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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爽爽:近五年保险机构监管处罚分析

2025-01-15

  目 录

  近五年保险机构监管处罚分析

  一、保险公司监管处罚概览

  (一)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相关处罚

  (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相关处罚

  (三)健康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相关处罚

  (四)保险资金运用相关处罚

  二、保险公司监管处罚事由分析

  (一)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二)财产保险公司

  (三)保险资金运用

  三、监管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三)《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废止

  (六)《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七)《农业保险条例》

  (八)《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

  近五年保险机构监管处罚分析

  2024年12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要求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保险要回归保障本源,聚焦主责主业,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和文件,如《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等,加强和规范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2020年8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正式实施。行政处罚是监管机构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行政处罚事由及内容进行分析,有助于深刻了解监管规定,把握监管尺度,更有利于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笔者对自2020年以来,保险公司所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予以汇总并进行简单分析,以供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过程中进行参考。

  一、保险公司监管处罚概览

  经笔者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总局机关行政处罚页面(网址: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List.html?itemPId=923&itemId=4113&itemUrl=ItemListRightList.html&itemName=%E6%80%BB%E5%B1%80%E6%9C%BA%E5%85%B3&itemsubPId=931&itemsubPName=%E8%A1%8C%E6%94%BF%E5%A4%84%E7%BD%9A)查询,自2020年至目前为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保险公司发布了53份罚单,行政处罚的种类涉及到警告和罚款,处罚的具体情况具体如下所示:

  (一)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相关处罚

  处罚一、金罚决字〔2023〕55号

  处罚二、金罚决字〔2023〕39号

  处罚三、金罚决字〔2023〕38号

  处罚四、金罚决字〔2023〕25号

  处罚五、金罚决字〔2023〕23号

  处罚六、金罚决字〔2023〕12号

  处罚七、金罚决字〔2023〕10号

  处罚八、银保监罚决字〔2022〕40号

  处罚九、银保监罚决字〔2022〕39号

  处罚十、保监罚决字〔2022〕37号

  处罚十一、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处罚十二、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处罚十三、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处罚十四、银保监罚决字〔2020〕52号

  处罚十五、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

  (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相关处罚

  处罚一、金罚决字〔2024〕13号

  处罚二、金罚决字〔2024〕5号

  处罚三、金罚决字〔2024〕1号

  处罚四、金罚决字〔2023〕22号

  处罚五、银保监罚决字〔2023〕27号

  处罚六、银保监罚决字〔2023〕1号

  处罚七、银保监罚决字〔2022〕53号

  处罚八、银保监罚决字〔2022〕36号

  处罚九、银保监罚决字〔2022〕34号

  处罚十、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处罚十一、银保监罚决字〔2021〕37号

  处罚十二、银保监罚决字〔2021〕36号

  处罚十三、银保监罚决字〔2021〕35号

  处罚十四、银保监罚决字〔2021〕34号

  处罚十五、银保监罚决字〔2021〕33号

  处罚十六、银保监罚决字〔2021〕10号

  处罚十七、银保监罚决字〔2021〕9号

  处罚十八、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处罚十九、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处罚二十、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

  处罚二十一、银保监罚决字〔2020〕59号

  处罚二十二、银保监罚决字〔2020〕58号

  处罚二十三、银保监罚决字〔2020〕57号

  处罚二十四、银保监罚决字〔2020〕56号

  处罚二十五、银保监罚决字〔2020〕54号

  处罚二十六、银保监罚决字〔2020〕53号

  (三)健康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相关处罚

  处罚一、金罚决字〔2024〕36号

  处罚二、金罚决字〔2024〕14号

  处罚三、金罚决字〔2023〕36号

  处罚四、银保监罚决字〔2021〕22号

  处罚五、银保监罚决字〔2021〕8号

  (四)保险资金运用相关处罚

  处罚一、金罚决字〔2024〕13号

  处罚二、金罚决字〔2024〕1号

  处罚三、金罚决字〔2023〕66号

  处罚四、金罚决字〔2023〕37号

  处罚五、金罚决字〔2023〕25号

  处罚六、金罚决字〔2023〕11号

  处罚七、金罚决字〔2023〕9号

  处罚八、银保监罚决字〔2021〕3号

  处罚九、银保监罚决字〔2020〕55号

  根据以上统计得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如下:

