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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妍君: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逐条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上

2025-01-27

  通过对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发现,正式稿中采纳了很多十分接地气,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议,精准打击了“虚假离婚”买房、逃废债,赠与第三者,大额网络打赏、在争夺抚养权纠纷中抢夺、藏匿孩子等不良行为,是最高院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从善如流、正确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结果,非常有勇气有魄力。

  下面,为大家逐条解读: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明确了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不能以合法婚姻关系解除或者配偶死亡,就转为有效。所以重婚就是重婚了,该入罪入罪,该赔偿赔偿,没法再去补救找补了。

  《征求意见稿》里面本来还有一条“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正式稿里面直接删掉了,干脆利落。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就是自始无效,算同居,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按同居处理,基本就是各算各的。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有些为了买房离婚的,或者为了逃避债务离婚的,就要承担相应后果了,如果为了买房或者其他目的离婚,全都确认有效。

  《征求意见稿》中本来还比较保守,留一个口子“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纠纷中,最复杂的就是财产分割,这项如果支持了,白白给法官增加了很多工作量,而且助长了这种把婚姻当儿戏,用来逃避国家政策、逃避债务的手段。《正式稿 》中直接删掉,是十分正确的。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有些想要通过离婚逃废债的,可能就要注意了,但是债权人怎么能有证据证明人家的离婚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是个问题,到时候是举证责任倒置,都要求离婚的主动提供?是否涉及到隐私?这个可能还要明确一下。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在综合考虑分配比例的因素上,很多都直接引用了夫妻离婚时考虑的因素。《正式意见稿》中几乎全部删掉了,表明了最高院对婚姻这一法定形式的尊重,《正式稿中》只是增加了“有无共同子女”的考量,基本就是没孩子的话,同居财产就是各自归各自,有孩子的话,酌情考虑孩子的情况。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解读:婚前或者婚内约定把房子登记在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房产证还没改名的,要根据双方婚姻存续时间,比如1-2个月,3-5年,还是10年、20年来判断,生没生孩子,谁的过错离的婚,离婚时房产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离婚后房子归谁,另一方补偿多少。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解读:这是在《正式稿》中特意增加的一种情形,这款在前款的基础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特殊情形,根据实践经验,可能主要是针对一些“骗婚”但又没有具体证据能证明是骗婚的情况,或者另一方对婚姻太过随意的情况,直接把房子判给赠与方,这样可以保证被骗的或者无过错的,不会损失太多。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如果能证明是骗婚或者胁迫等其他情况的,可以直接撤销赠与,这比前两款更彻底,可以全部取回自己的财产。

  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来《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形,《正式稿中》删掉了,只规定了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而且在《征求意见稿》中还对这种打赏行为进行了限制,必须是“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行为,这不仅限制了打赏的内容,也对另一方提出了极为苛刻的举证要求。在 《正式稿》中这些限制都予以删除了。

  这也体现了对“网络直播平台打赏”行为的严厉打击,随意打赏,结果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也别分了。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解读:婚内赠与第三者,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第三者的财产,或者为了第三者,赠与他人,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的财产,原配可以追回。因为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这是在《正式稿》中新增的规定,体现出最高院对违背公序良俗,危害合法婚姻的严厉打击,体现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维护。存在前款行为,直接视为“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规定无过错方可以选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而且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但值得考虑的是,这是否可能导致出轨的一方,由于惧怕不分或者少分财产,而拒绝告知原配前款情形,导致破坏合法婚姻的第三者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