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大众消费能力和审美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普通收藏者开始接触艺术品拍卖市场。据《2023年全球艺术品拍卖市场报告》显示,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艺术品拍卖市场,成交额高达49亿美元。[1]为了降低艺术品拍卖活动的交易成本,在拍卖行业中逐渐形成了“艺术品拍卖不保真”的“潜规则”,即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保真”的,可以对拍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容易导致普通收藏者在拍卖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在面对 “知假拍假”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维权无门。而对于委托人和拍卖人来讲,其行为亦有法律约束,拍卖活动中不保拍品真伪是有法律限制的。本文将对“艺术品拍卖不保真”的来龙去脉及其所需遵循的法律规则进行分析介绍,以期对拍卖活动相关参与方有所助益。
一、艺术品拍卖乱象:“赝品”纠纷不断
2023年8月,刚接触艺术品收藏的张先生应某拍卖公司总经理赵某之邀参加了一次艺术品拍卖会。微信聊天显示,张先生当时征求赵某意见,是否可以不付保证金,先拍下藏品,经鉴定为真品再支付拍卖款,赵某回复表示可以。张先生拍下藏品后将其中6幅画作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均为仿作或赝品。张先生随后希望退掉拍品,不再支付拍卖款。为此,张先生被拍卖公司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称,张先生对赵某的“保真”承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赵某对拍卖品“保真”的承诺与《拍卖规则》中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相冲突。而《拍卖法》和《拍卖规则》均指出,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张先生需要继续支付拍卖款及佣金238万元及其他费用。目前,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2]
实际上,上述现象在艺术品拍卖市场上并不少见。比如早在2010年某拍卖公司的春季拍卖会上,一幅据称为徐悲鸿所作的油画《人体蒋碧薇女士》以7280万元的天价落槌成交,谁知在15个月后中央美院1982级10名学生联名称该画为同学们1983年的习作。[3]又如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长魏同贤质疑某拍卖公司此前对公众宣布拍卖的三封钱钟书、杨绛先生私人信件之中,两件写给他的都是“伪造”……[4]诸如此类的“赝品”事件频发不断,给收藏爱好者带来不少疑虑,值得业界深思、反思。
二、“拍卖不保真”:行业发展的选择
“艺术品拍卖不保真”的由来还得从整个拍卖行业的发展起始说起。拍卖最早可追溯至古代奴隶社会对奴隶的买卖,古罗马时期出现了有文字记载的第一家拍卖行,专门从事奴隶、战利品以及其他商品的拍卖。之后伴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近代意义上拍卖得以产生,如1689年在英国就出现了对绘画及手稿的拍卖。[5]欧洲拍卖行业在长期的经验积累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行业规范体系,其中之一就是“艺术品拍卖不保真”。那么在实践中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条约定俗成的规矩呢?