  1、警告28次。其中警告单位1次,警告个人213人(注:对同一人因不同事项被处以警告重复进行计数)。

  2、罚款8414万元。其中对单位罚款6805万元,对个人罚款1609万元。

  二、保险公司监管处罚事由分析

  依据现有处罚情况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受到监管处罚的事由主要集中在编制或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费率、销售业务和公司治理流程不规范、欺骗投保人、保险资金运用不合规、任命人员资格不规范等情形,具体处罚事由具体如下表所示:

  提请保险机构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因此,除保险机构因内控管理不严、风险处置制度机制不健全仅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其余行政处罚的处罚对象均包括单位和个人。所以建议保险机构的高管及负责人谨慎履职,以防出现个人被处罚的情况。

  人寿保险公司与健康保险公司在监管处罚事由上多有重合,因此将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合并分析,以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及其保险资金运用被处罚的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1、编制或提供虚假报表等资料

  2024年7月8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4年5月14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制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2月11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投诉数据报告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1月23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1月16日,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提供虚假的保险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0月12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报送监管部门的标准化数据报表不真实、报送监管部门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不真实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8月23日,某养老保险有责任公司因多计提管理费收入,导致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不真实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4月20日,某健康保险有限公司因2018年全年及2019年第一、二季度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的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总资产数据填报错误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7月22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报告报表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3月9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虚假报告、文件、资料或提供错误数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相关规定。此类违规情况出现频繁,故建议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尤其是多层核查的内部合规审查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公司提交至监管机构的资料实现最大程度的真实、准确,以避免因出现错误数据而产生不利后果。

  2、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24年7月8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4年5月14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2月11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1月16日,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3月9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此类违规情况同样出现频繁,故建议保险公司应当认识到,“报行合一”不仅仅是一种监管导向,更是对保险法规的遵循,是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因此进一步建议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内控、合规及预算考核机制,确保有效落实“报行合一”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各类费用科目列支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若发生变化则应先向监管机构重新报备,以避免因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进而影响公司的声誉。

  3、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24年7月8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4年5月14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为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2月28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委托无资质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1月16日,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人寿保险机构和健康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关于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基于此,建议保险机构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就保险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和代理的个人制定资格准入的相关制度,对合规机构和个人进行合作前的尽调,对合作方取得资质情况、往年合作情况、市场上的口碑、股东情况等进行了解,避免出现监管要求的基本资格不具备而被处罚的风险。

  同时,建议保险机构制定统一规范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并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进一步建议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级框架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在持续提升保险销售人员专业能力的基础上,促进公司健康向上发展。

  4、欺骗投保人

  2024年5月14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3月9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电销和网销业务宣传不实欺骗投保人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故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活动时,加大内部与外部关于反欺诈骗保工作的投入,提高承保质量,加强风险评估。在承保与核保环节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必要时对投保对象进行详细调查。通过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提供给潜在投保人的保险信息系真实、准确、完整的,避免因欺骗投保人或引起投保人重大误解而产生的不良影响,以便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的良好商誉‌。

  5、未向监管部门报告或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公司治理变更事项

  2024年5月14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修改公司章程未报监管部门批准、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辞职情况、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新增办公职场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1月22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经批准变更公司营业场所、公司内部管理不健全、未实现决策流程的信息化和控制化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2年2月28日,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总公司两处营业场所未报经监管部门批准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6月21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临时负责人超期被罚款。

  人寿保险机构和健康保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关于保险公司实施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行为时应当征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情形的规定。故建议保险机构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尤其涉及内部重大事项变更时,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或取得其批准,避免因未报告或未获得批准而遭受不利后果‌。

