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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劲松、韩雪莹、刘菊:银行保险机构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的实践思考(一):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选任

2025-03-26

  一、背景与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设置监事会,并明确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架构中,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但关于审计委员会的制度如何落实?银行保险机构如何理解和运用《公司法》及公司治理监管规定?如何修订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相关公司制度?仍存在细节模糊之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选任、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承接以及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保障措施等等。

  2024年12月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23号),其中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本文我们先行就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与选任程序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选任程序之探讨

  若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那么我们首先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审计委员会有哪些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又如何选任产生?

  (一)监事会组成人员的选任规定

  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机构,核心职责在于持续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和财务状况。《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组成和成员的选任,具体规定如下:(1)关于监事会的人员组成。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2)关于监事会成员的选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负责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七十六条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而言,关于监事会成员的组成,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以下简称“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由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外部监事是指在银行保险机构不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且与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外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综上来看,监事会的组成包括职工监事和职工监事以外的其他监事(包括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

  (二)“单层制”治理结构下审计委员会成员选任讨论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一方面,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引入“单层制”治理结构,即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维持“双层制”的治理结构,即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若采用“单层制”治理结构,则由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此时需对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任进行特别考虑。

  1.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首先,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五十六条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第七条的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单层制”治理结构下,审计委员会中是否必须设置职工董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再结合《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综上来看,“单层制”治理结构下,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但《公司法》亦未明确强制要求审计委员会中必须设置职工董事。

  2024年12月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23号),其中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金融机构,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职工监事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因此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而言,我们倾向于认为在审计委员会中设置职工董事,理由如下:一是在“单层制”治理结构下,银行保险机构职工人数规模普遍在三百人以上,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董事;二是在“单层制”治理结构下,审计委员会作为监事会的“平替”机构,宜借鉴监事会中设有职工监事的模式,在审计委员会中设置职工董事,体现公司治理中对职工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35号)第七条第一、二款保险机构应当重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比应不低于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有1人为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人士,或具备5年以上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经验。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第五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应当具备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审计、提名、薪酬、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或负责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任

  我们可以从公司治理架构设计与具体落实是否存在障碍两个层面展开探讨。

  首先,从公司治理架构层面来看,在“双层制”治理结构下,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单层制”治理结构下,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将成为对股东会负责的公司治理监督机构,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任程序不宜再由被监督对象董事会选任产生,而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以此保障相关成员的独立性。其次,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落实层面来看,在“单层制”治理结构下,若由董事会选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则将会面临“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困境。

  结合来看,我们认为在“单层制”治理结构下,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会选举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此外,我们认为,在具体设计制度时候,为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还需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可以兼任公司其他岗位;二是股东会选举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时,是否需要再选举时进一步细分审计委员会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换言之,审计委员会董事成员多重身份下的履职职责或利益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