首先,从艺术品自身的性质来看,不同于其他拍卖标的,实践中,即便是专业人士也无法对艺术品的真伪作出确切无疑的判断,不同的鉴定专家可能对同一拍品有着不同看法,甚至鉴定专家与作品的署名作者间有时也会观点相悖。
其次,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在不考虑“知假拍假”的情况下,卖方往往只能说明拍品的来源和瑕疵而无法确保真伪,多数卖家也是从他人手上购得艺术品,转手越多越难保真。
再次,从买方的角度来看,买方作为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参与者,应当知道潜在的“打眼”风险,在事先能够检查艺术品的前提下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从拍卖人的角度来看,拍卖人作为中间人应当客观公正,如果过分执着于保真,其立场就倒向了买方,使得买方过度依赖拍卖人。总而言之,如果强行要求卖方和拍卖人“保真”,就会将大量的成本投入到一个难以证明的问题中,本来可以快速完成的交易就会拖延很久甚至不了了之,效率低下,长此以往势必会对拍卖市场造成不良影响,这对于拍卖中的三方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
随着西方国家海外殖民活动的不断扩展,拍卖行业也具备了跨国经营的性质。到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打开中国市场,拍卖文化借此在中国扎根,“艺术品不保真”也成了中国拍卖市场上的行规。
三、如何“不保真”:《拍卖法》上的免责声明
艺术品拍卖就一定不保真吗?从法律规定分析,其实也未必如此。《拍卖法》第6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拍卖人、委托人(卖方)有义务向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买方)说明拍品的瑕疵,而且拍卖人、委托人只有在拍卖前声明“不保真”才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即便事后鉴定拍品为赝品,也无法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履约。换句话说,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买方拍得赝品都无法主张权利。
第一种情况是,委托人、拍卖人如在拍卖前发出足以使竞买人确信的声明,则不能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例如前文谈及的张先生所遇到情况,又或者拍卖人对外宣称其组织的拍卖会是“保真拍卖会”等种种方式。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拍卖公司作出了“保真”声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
又如在“红木冲天灵芝太师椅”一案中,原告在被告举办的拍卖会上拍得红木冲天灵芝太师椅4把,据宣传册介绍该拍卖品材料为红木,年代为民国。嗣后,原告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该物品年代并非为民国时期,而是通过特殊工艺手段制作而成。二审法院认为,拍卖人《拍卖规则》的免责声明并非是就拍卖标的的真伪作出的有效声明。虽有前述声明,但拍卖人在宣传册中仍将系争的拍卖标的的制作年代明确为“民国”。而事实上系争的拍卖标的是“现代仿古红木家具”。拍卖人的前述声明,足以使竞买人确信系争拍卖标的的制作年代为“民国”。委托人未将系争拍卖标的制作年代的瑕疵向拍卖人和竞买人生说明,因此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各方分别退还拍品、拍卖款和佣金。[6]
第二种情况是,委托人、拍卖人虽声明“不保真”,但又明知拍品上存在瑕疵而故意隐瞒或应当知道而未能说明,则应当依法向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承担责任,而不能以拍卖法的规定作为自己的避风港,避免法律制裁。例如,委托人、拍卖人故意欺诈买受人,专门从事伪造并销售赝品。据一则新闻报道,2018年警方摧毁了一个制贩假冒名家字画的犯罪网络。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早在1998年就开始大规模伪造并销售名家书画,通过收买拍卖机构将这一非法伪造行为持续20年。[7]又如,拍卖人存在重大过失,如相关拍品“一眼假”,用印刷品冒充真品、用玻璃冒充翡翠等,因未如实披露拍品瑕疵的免责声明无效。在“翡翠戒指”一案中,竞买人从拍卖人处拍得翡翠戒指一枚,但因标的不在现场未能当场查验。随后竞买人发现扳指并非翡翠材质。二审法院认为,如果拍卖人在征集拍品时对拍品的审核、判断存在重大过失,特别是明知拍品存在瑕疵却不做进一步核实,亦未将存在瑕疵的情况如实披露,拍卖公司的免责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已确定拍品为翡翠扳指并标明拍品有瑕疵的情况下,却未在其制作的《图册》及网上拍品预展中如实披露拍品存在瑕疵的事实,更没有对瑕疵予以具体说明,拍卖公司在本案中的免责声明无效。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拍卖人退还货款、赔偿鉴定费及其他费用,买受人退还拍品。[8]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艺术品作者本人出面证明拍品的真伪。一般而言,如果是拍卖前发生此种状况,拍卖人出于商业考虑都会中止相关拍品的拍卖。因此,实践中这种情况产生的纠纷往往发生在拍卖完成之后。譬如在“《池塘》”一案中,原告通过拍卖购得吴冠中《池塘》油画一幅,但事后发现该画可能系伪,随后向画家本人确认,画家在外裱玻璃上题写“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此案诉诸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此次拍卖活动中履行了公告、展示、告知等义务,其对拍品《池塘》所做的宣传属于正常的介绍和对拍品的具体描述范畴,并未发现其中有主观上的夸大、诱导成份。被告业务规则中包含免责声明内容,对此内容原告在竞拍前已签字确认。作为竞买人,原告在知晓免责声明并能够充分了解拍品现状的情况下参与竞拍,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拍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原告撤销合同、返还拍卖款和佣金的请求。[9]在该案中拍卖公司之所以不承担责任,是因为其规范地作出了免责声明,且不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情况。但即便如此,拍卖公司以及卖方行为也仍然存在着一定法律风险。卖方委托拍卖、拍卖公司拍卖署名为某作者的赝品时,该作者或其家人知晓后,可以依法起诉委托人和拍卖人侵犯其姓名权等民事合法权利。
