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珠宝通常由贵重金属和宝石制成,在古罗马时期,人们就已经将戒指作为订婚和结婚的标志,因而它不仅是财富和地位的象征,也是文化和情感的价值载体。围绕珠宝的设计、制造与销售等活动,珠宝行业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具体而言,珠宝设计是一个不断注入设计师灵感创意的过程,设计师根据市场需求、流行趋势和材料特性来设计珠宝样式;珠宝制造则涉及将贵金属和宝石加工为成品;而珠宝商通过零售店、在线平台和展览等渠道销售其产品,逐渐形成了一批具有相当市场影响力的知名品牌。结合珠宝行业活动实际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珠宝行业发展之间天然契合,本文基于知识产权与珠宝行业之间的这种特殊联系展开论述,将重点介绍知识产权对珠宝设计和珠宝品牌的保护。
二、珠宝首饰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路径
(一)珠宝首饰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简述
近年来,在面临产业升级和品牌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珠宝首饰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愈发受到行业重视。结合《专利法》第2条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可以理解一项外观设计应包含如下特征:(1)以产品为依托;(2)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3)具备美感;(4)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专利权虽然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一同规定在《专利法》中,但又与这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外观设计并非一种技术方案,它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功能。在此基础上,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可以是整体的也可以是局部的。珠宝首饰在一代代的产品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基本的设计结构,为珠宝首饰外观留下充足的设计空间。以戒指为例,设计师可以针对花头、戒臂、戒圈、镶口、镶爪等组成部分进行形状、图案和色彩的选择取舍,形成个性化的珠宝外观设计。
(二)珠宝首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取
根据《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第11大类装饰品中的01小类是珠宝和首饰,珠宝首饰设计可以申请此类外观设计专利。获取珠宝首饰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申请文件,经初步审查后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不包括使用权,从而避免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扩张到产品的实用功能。
授予专利权的珠宝外观设计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不存在抵触申请(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二是创造性。在不属于现有设计和不存在抵触申请的基础上,该外观设计还应当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具有明显区别。三是尊重既有权利,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如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相冲突。
(三)珠宝首饰外观设计专利权维权要点
1.珠宝首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维护珠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前提是明确珠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珠宝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申请权利时提交的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珠宝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基本依据,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除此之外,权利人也可以通过提交设计要点图的方式以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总体来看,珠宝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2.侵害珠宝首饰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对珠宝首饰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体又可以分为产品相同或类似的认定与外观设计相同或类似的认定。
在珠宝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对于产品相同或类似的认定相较而言更为容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法院通过珠宝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相关产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而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用途的依据。
对外观设计相同或类似的认定则是珠宝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难点问题。一方面,珠宝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视角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而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又会受到该外观设计设计空间大小的影响。譬如,相较于戒圈而言,戒指的花头具有更大的设计空间,一般消费者对戒指花头部分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要明显高于戒圈部分。另一方面,对于外观设计相同或类似的认定应当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重点考虑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一般消费者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排除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上海梵誓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为侵权珠宝外观设计专利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良好借鉴。