  6、业务流程操作不规范

  2024年7月8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4年5月14日,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电话回访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2月28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团单加保未确认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长期险超宽限期应冲回未冲回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通过业务展期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通过后台修改核心业务系统数据、意外险手续费率超预定附加费用率、养老年金保险实际红利分配方式与备案不一致、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协议收益率超保险合同约定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1月22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购买的二级资本债券未按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计量最低资本、投资银行存款不符合监管规定、债券投资不审慎、备案前开展境内外股权投资、未如实提供培训课件资料、通过银保渠道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部分投保人不符合监管规定中的年龄要求且未人工核保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1月16日,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部分保单客户资料信息不真实、双录质量较差且未按规定进行质检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2年9月13日,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将实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经办业务基金记入保费收入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2年8月30日,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违规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根据上述违规处罚案例,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监管规定。同时,建议保险公司制定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明确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员工开展各项业务时有法可依,遵守公司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内部监管规定和道德规范。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合规管理部门要履行好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性,避免因业务操作不符合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二)财产保险公司

  1、编制或提供虚假报表等资料

  2024年5月14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应分摊至分支机构的费用未分摊、费用延迟入账、会计核算不准确、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年度结算数据存在错误、关联交易及关联方报告不准确等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4年5月14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的相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不真实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5月17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车险财务数据不真实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2年8月12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已发生费用未及时入账核算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7月19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5月11日 ,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因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4月30日,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交监管部门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2月20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制、提供虚假报告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12月3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7月29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提供的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7月27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因未遵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没有充分依据且未经测算,于2017年末分两次计提农业保险销售人员绩效工资925.23万元,实际仅发放216.22万元,多计工资费用709.01万元。对于上述多计提金额,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原科目冲销2018年费用635.44万元,并错误列支2018年员工薪酬58万元,导致2018年财务报表少计工资费用693.44万元。由此该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财产保险公司的处罚事由较为集中,主要是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送虚假报告、文件、资料或提供错误数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相关规定。此类违规情况不仅在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中出现频繁,在财产保险公司中更是如此。故建议财产保险机构也应建立完善得内部控制机制,尤其是多层核查的内部合规审查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公司提交至监管机构的资料实现最大程度的真实、准确,以避免因出现错误数据而产生不利后果。

  2、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23年11月16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教练车车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2年12月27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2年8月12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费率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9月8日,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具体包括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保险产品;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该公司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8月25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该公司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公司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7月19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4月20日,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财产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也是较为普遍得现象,该类违规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此类违规情况同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均出现频繁,故建议财产保险公司也应当认识到,“报行合一”不仅仅是一种监管导向,更是对保险法规的遵循,是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因此进一步建议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内控、合规及预算考核机制,确保有效落实“报行合一”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各类费用科目列支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避免因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3、关联交易不合规

  2024年4月16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通过关联方虚假列支费用、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系统报送的报表存在错报漏报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2月28日,某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投资关联方股权的关联交易未审批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财产保险公司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的规定。故建议财产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结合最新《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规定完善资金运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关联方识别机制、明确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定价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同时,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需要审批或报备的,应当及时报批或报备,以便投保人、监管机构等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和潜在风险。最后,建议保险公司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评估及自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规行为,避免因关联交易不合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4、公司治理、高管任职资格不规范

  2020年12月3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监事会运行不规范(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而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5月11日,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因财务负责人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职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某财产保险公司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的行为违反《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关于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违反《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一条关于保险机构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故建议财产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三会一层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完善公司治理及内部合规控制体系,明确内部合规控制职责,完善内部合规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公司运营的透明度。最终实现公司的各项治理活动规范合规。

  某财产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取得任职资格但实际履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故建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确保所聘用人员符合任职资格,并在监管机构获批之前不得履行相关高管职责,避免因任用未被获批任职资格履行职责而受到行政处罚‌。

