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甘永辉、陈小文:工会委员会对外持股相关问题探析

2025-03-24

  一、工会能否作为股东对外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依法登记的工会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可以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同时,根据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工会可以领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取得法人资格,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按照前述规定对工会性质的界定,依法登记成立的工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独立的法人主体。工会作为已经登记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依法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东身份对外持有公司的股权。

  经审批设立的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1]

  经查询公开的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实践中,不乏工会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情形,以深圳市为例,2006年1月12日,深圳市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由“深圳市某控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丘某、深圳市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2008年11月21日,深圳市某商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由“深圳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工会委员会”;2011年5月11日,深圳市某工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由“深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变更登记为“深圳市某控股有限公司”。

  基于历史原因,部分企业改制时单独成立了职工持股会,作为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的组织。如该职工持股会未在所属地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机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还是仅被视为全体持股人代表的非独立法人?王某诉古北集团职工持股会等退还股金一案[2]中,审理法院认为,职工持股会作为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持股会在组织机构的设立、审批、股权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但职工持股会以自己的名义入股公司,有自己支配的财产,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符合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与此同时,职工持股会作为工会委员会的下属单位,作为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未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工会委员会应当对职工持股会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工会已到期的情况下是否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一般而言,工会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届满前完成换届选举,但如出现工会成员人数不满足换届要求,客观上无法完成换届选举的情况,已到期的工会委员会是否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对此,法院认为[3],工会委员会到期未换届并不必然导致工会主体资格的丧失,尽管工会换届选举存在客观障碍,但在工会未被撤销或者解散之前,工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二、工会委员会与职工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

  公司设立工会持股的目的在于维系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相较于公司的其他股东,工会持股会各成员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但本质上,持股的工会委员会与工会成员之间系股权代持关系,如工会成员以实际出资为由请求将工会持股的部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即实际出资的工会成员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显名登记,是否予以认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隐名股东除了需证明实际出资的事实,请求显名化登记的,还需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对此,针对工会持股下实际出资人请求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部分法院认为[4],《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不限于诉讼中的同意,在公司经营期间,从职工出资入股的历史状况、公司股东会的参加等事实可以推定,公司其他股东明知实际股东身份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股东地位。

  与此同时,部分法院[5]并未支持将工会代持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工会成员名下的请求。审理法院没有否认工会与职工之间的代持股权关系,但也指出,鉴于有限责任公司持股人数为五十人的上限,如果职工均要求显名,考虑到职工人数已远超五十人,显然违反《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将出现无法办理股东登记的情况。再者,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隐名股东的显名化需要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认可,而被代持公司尚未就工会与职工之间的权利界定、职工如何行使权利等内容制定议事规则,前述问题属于公司及工会的内部治理范围,应由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结合前述原因理由,审理法院最终认为,作为改制期间的持股股东,其出资行为对应享有的权益应通过工会代为行使,未支持其股权变更登记的请求。

  尽管法院认可工会委员会与工会成员之间的代持股关系,但该被代持股东直接主张行使知情权等股东权利的,鉴于工商登记注册的股东仍为工会委员会,法院观点[6]认为,相应的股东知情权也应由工会委员会代表职工行使。换言之,工会成员无法越过已登记的股东工会委员会,直接向被持股公司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山东宏济堂公司工会与皮某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7]中,济南中院指出,从法律性质上看,实际出资的工会成员与工会持股会之间系信托合同关系,工会成员与被持股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通过工会持股会向被持股公司主张权利,并通过工会持股会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工会持股会未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工会成员也仅能在工会持股会内部行使权利,向工会持股会提出相关主张并寻求救济。

  工会委员会与被持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公司法》调整,而工会委员会与工会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工会法》及相关工会政策的调整,工会委员会代表工会成员出资,与工会成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工会成员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对工会委员会持股事项进行监督,基于此,工会委员会、工会成员、被持股公司三者之间受不同法律关系调整,又相互影响和平衡。

  三、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在上市中的清理

  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企业早期存在向职工集资入股的情形,以工会委员会或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代持股份。2002年,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明确要求,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禁止发行人股东为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情形。关键原因在于防止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进而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此前证监会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也明确回复,考虑到职工持股会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这一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发行人公司的股东。证监会2002年发布的意见中,将禁止持股的范围由职工持股会扩大至工会持股。

  据此,如发行人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需按照要求在上市前进行清理。另外,根据证监会的答复[8],对于发行人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如不涉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可以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301501)恒鑫生活、(688535)华海诚科间接股东中均存在工会委员会持股的情形,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不存在前述情形,按监管要求如实披露即可,不要求进行清理。

  工会持股清理的方式具体包括解除代持、退还出资款、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874419)振华海科披露信息[9]显示,企业改制后,公司先后通过向员工退还出资款、新股东出资置换的方式解除了代持安排,并结清员工所有的出资款项,职工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01601)惠通科技[10]则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历史上工会持股事宜进行清理,并通过公开登报的途径确认没有相关人员对股权转让的事项提出权利主张或异议。(873454)海恩能源[11]通过股权回购并减资的方式解除代持,对于实际股东之间因赠予、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原因导致股权发生实际变动的,则由实际股东与代持方解除代持关系,股权代持解除并还原。

  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清理中,除了详细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工会持股形成的具体过程,包括认购人数、资金来源、代持的原因及合理性等,在处理工会持股时,无论是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注销、间接持股或其他方式清理的,还应重点关注清理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包括:所涉持股人员对股权清理事项是否存在异议,进而导致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股权清理方式是否涉及损害工会及工会成员的利益,导致工会资产的流失或者侵害工会个人成员的经济利益;是否存在其他委托代持或者利益安排的情形;股权变动的真实性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等。如果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包括取得国资监管部门的书面批复文件、依法履行评估及备案程序、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等问题,都需要在清理过程中重点关注并妥善解决。

  注释

  [1]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6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经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6民终963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

  [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

  [5]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5689号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22)鄂0103民初13889号、(2021)鄂0102民初13875号判决等。

  [6]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2民终3500号民事判决书,类似的还有(2024)冀0205民初262号、(2020)苏0508民初8510号判决等。

  [7]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9530号民事判决书。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42号建议的答复。

  [9](874419)振华海科: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10](301601)惠通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11](873454)海恩能源: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