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业态劳动争议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39号就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详解。笔者通过对239号案例和相关案例的梳理,发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有时候案件事实很类似,但定性却不同。那么在认定劳动关系时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裁判要旨】
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主体要素,即劳动关系双方应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适格主体。意思表示要素,即劳动关系双方具有成立劳动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的合意。客观要素,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形成实际控制,如双方形成经济方面的从属性、人身方面的从属性、组织方面的从属性等等。
【案件一】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9号
判决结果:不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系网络主播,其在网络平台创建并运营自媒体账号。2020年3月,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授权北京某传媒公司独家为其提供自媒体平台图文、音频视频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和商务运作;王某主要收入为按照月交易金额获取收益,王某的保底费用和提成根据月交易金额确定,北京某传媒公司将收入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由双方按比例分成,王某有权对收入分配结算提出异议;王某应当按照北京某传媒公司的安排,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该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着重对收益分配部分作了对其有利的修改。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按照双方约定参与运营自媒体账号,其每月收入并不固定,收入多少取决于双方合作经营的平台广告收入。合同签订后,王某的自媒体账号由其与北京某传媒公司共同运营管理,粉丝量由签订合同前的近百万逐步涨至400万。此外,王某在北京某传媒公司推荐下参与广告制作和发布、综艺演出等活动。
后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北京某传媒公司在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奖金****元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京0105民初9090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京03民终70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北京某传媒公司与其旗下网络主播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新就业形态下,对于有关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要立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与劳动管理,判定平台企业是否对网络主播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从双方订立的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看,北京某传媒公司未对网络主播王某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具体而言:第一,根据北京某传媒公司与王某订立的经纪合同,王某应当按照北京某传媒公司的安排,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但王某无需遵守北京某传媒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因此,虽然北京某传媒公司可以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王某的演艺行为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但这并不属于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管理,而是王某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第二,王某对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具有较强的协商权和议价权。王某在与北京某传媒公司订立协议的过程中,着重对收益的分配比例等核心内容进行谈判议价,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而且约定分成的收益分配方式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第三,从合同目的和内容看,双方合作本意是通过北京某传媒公司的孵化,进一步提升王某在自媒体平台的艺术、表演、广告、平面形象影响力和知名度,继而通过王某独立参与商业活动获取相应广告收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有关经纪事项、报酬及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要素内容。
综上,北京某传媒公司与旗下网络主播王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劳动管理所要求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依法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二】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京 03 民终 7019 号
判决结果:双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021 年 6 月 30 日,陈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抖音主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地点与某公司的办公地点一致,月工资标准为底薪 6000 元+提成,每月 15 日通过法定代表人支付宝转账支付上个其最后工作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工资支付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23 日王某以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向法院提出诉讼,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 10493 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资。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 0105 民初 19507 号民事判决:判决某公司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 03 民终 7019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从管理方式上看,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对陈某进行劳动管理,其中包含就时间、地点、具体工作等进行安排;从收入分配上看,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月固定的通过支付宝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陈某因从事网络主播所获得的收益来源于公司的支付;从工作内容上看,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陈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陈某同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实务经验总结】
以上两个案例虽然案件类型一样,但是因为案件细节不同,出现了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案件事实会千变万化,但是法律关系的本质与构成要素是不变的。今天我们从法规与实务的角度来厘清劳动关系的要素。
通过梳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发现劳动关系的成立,须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素:劳动关系双方应属于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2)意思表示要素:劳动关系双方具有成立劳动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的合意。(3)客观要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形成实际控制,如双方形成经济方面、人身方面、组织方面的从属性关系。
实务中此类型案例中主体要素与意思表示要素比较好辨别,暂不做分析。客观要素中对劳动者形成的劳动管理相对复杂,经过梳理和总结,劳动管理情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人身从属性。如网络主播是否能自己决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长、是否适用公司的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因素;(2)经济从属性。如网络主播的经济收入来源、分配方方式,收入与签约公司之间的联系程度等因素考虑;(3)组织从属性。如网络主播的账户是谁注册、对外以谁的名义直播、直播活动是否属于公司的营业范围、主播工作成果归谁所有等因素。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业的新型就业形态,与MCN机构之间的合作方式灵活、复杂、多样,准确厘清劳动关系的要素,找到法律关系之间的本质区别,才能更好识别法律风险,依法维护好客户的合法权益。
【延申阅读】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强制约束力。同时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直接援用本文的裁判观点。附上该类型案例的不同判决结果,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点击阅读。
【法律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十八)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2022〕36号)
7.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