  5、欺骗投保人

  2021年7月19日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营网络平台宣传销售页面宣传销售用语与条款或事实不符而欺骗投保人、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页面宣传销售用语与条款或事实不符而欺骗投保人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财产保险公司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无论是在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还是健康保险公司,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均时有发生。故在此也建议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活动时,加大内部对反欺诈骗保工作的投入,提高承保质量,加强风险评估。在承保与核保环节严格审查相关资料,必要时对投保对象进行详细调查。通过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提供给潜在投保人的保险信息系真实、准确、完整的,避免因欺骗投保人或引起投保人重大误解而产生的不良影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同时,维护企业的良好商誉‌。

  6、业务操作流程不规范

  2024年5月14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电销业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未按规定保管电销录音资料、向未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的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违规投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保险资金运用制度、机制及系统建设不健全、委托投资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投资信托计划基础资产超出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偿付能力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不准确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4年5月14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将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招投标管理不规范、支农融资业务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1月16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业务及管理费列支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理赔操作不符合准备金基础数据有关规定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5月17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因生猪养殖类保险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11月16日,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2个月的月末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均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10倍,公司因未按照监管规定为超出部分办理再保险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8月6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某财险某中心支公司因未按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承保商业车险、手续费支出未分摊至各分支机构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8月6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因2018年1月至8月,将营业车辆按照非营业车辆性质承保商业车险,共涉及1363笔商业车险保单,保费合计252.79万元。该公司因此操作违反规定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8月6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因2017年12月,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已下发或已签署、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下调38笔未决赔案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造成当月未决赔案估损金额减少572.99万元。该操作因违反规定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根据上述违规处罚案例,财产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保险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同时,建议财产保险公司制定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明确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员工开展各项业务时有法可依,遵守公司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和道德规范。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好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向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以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性,避免因业务操作不符合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保险资金运用

  2024年5月14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保险资金运用制度、机制及系统建设不健全、投资信托计划基础资产超出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4年4月16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发放贷款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2月28日,某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对受托保险资金未履行谨慎管理义务、债券投资不符合监管要求、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不合规、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业务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1月27日,某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债权投资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违反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11月22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购买的二级资本债券未按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计量最低资本、投资银行存款不符合监管规定、债券投资不审慎、备案前开展境内外股权投资、通过银保渠道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部分投保人不符合监管规定中的年龄要求且未人工核保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8月23日,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使用受托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金开展债券质押逆回购交易、相关交易不符合监管规定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3年8月23日,某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决策以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项目,相关项目不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1年3月8日,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因项目子公司融资借款超过监管比例规定、保险资金违规用于缴纳项目竞拍保证金、关联方长期占用保险资金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2020年7月29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存款业务从发起、询价、谈判到合同签订均由财务管理部完成、保险资金存款银行不符合资质条件被罚款,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和罚款。

  根据上述保险资金运用违规处罚案例,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较多是违反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最终被处罚,故建议保险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规建设:

  1、保险资金运用的业务团队及法律合规团队对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应熟悉,把好合规的第一道防线和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从源头上避免违规情况的发生。

  2、‌建立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分工明确的决策与授权体系、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根据最新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进一步完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另外,根据即将生效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司合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新规要求事项的落地实施,降低违规风险。

  3、加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监测和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和化解风险。

  4、‌加强信息披露,尤其是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定期披露,包括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信息。

  5、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监管机构合作,对保险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跨部门监管,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落实资金运用的合规性。

  三、监管处罚依据

  前述行政处罚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任职中断时间超过一年的除外:

  (一)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转任同类保险公司董事长以外的董事、监事;

  (三)在同类保险公司间转任同级或者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调任、兼任或转任的同级机构职务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调任、兼任或转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后,拟任职务对经济工作经历及金融工作经历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或者对专业资格的要求高于原职务的,应当重新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任职中断时间,自拟任职人员从原职务离职次日起算,至拟任职务任命决定作出之日止。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过程中或任职中断期间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保险公司暂停相关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二)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废止

  (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使用中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指定专门部门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修订,对不再使用的及时清理。

  (七)《农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八)《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

  第十三条 一般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予以降低,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