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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妍君:重点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之第八条: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问题

2025-02-17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大家特别关注的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存在争议最大的问题,不但是社会各界的看法不一,就算是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所以更加需要注意。

  具体解读如下:

  本条规定了三种出资方式:第一种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第二种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第三种是双方父母出资。

  一、无论何种出资方式,都建议签署《赠与合同》为宜

  首先这三种方式,全部都建议签订《赠与合同》,予以明确约定。建议请律师处理,花不了多少律师费,比你买房的中介费少不是一点半点,关键是帮你保护起来的财产利益是很大的,这个账还是要算得过来。

  这条明确规定了,有《赠与合同》的,按照约定处理。用不着不好意思,什么年代了,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否则,后续就会很麻烦,动不动就涉及几百万上千万的利益。我说的就是普通人,富豪就不用你们操心了,都有协议的,一般婚前就有。

  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三种出资方式的处理原则

  再说没有《赠与合同》,或者没有找律师,或者不知道找了个什么律师,最终《赠与合同》也没有约定清楚的情况下,三种出资方式如何处理:

  (一)第一种出资方式: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小王和小红结婚了,婚后小王的父母全额出资给小两口买了套房,这个时候如果双方离婚了,法院一般就会把房子判给小王,然后再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几个月,3年,5年,还是10年,20年),有没有孩子,谁来抚养孩子,谁的过错导致的离婚,对家庭贡献大小,当时房产的价值来确定应该补偿给小红多少钱。

  法院最容易的操作方式,是给每一个影响因素一个合理范围的加权,也可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虽然家事案件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是有必要的,但是适当限制,也让当事人和律师有个可预期性,才更合理,更有利于法官的裁判,也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定分止争。

  注意,说的是“可以”,没说“应当”,也就是说不排除也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把房子判给“小红”,这里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二)第二种和第三种出资方式,也就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小王父母出了一部分钱或者是小王和小红的父母都出了钱(双方父母共同出的钱可能是全资,也可能是一部分),就有了个出资比例的问题了,那么法院就以出资来源和出资比例为基础,再根据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几个月,3年,5年,还是10年,20年),有没有孩子,谁来抚养孩子,谁的过错导致的离婚,对家庭贡献大小,决定这套房屋判给小王还是小红,应该合理给对方多少补偿。

  三、从“适当”补偿到“合理”补偿可能产生的重大意义

  还有一点很容易被忽略,就是“征求意见稿”里说的是“适当”补偿,“正式稿”说的是“合理补偿”。这也是不太一样的。给予适当补偿,中文的理解容易理解成,多少给点儿意思意思,跟英文的“adequate”类似,指的是达到最低标准,可接受的意思。而“正式意见稿”改成了给予“合理补偿”,跟英文的“fair and equitable”类似,是公正合理的补偿。

  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在英美法中,“adequate”通常用于表示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最低标准,而“fair and equitable”是英美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由于是在衡平法(equity)中,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强调公平正义。而“fair and equitable distribution”在家庭法中,指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应该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不仅关注法律形式,强调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那么小红根据上述的因素,即使是在小王父母出资额的范围内,也有可能取得超过小王的份额,比如7:3,也不是不可能的。

  四、父母出资未明确性质,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若是赠与,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还有一点,特别值得关注:关于第八条,王忠老师说,并没有规定父母借贷的情形,只是规定了父母赠予的情形,所以还存在一个借贷另说的问题。这里我有个不同的意见,我认为这里的意思是很明确的,就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父母的出资是借给小两口的,那么只要父母出资了,就应该视为是赠与。原理很简单:继承和赠与,应当保持一致,因为他们的实质都是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而给予孩子的礼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性质是一样的。

  审判实践中,这里其实改过好几次了,一开始司法解释说,没有明确约定是借贷的,就按照赠与;后来老年人有来上访的,为了防止老年人上访,就又规定过,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是赠与,就认为是借贷。

  其实这后者是很不合理的,原来的司法解释才是正常的逻辑,根据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传统价值观,父母就是会给孩子买房,而不是借给他钱,后面还让小两口还钱,跟中国传统价值观不符。

  而且从体系解释的原则来看,也应该属于前者,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或继承的财产,明确规定给予其中一方的才算是给予其中一方,否则就是给予双方。如果第八条的解释还倾向从借贷和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方向去解释,就会与《民法典》这两条矛盾。道理很简单,死去的父母和老去的父母,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公平对待,应该一视同仁才对,不能仅仅因为害怕出现信访问题,就做出区别对待。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美国加州采用community property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夫妻双方付出labor(劳动)了,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所有的继承和赠与,没有明确约定的,全部属于受赠的一方单独所有。这里的重点就是,继承和赠与保持了一致,因此也是自成体系。

  每个国家的规定,都应该尊重自己的价值传统,制定和解释法律,也要有一个体系思维,起码在同一部法律的各条款之间还是应当统一的。

  所以,综上,我认为父母给婚后小两口打钱,约定不明的就该按赠与,而非借贷,而且没有明确赠与一人,就是赠与双方。

  个人解读,欢迎探讨。也期待最高法能再给个明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