在该案中,法院首先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玫瑰喷泉”钻戒与被控侵权产品“许愿精灵”钻戒在四个方面存在区别:首先在花头部分,“许愿精灵”未镶嵌小钻的四根线条采用辘珠边工艺,涉案专利该四根线条上为小圆珠造型。其次在戒臂部分,“许愿精灵”戒圈的戒臂部分为由窄渐宽的设计,类似叶子造型上镶嵌有碎钻和小珠;“玫瑰喷泉”戒臂部分为收腰设计,叶子造型上镶嵌有碎钻和小珠。再次在镶口与戒圈的连接部位,“许愿精灵”为一 V 形镶钻线条设计,而“玫瑰喷泉”镶口与戒圈的连接部位由相同大小的小圆珠排列成一个圆圈;最后在戒圈内壁部分,“许愿精灵”镶嵌有一粒蓝宝石,“玫瑰喷泉”则无相应设计。在明确二者设计区别的基础上,法院继续分析“玫瑰喷泉”的花头部分系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主要设计特征,该主要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且花头部分亦属于戒指正常佩戴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许愿精灵”花头部分与“玫瑰喷泉”花头部分的整体造型、线条的螺旋形设计均相同。在许愿精灵与玫瑰喷泉存在四点区别中,花头线条属于细微差别,戒臂线条在戒圈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两者大体都呈叶子造型,镶口与戒圈的连接部位属于戒指正常佩戴时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而戒圈内的蓝宝石属于戒指正常佩戴时无法被观察到的部位,故上述区别均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最终法院认定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设计。
3. 珠宝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计算问题
当侵权者具有过错,且侵权行为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蒙受损失时,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获益;(2)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法定赔偿的顺序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适用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除此之外,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互联网侵权语境下,伴随电子商务销售新业态出现的刷单行为对侵权产品销售量的计算提出了挑战。刷单行为通过虚假的交易行为来提升商家的信誉度、销量或好评率,商家通过雇佣“刷手”进行虚假购买,以达到提高店铺的排名和吸引顾客的目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其公开的典型案例中明确了“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可作为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该案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生产、销售、展示被控侵权商品“真爱加冕系列公主款戒指”。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被告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不应被鼓励和提倡。被告在选择刷单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其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在无法查明实际销量的情况下,刷单部分的销量不应予以扣除。这一判决为减轻珠宝首饰设计权利人的证明负担和保护珠宝设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珠宝首饰设计著作权保护路径
(一)珠宝首饰的作品认定
珠宝首饰中包含具有美感的设计,就其造型或图案而言,原则上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珠宝首饰设计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设计本身构成作品。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地规定实用艺术作品,但是也并未在著作权法中对于同时具备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物品进行排除,学理上通常将珠宝首饰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即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的作品。通过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实践中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且仅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部分。因此,珠宝首饰设计要想作为实用艺术品得到著作权保护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二是实用性和艺术性部分能够分离。
首先,珠宝首饰设计应当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一般要件外,还需满足“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美术作品特殊要件。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可以从独立性和创作性两个方面理解。独立性要求作品系独立创作,而非抄袭或剽窃得来,并允许偶然性的相似;创作性要求作品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对珠宝的独创性的判断应当以一般公众为视角,结合具体珠宝产品的造型、结构、色彩等外在形态,综合考量设计者的独特构思和产品背后的审美价值。仅仅是简单运用行业内的通用元素或是通用元素的组合达不到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其次,珠宝首饰的艺术美感部分应当能够与实用功能部分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珠宝首饰的艺术性体现在设计的艺术美感,而实用性体现在日常的佩戴功能。给予珠宝首饰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仅仅是针对于其不具备实用性的部分,也就是珠宝首饰作为“艺术品”的部分。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分离既可以是物理上的也可以是观念上的。如果珠宝首饰的艺术性部分能够在物理上与为满足佩戴珠宝需要的部分拆分,或是从观念中看该设计并非为佩戴珠宝所必须,则应当认为该珠宝首饰的艺术部分能够与实用部分相分离。
(二)珠宝首饰的著作权权属认定
在珠宝行业中,珠宝首饰著作权归属受由企业内部的专门设计师完成设计以及委托企业外部专业人士完成设计两种不同情况影响。如果珠宝首饰由内部人员完成设计,则珠宝饰品属于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珠宝饰品设计图等作品构成特殊职务作品,设计师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需要注意的是,珠宝饰品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而非美术作品,珠宝首饰设计图构成特殊职务作品并不当然意味着珠宝首饰实用艺术品构成特殊职务作品。因此,珠宝行业应当特别注意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珠宝饰品著作权权属。对于委托企业外部人士完成的珠宝首饰设计属于委托作品,相关著作权的权属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属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为了明确著作权权归属,珠宝企业可通过版权登记为作品办理“身份证”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除此之外,珠宝企业还应做好著作权留痕工作,注重留存珠宝饰品从设计到发表前后产生的文件、底稿等,防范潜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三)珠宝首饰设计著作权侵权判断要点
