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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务要点解析——不良资产疑难问题系列解析(十九)

2024-12-26

  要旨:2024年11月18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2024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简要介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在近年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其次是总结《2024司法解释》的主要修订内容点及影响;最后,结合近年司法审判实践,就拒执罪认定中较常见的疑难点进行分析。

  一、 拒执罪近年司法裁判的总体情况概略

  拒执罪最早规定于79刑法中,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于现行(刑法)第313条。此后,又历经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2018、2021和2024四次出台通知、司法解释等文件,力求解决拒执罪在实务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但拒执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并非十分乐观。

  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了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20日)国内拒执罪相关的裁判文书数量,排名前列的分别为:

  广东省45915件,河南省1957件,江苏省1061件,浙江省910件,广西716件,北京上海两个直辖市分别为124件和191件。其他各省除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东北和西部地区外,基本都在100至500件之间。尽管相关争议案件数量较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的司法统计数据:2023年全国法院收执行案件约3357.6万件,同期全国法院来信访反映有财产拒不履行案件65550件,其中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仅4246人。总体上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仍处于较低水平。

  此外,还有地方法官统计了我国某省的拒执罪案件入罪人数等相关数据,也印证了上述结论。具体如下表格:

  注:数据来源:《执行工作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总第82辑第147页)

  实务中,执行法官更为常见的是适用罚款和司法拘留等执行强制措施督促债务人还款。

  二、《拒执罪解释》的主要变化内容及影响

  可能正是考虑到上述拒执罪在实务中适用率偏低的现状,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2024司法解释》,为方便阅读我们制作了下列表格展示新规的主要变化内容:

  《拒执罪解释》从主体到客观方面,从入罪到量刑较为全面的更新了拒执罪在实务中认定的要点。我们下面重点解析几个要点:

  (一)《拒执罪解释》从主体到客观方面较大幅度拓宽了拒执罪的打击范围:

  1.在主体方面,此前的若干次司法解释在拒执罪主体上基本都是规定在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四类人员,并未规定拒执罪的共犯问题。《2024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案外人在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这是首次将拒执罪的犯罪主体突破上述四类人员。实务中,债务人实施转移财产等不法行为时,没有外部第三方的配合并不易实施。此次新规实际是意图通过斩断其外部合作伙伴的方式进一步遏制拒执逃债行为。对于进一步提升拒执罪的打击实效确有积极意义。

  2.在客观方面,将债务人实施隐藏、转移等逃避债务行为认定入罪的时间点做了较大幅度的提前。

  关于债务人何时实施逃避债务等相关行为,才能入罪拒执罪?是诉讼后(诉后说),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决裁定生效说),还是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立案说)?过往的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2020司法解释》)第一条将犯罪主体定位为被执行人及其他执行义务人,而案件在未进入执行程序前,是不能称之为被执行人或其他执行义务人的。按此司法解释似应采取执行立案说。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第71号指导案例(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其裁判要旨部分又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此指导案例明显采取的是判决裁定生效说。

  过往一般法理学说均认为,债务人即使有恶意逃债拒执行为,也应至少以相关判决裁定发生效力为确认的时间点,因为此前相关主体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债务人以及应负担多少债务并未经公权力确认,如在此时间点前实施相关行为就认定构成拒执犯罪,对债务人似有失公允。但是正如本文起始阶段的基本数据显示,拒执罪在实务中的适用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实务中常见情况是,债务人一旦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就开始实施隐秘、转移财产等逃债拒执行为,如继续单纯贯彻执行立案说或判决裁定生效说将明显不足以维护原告的实质权益。

  故此,本次司法解释实际采取了有条件的诉后说: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被告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即可认定拒执罪。在实务中,多数情况下债务人对于其欠债的基本事实是清晰的,故此在其接到应诉通知后随即开始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只要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就可从法律层面追溯此前的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入罪拒执罪。更加贴合实务,并有利于遏制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恶意逃债操作,于原告实质权益的维护也更加公正。

  (二)关于拒执罪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变化

  拒执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牵涉拒执行为能否入罪,而情节特别严重主要规范更为严重的拒执行为,按照《刑法》规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关于情节严重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2024司法解释》第三条总共规定了十种情况,对比之前的司法解释,其实只有四种情况是新增的内容。分别是第一款恶意处分财产权益、第二款恶意减损责任资产,以及第六第七款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人身权益相关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这些都是近年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恶意逃债行为。

  2.关于情节特别严重

  《2024司法解释》第四条实际规定了四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拒执行为,其中有三种是《2020司法解释》原本规定为情节严重的入罪行为,本次归入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范围,充分显示司法更加严厉的惩处力度。分别是虚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妨碍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及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

