司】责令退出项目,移除大病保险名单的情形:

  因项目受到行政处罚的。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12号)第四十七条

  2.特殊风险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情形:

  近3年内具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注:】特殊风险保险,包括航空航天保险、海洋开发保险、石油天然气保险、核保险。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第十五条

  3.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情形:

  近3年内具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第十六条

  4.投资型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开展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情形:

  (1)近3年内具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最近3年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第十七条、《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第三条

  5.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开展投资连结型保险业务】的情形:

  近3年内具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第十八条

  6.年金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开展申请变额年金保险业务】的情形:

  近3年内具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第十九条

  7.税延养老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不得【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18〕23号)第五条[2]

  [2]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

  (二)限制业务范围的;

  (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六)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行业禁入的;(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8.电话销售业务

  (1)【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开展电话销售保险业务】的情形:

  最近2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法条依据:《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第五条[2]

  (2)【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开展电话销售分红型保险业务】的情形:

  电销连续两年期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0号)第十九条

  9.个人养老金业务

  【保险公司】不得【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情形:

  最近3年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7号)第二条

  (四)限制保险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

  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责令【保险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或限制其业务范围的情形:

  偿付能力不足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第二十条

  (五)限制业务受让

  【保险公司】不得【受让保险业务】的情形:

  最近2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1号)第八条

  (六)限制次级债募集

  【保险公司】不得【申请募集次级债】的情形:

  最近两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十条[3]

  [3]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一)单次罚款金额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万元)的;

  (二)限制业务范围的;

  (三)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

  (六)董事长、总经理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06限制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产品发行

  (一)限制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

  【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开发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的情形:

  最近3年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5〕136号)第二条

  (二)限制保险资管公司专项产品设立

  【保险资管公司】不得【设立专项产品】的情形: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65号)

  (三)限制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

  【保险公司】不得【申请审批或者使用新备案的互联网健康险(除护理险)产品、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的情形:

  上年度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4]

  [4]本通知所指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机构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下列行政处罚: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公司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处罚。

  法条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第十一条

  07信息披露义务

  1.【保险机构】编制【信息披露报告】的情形:

  保险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九十三条

  2.【保险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

  (1)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保险监管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

  (2)保险公司因短期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监管机构责令停售的。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第十九条、《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第十条

  08限制保险资金运用

  (一)限制主体资格

  1.【保险公司】不得【作为投资计划委托人】的情形:

  最近3年存在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法条依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6〕2号)第二十二条

  2.【保险公司】不得【作为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受托人】的情形:

  最近一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第十二条

  (二)限制投资方向

  1.【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情形:

  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法条依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保监发〔2014〕101号)第二条

  2.【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不动产】的情形:

  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法条依据:《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第八条

  (三)监管评价扣分

  【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监管评价扣分】的情形:

  因资金运用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保监发〔2014〕54号)第九条

  09行政处罚对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的影响

  (一)限制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1.【保险经纪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第十六条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0〕11号)第十六条

  3.【保险公估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第六十三条

  下篇:行政对保险机构高管任职与考评的影响

  01行政处罚对任职从业类影响

  (一)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情形

  1.不予核准【保险公司一般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

  (1)被金融监管部门取

  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年限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

  (2)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3)申请前1年内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4)受到境内其他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2年。

  此外,《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该意见现已被《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金规〔2024〕12号)所废止】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保险机构应当参照以下标准进行管理:(一)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第二十五条

  2.不予核准【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情形:

  (1)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

  (2)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修订)》第八条

  3.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的情形:

  (1)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受到中国保监会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法条依据: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第十四条

  4.不予核准【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情形:

  (1)近两年受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是否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2)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

  法条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第四条、第九条

  5.不予核准【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任职资格的情形:

  最近3年受到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或撤销资格的。

  法条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号)第三条

  6.不得担任【人身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的情形:

  过去3年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修订)》第四十一条

  7.不予核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

  (1)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被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自被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禁入期满未逾5年;

  法条依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第二十九条

  8.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管和主要业务人员】的情形:

  (1)曾经因赌博、吸毒、嫖娼、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曾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限未届满的。

  法条依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2号)第五十二条

  9.不得担任【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和主要业务人员】的情形:

  受过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6号)第六条

  (二)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

  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

  (1)受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法条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修订)》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十二条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

  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

  (三)撤换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特别情形

  独立董事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而【保险机构】未在3个月内予以免职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保险机构撤换有关独立董事。

  法条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5号)第五十一条

  02行政处罚对考评薪酬类影响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不得评为称职的情形:

  董事、监事个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纪律处分的。

  法条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03行政处罚对中介机构高管任职从业类影响

  (一)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情形

  1.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3)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法条依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第五十六条

  2.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代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管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情形: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3)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法条依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2号)第七十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第二十二条

  (二)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高管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

  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