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速,至2023年已经超过英国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艺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为了加强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繁荣艺术品市场,文化部(现为“文化和旅游部”)早在2016年发布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办法》发布至今,艺术品经营单位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仍层出不穷。据威科先行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至今有265起以《办法》为依据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艺术品经营单位频频“踩雷”,足见艺术品市场中各方主体对相关法律及该《办法》缺乏了解和重视。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对《办法》中的几个重要制度和代表性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艺术品创作者、经营者(包括收购、销售、租赁、经纪、进出口经营、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以及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活动及服务的单位)、买受人等各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办法》规定的五大特色制度
(一)明示“担保”制度【相关规定】
在艺术品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由于缺少专业的艺术知识和鉴定能力,对艺术品的实际情况知之甚少。为促进公平交易,《办法》建立了明示担保制度。《办法》第九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案例导入】
山东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走廊内挂着几十幅书法、绘画制作的艺术品。其中两间工作室内工作人员正在利用“拼多多”、“抖音”网络平台进行直播,销售现场制作的书画等作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但标注不完整,且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作品信息也标注不完整,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并处以罚款。
●除此之外,列出近年来地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案例,供参考。
【点评】
明示担保制度是保障买受人知情权的特殊制度,要求艺术品经营单位明示艺术品相关信息。买受人通过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以及交易凭证,能够对艺术品的真伪和价值作出初步的判断。特别是在网络销售环境中,由于消费者无法实际接触艺术品,经营者提供的艺术品信息很可能就是买受人的唯一信息来源。如果经营者不提供或不规范提供艺术品信息,就容易滋生售假乱象,扰乱艺术品交易市场良好秩序。
(二)尽职调查制度
【相关规定】
《办法》第十条规定了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尽职调查义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案例导入】
东坝服务中心与隆泰森公司签订《艺术品购销合同》。东坝服务中心认为隆泰森公司未履行俄罗斯真迹的保证及承诺义务,同时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0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的规定,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本违约。
【点评】
虽然本案受理法院从证据不足的角度未能支持东坝服务中心诉讼主张,但也从侧面肯定了《办法》规定的尽职调查制度。由于艺术品消费者通常不具有专业的鉴定能力,为了确保交易公平,《办法》规定经营者有责任应买受人要求,提供能够追溯或证明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三)鉴定评估责任与义务
【相关规定】
针对艺术品鉴定评估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办法》第十一条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在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中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点评】
该条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经营单位的明示程序与其他重要事项的义务;三是经营单位应书面出具结论,对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是保留档案,以便在出现争议时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该规定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在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框架,旨在确保服务的专业性、透明度和责任性。
《规定》第十一条为打击艺术品市场中存在的虚假鉴定、虚高评估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从事鉴定、评估等服务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履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责令经营者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四)信用监管制度
【相关规定】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点评】
国家正致力于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艺术品市场监管制度,具体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积极探索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管,通过一户一档管理,完善艺术品经营单位信用信息。
二是建立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一方面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将列入文化产品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不得纳入评奖评优的范围。另一方面将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列入经营主体黑名单,加大对其的执法检查频次与处罚力度;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五)专家委员会制度
【相关规定】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点评】
专家委员会应具有广泛的文博、历史、艺术、法律等领域知识,对涉嫌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认定提供专业意见。专家委员会采用聘任制,不得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不得以专家委员会或者委员会专家名义,承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之外的项目,以确保专家委员会的公益性和客观性。
二、其他禁止性规定
除了上文提到的五大制度外,《办法》还规定了一些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规范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需严格遵循。
【相关规定】
【案例导入】
【点评】
上述规定反映出国家对于艺术品市场中的新兴问题和热点问题的充分关切。
首先,《办法》明确打击艺术品市场中存在的制假售假等不规范经营行为,严厉处罚隐瞒艺术品来源和其他重要事项,买卖假冒名家书画作品的行为。
其次,随着艺术品市场网络化趋势发展,艺术品网络直播销售合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经营的艺术品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中独有的数字艺术品是否合法、直播销售过程中是否表明艺术品相关信息等都是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检查的重点内容。
最后,《办法》也将艺术品金融化产生的问题纳入监管领域。经营者将艺术品作为投融资标的应取得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非法融资、非法集资为目的,否则经营者不仅面临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情况严重者甚至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承担责任,拥抱广阔市场
虽然上述行政处罚案例中行政机关目前的处罚金额并不算高,但在提倡诚信经营的大环境下,企业若在主要业务领域频繁出现经营行为上的行政“污点”,将严重影响其社会信誉度和美誉度,此两者为现代企业得以发展和立足行业之根本。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实现合法合规经营,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首要要务。结合《办法》规定,笔者建议总结如下:
●就从事艺术品拍卖、进出口经营以及商业性展览等活动的经营单位而言,关键有三:一是确保明码标价,全面客观地标明艺术品相关信息,留存好交易凭证与记录。二是对经营的艺术品进行严格事前审查,确保未落入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范围内。三是自觉遵守禁止性规定,拒绝从事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就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服务的经营单位而言,应当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承担相关责任与义务,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和透明度负责,提高艺术品鉴定、评估服务的专业性和可信度,维护艺术品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就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电商平台而言,应自觉向文化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艺术品信息等,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发挥信息网络中的技术优势,向艺术家和买受人提供更好的艺术品市场服务。
综上,对于艺术品经营单位而言,自觉合规经营、积极承担主体责任,不仅仅是避免“踩雷”、免受行政处罚的有效手段,更是增强自身无形商誉、打开艺术品经营市场广阔天地的重要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