  (三)在处罚上的法定从重与酌定从轻情节

  1.对弱势群体债权的拒执处罚由酌定从重转为法定从重情节

  《2024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类似规定在《2020司法解释》第七条,为可以从重处罚。由酌定从重变更为法定从重,显示了最高法院对此类弱势群体债权出现拒执行为更强的打击力度,反向即是对弱势群体更加强化保护力度。

  2.酌定从轻情节

  《2020司法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了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但《2024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提起公诉前和一审宣告判决前两个关键时点:在前者时间内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可以不予追诉;后者时间内也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更为精确的酌定从轻情节规定,显示了新规对于债务人较为宽和的司法理念,只要能够履行,哪怕部分履行都有机会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关于追赃挽损程序

  《2024司法解释》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了追赃挽损程序:同时明确了检察院和法院在此程序中的基本职责分工。即检察院主要负责在提起公诉时的追缴、责令退赔工作;但不论是提起公诉过程还是法院对拒执罪最终判决时,对涉案财产的最终处置裁判都应由相关执行法院承担。避免在实务工作中彼此越权,混淆职责。

  三、 拒执罪在实务中的常见疑难点

  除《2024司法解释》修订中覆盖的拒执罪常见要点外,过往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在本次司法解释中虽未提及,但却是实务中较为常见、也存在一定争议性。下面做简要总结:

  (一) 拒执罪认定中如何准确理解“情节严重”的程度

  如上所述,《2024司法解释》对于拒执罪的客观方面补充完善后,有十种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是基于过往司法实践及现实状况的多样化,如何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的度至关重要,关涉相关被告罪与非罪的基本问题。举两个最高法院的入库案例说明:

  第一个是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21)粤刑再2号),该案较为重要的情况是:原执行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发现某钢铁公司获得转租收益线索后,未对该线索进行详细核查,未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查控措施,也未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拘留等处罚措施,仅于2015年4月21日向某钢铁公司、林某某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4月27日前退出自2010年4月以来的租金收益,该《通知书》未明确本案执行标的的总额、已执行到位数额、还需执行的数额以及要求交纳的具体金额,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充分,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难以配合和协助执行,据此认定某钢铁公司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依据不足。综上,某钢铁公司虽实施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但尚不足以认定其行为严重妨害司法,达到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在裁判要旨中强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如何把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第二个入库案例是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23)鲁08刑终240号)。在该案裁判理由部分,审判法院强调:“情节严重”系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条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苏某为逃避法律义务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但除被告人苏某外,该执行案件中尚有其他两名被执行人,且经办案机关查询,被告人苏某及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处置,但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实办案机关依法运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被告人苏某是否实施了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情况,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执行案件处理结果,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合上述两则入库案例可以明确看出,在拒执罪的认定中对于情节严重的程度理解对于该罪最终是否构成尤为重要。不是单纯仅仅债务人存在相关隐藏或转移资产的行为就可构成该罪,这也是前述拒执罪在实务中被成功入罪的概率较低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该罪的基本性质属于情节犯,从立法解释上要求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既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并且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上述两则案例共同点为都要求拒执行为与无法执行的后果之间存在较为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实务中有其他因素对无法执行的结果存在一定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够规范或原告还有其他主体或方式可以选择却未实施),就反向证明拒执行为并不是该案无法执行的唯一必然的原因,则该罪亦难以成立。我们注意到,在近三年最高法院审理的关于拒执罪案件再审申请的案例中,基本没有一例案件被允许成立(还有部分是自诉案件)。这一点应与一般当事人对拒执罪成立的理解有一定偏差不无关系。希望相关当事人或法律从业同行,在计划以拒执罪为理由报案或者提起自诉时,不应单纯简单孤立的关注债务人的拒执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应仔细提前审查相关拒执行为与判决裁定之间有无较为必然的因果关系,有无其他因素影响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以免在实务中产生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二) 债务人履行其他合法债务是否应构成拒执罪

  从严格罪刑法定的角度,如没有现行基本法律或相关解释文件的规定,债务人在执行中履行其他合法债务不应被定拒执罪。但是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反认知: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18年曽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规定就会存在相关案例,在朱丽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2018)浙0502刑初265号)中,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某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优先偿还非诉债务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外,如果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债务人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则债务人的一个拒执行为有可能引发多个执行法院均认定债务人拒执罪的情况,如此情况下又应当如何适用拒执罪的相关规定呢?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探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