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赵光鸣: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胜诉案例

2025-04-17

  引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一类案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如何界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团队律师近期代理的王女士被诉一案中,原告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王女士作为案涉借款的获益方为由,要求王女士对其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单方举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我团队律师系统梳理了本案的借贷背景、资金流向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经济状况等关键证据,以证明被告主张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主张,以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判决由借款一方自行承担清偿责任。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解析法院在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的主要审查要点,并针对实务中非举债方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从抗辩逻辑构建到证据组织策略提出系统性建议,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路径。

  一、本案裁判要点

  “原告张某持有的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款项实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原告张某未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在离婚后的处分行为不足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二、本案案情简介

  2006年,刘某与王女士登记结婚。

  婚后,刘某于2015年底以购房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120万元,2016年1月,张某通过其弟将借款120万元转账给刘某。

  2016年5月,刘某与王女士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一方个人债务,由其自行负担。

  2019年8月,刘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我叫刘某,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xxxxxx人。我于2015年向张某借款人民币现金120万元用于买房,2016年1月X日,张某让他人将上述资金直接转到了我的银行账户上。上述钱到账后,我实际上将张某借给我的120万元用于归还我之前欠他人的债务。另外,我和张某在此之前并无其他经济纠纷。现在我承诺,在2022年1月X日前,我一定将上述120万元借款归还给张某本人,我并向张某支付同期银行利息,约定利息年息X%,利息从张某借给我的钱到账当天起算,如果我逾期不还,张某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解决。此借条原件由出借人张某保存。钱款的本金和利息还清时,双方撕毁此借条。”

  2023年6月,原告张某向刘某发送微信消息催要所借出的款项。

  原告张某向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王女士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王女士支付借款利息(以12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X%,自2016年1月X日计算至 2024年X月X日);3.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王女士支付逾期利息(以12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X%,自2020年8月23日计算至被告刘某、王女士实际偿还之日,暂计至2024年X月X日为XXXXX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王女士承担。

  三、我方答辩思路

  针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我团队律师进行了如下答辩:一、王女士在与被告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达成任何共同举债的合意,亦未对原告张某所主张的借款进行追认。王女士对原告张某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并不知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与被告刘某在2016年5月已协议离婚,原告张某提供的《借条》签署时间为2019年,此时王女士与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早已经结束且不再联系,王女士并未在上述《借条》及《欠条》上签字亦未对原告张某主张的该笔借款做出任何追认的意思表示。此外,在原告张某提供的《借条》中,记载了被告刘某承认其向原告张某借款的真实原因为归还其之前所欠他人的债务。在王女士与被告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记载“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其自行负担”。因此,王女士在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达成任何共同举债的合意,亦未对原告张某所主张的借款进行追认。二、原告张某所主张的借款并未用于王女士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王女士亦未从中获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告张某所主张的120万借款已经明显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王女士在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稳定工作和固定工资收入,居住在其婚前购入的房产(已于婚后一年内结清贷款)中,收入足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费用。此外,原告张某所主张的被告刘某的借款时间与王女士和被告刘某协议离婚的时间相聚不到半年,此时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处于破裂状态,更无举债共同生产经营用于家庭生活或从中获益的必要和可能性。且双方离婚后,被告刘某也从未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因此,被告刘某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该笔借款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其一方所负个人债务,综上,原告张某要求王女士对其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四、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X月X日为XXXXX元,此后以剩余本金按年利率X%计至实际清偿日);二、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王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于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经生效。

  五、本案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六、法院在审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时的主要考察要点

  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主要从共同举债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需要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1. 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是否在借贷合同中作为债务人共同签字;

  (2)非借款方事后是否补签还款方案、保证书或在庭审过程中表明对该债务进行追认;

  (3)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借款方作出口头承诺,或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予以认可。

  2. 认定借贷款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习惯、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判断;

  (2)借贷款项是否用于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类家庭消费支出;

  (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明显超过本地区城市的人均消费支出;

  (4)其他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实践中,有以下情形的,一般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

  (2)举债金额与举债时家庭收入状况、消费形态基本合理匹配的;

  (3)交易时债权人已尽谨慎注意义务,经审查举债人及其家庭支出需求、借款用途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债务确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有以下情形的,一般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3. 认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一方负债系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

  (2)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经营、投资但分享了经营、投资收益的;

  (3)其他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

  七、处理类似案件的主要抗辩及举证思路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作为非举债的一方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主张抗辩和收集相关证据:

  1.抗辩思路

  (1)主张不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①对借款事实不知情;

  ②借款时无共同签字,事后未以书面、口头或行为(如共同还款)表示认可;

  ③在婚前财产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2)主张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①债务用途与家庭需求无关,如大额借款未用于购房、教育、医疗等合理用途;

  ②债务金额显著超出当地一般家庭生活水平;

  ③夫妻分居或经济独立。

  (3)主张借款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①借款发生在婚姻状态不安宁期间,无共同生产经营的可能;

  ②非举债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共同生产经营之必要,亦未从中获利。

  2.证据准备

  (1)借条/借款合同:证明无非举债方签名,或注明“个人债务”“非家庭用途”;

  (2)银行流水:证明借款未转入家庭账户,或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如赌博充值、奢侈品购买);

  (3)双方工资单、纳税记录等:证明夫妻双方收入水平;

  (4)家庭开支记录、日常消费凭证(水电费、教育支出等):证明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

  (5)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非举债方对借款不知情;

  (6)婚前财产协议或离婚协议:证明不具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