实务中对珠宝首饰设计著作权侵权形成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接触”要求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过或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被告通过购买、在原告工作或是原告作品发表在先等都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这一点。“实质性相似”要求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不存在实质差异,在个案中可以比较涉案珠宝饰品的设计元素、整体造型、意境表达等方面,以一般观察者的角度判断是否会倾向于忽略二者之间的美学差异。
在江苏华吉雅珠宝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宏德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在实质性相似问题的判断上,具体从元素选择、整体构图、绘画风格、线条走向、表达意境几个方面对比了涉案“鹿少女”与“一鹿有你”两款项链设计,最终认为二者高度近似;在接触问题的判断上,法院则从原告完成涉案美术作品创作和通过在其网店销售的形式予以公开发表的时间点出发,结合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间与被告采用与原告基本相同的宣传文案等事实,认为被告有接触到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可能。
四、珠宝品牌商标权保护路径
(一)珠宝企业的商标注册
珠宝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应当确认所申请的标志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类别上,珠宝企业涉及的核心类别为第14类(贵金属及其合金;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除此之外,涉及珠宝专用放大镜的企业可以申请第9类;提供珠宝估价服务的可以申请第36类;提供珠宝首饰修理服务的可以申请第37类;为他人定制珠宝首饰的可以申请第40类;提供珠宝鉴定服务的可以申请第42类;提供珠宝出租服务的可以申请第45类。简而言之,珠宝企业应根据自身定位与生产经营实际来选择商标注册类别。
珠宝企业在商标注册中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是将珠宝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将珠宝申请为注册商标与该珠宝设计的艺术美观无关,核心在于该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即是否具有能够将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特征。将珠宝作为简单的标志使用只能指向企业提供的商品而非企业本身。即便该珠宝设计具有相当的美学观赏性,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只是增加了美学功能上的吸引力,无法当然发挥识别功能的作用,难以获得商标注册。
(二)珠宝企业的商标使用
商标核准注册并不意味着珠宝企业的品牌建设工作就此结束,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取决于该商标的使用情况,努力提高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是珠宝企业商标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具体而言,首先珠宝企业应当积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意规避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而产生的被撤销风险。其次,珠宝企业应当做好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留存工作,对注册商标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所获荣誉、展览、发布会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情况予以记录和保存。最后珠宝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商标侵权风险监控制度,留心观察竞争企业与其他媒体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三)珠宝企业的商标维权
为保护企业在品牌建设中日积月累形成的商誉,注册商标专用权赋予了珠宝企业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除此之外,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等行为也可能侵犯珠宝企业的商标权。
从司法个案来看:在金大福与金六福商标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金大福”与“金六福”首字和尾字均为“金”和“福”,中间“六”与“大”字型相近,并同时使用于珠宝产品上,构成近似商标。时利和公司授权经销商突出使用“金六福珠宝”、“香港金六福珠宝”或“金六福”等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中国黄金商标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的店面门头、店面内招牌等均突出使用了原告“中国黄金珠宝”注册商标字样,与中国黄金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主要文字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在何方珠宝商标纠纷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出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法院认为被告对该商品是否侵权未尽到谨慎审查及合理注意义务,且其作为首饰的销售者,理应对该知名注册商标有所了解,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最终认定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五、总结
珠宝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对珠宝首饰设计的保护和品牌维护两个方面。对珠宝首饰设计既可以采取著作权手段进行保护,又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对于珠宝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珠宝企业的竞争力绝非仅仅来源于珠宝首饰设计本身,品牌建设与营销推广也是珠宝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核心内容。商标是承载企业产品信誉和厂商声誉的有形载体,商标保护是珠宝企业无形资产保护的重要环节。拥有具有高价值的商标有助于企业吸引消费者,扩大品牌知名度,保护市场份额,最终在整个珠宝市场上建立起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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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炜、王源盛、刘海川:《中国内地钻戒外观设计专利权成功维权首案法律评析》,载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K4g8P1oP037Bvw2etjde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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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100号民事判决书。
[8]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8368号民事判决书。
[9]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知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1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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