四、规范拍卖市场:各方提高法律意识
艺术品拍卖市场上的种种乱象已经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重视。时至今年4月,结合拍卖市场长期发展的经验教训与疫情以来网络拍卖市场持续增长新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网络拍卖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艺术品拍卖市场特别是网络拍卖市场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导。根据《意见》精神,面对“知假拍假”,不论是买方、卖方还是拍卖公司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具体而言:
作为委托方的卖方,首先应当选择正规的拍卖公司,应认真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拍卖许可以及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防范借拍卖为名而实施的骗取场地费用、图录费用、拍卖师费用等行为。其次,委托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以假充真”,积极配合拍卖人说明拍品来源和瑕疵,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确保拍品来源和瑕疵情况真实可信,尽量避免因不充分说明而产生争端。
作为竞买人的买方,应当积极行使权利,通过参加预展、查询图录等资料、向业务人员咨询等方式行使知情权,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实际情况;拍卖人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的详细信息。在拍卖前或拍卖中对拍卖标的权属或真实性存有疑义时应及时提出。面对违法行为积极维权。发现拍卖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以假充真”、“知假拍假”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拍卖人作为拍卖活动中最具影响力的一方,应当自觉承担拍卖市场中的主体责任。首先要完善信息公示制度。拍卖人应当向买卖双方公示营业执照、拍卖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等信息。通过网络方式拍卖的,可以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网络拍卖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显示上述信息或链接。其次要规范拍卖标准。积极研制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切实规范拍卖签约履约行为。再次,要提高拍卖服务能力。对于艺术品特别是文物艺术品,拍卖人应当强化专业审核能力建设,通过创新技术支撑手段,提高拍卖标的线上线下尽职调查、鉴定评估、审定评级、标的询价、市场推广等服务水平。最后,要审慎提供拍品信息。拍卖图录等载体上可能影响竞买人决策的文字说明应当严谨可靠,对拍卖标的上明显存在或以拍卖人专业水平应当能够发现的瑕疵,应当真实全面的告知竞买人,以求客观准确地展示拍卖标的。在拍卖各个环节中尽到审慎和告知义务,以使拍卖活动有利于各方当事人,促进整个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注释:
[1]雅昌与法国Artprice共同发布《2023年全球艺术品拍卖市场报告》,https://m-news.artron.net/news/20240320/n2033908.htm.
[2]界面新闻:《法治面|“保真”藏品被鉴定为赝品,如何理解瑕疵不担保条款?》,载腾讯网https://news.qq.com/rain/a/20240702A06HPO00.
[3]峰行文化圈:《徐悲鸿假画〈人体蒋碧薇女士〉是怎样出笼的?真相让人气愤》,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4859790627613003.
[4]经济参考:《拍卖造假背后的重重黑幕》,http://jjckb.xinhuanet.com/invest/2013-06/14/content_450145.htm.
[5]张蓬:《完善我国拍卖法律制度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第112-114页。
[6]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民终字第2402号。
[7]环球网:《业内揭秘艺术品拍卖潜规则:知假拍假 赝品当真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1061738326432053&wfr=spider&for=pc.
[8]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8512号。
[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3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