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王旭坤:合同纠纷中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兼论合同效力认定及诉讼策略的选择

2024-10-25

  一、给付之诉与请求权基础

  讨论请求权基础,须先理解领会民事权利及民事诉讼类型。[1]

  民事诉讼以给付之诉为核心,以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为辅助。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主要解决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主要依据法律的明示规定。确认之诉对应民事权利的支配权,形成之诉对应民事权利的形成权,给付之诉则对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并关系到抗辩权),对于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司法实践中,给付之诉数量最多也更为复杂。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者,提告到法院/仲裁委是为了自己的主张获得法院/仲裁委支持,胜诉后获取司法上的强制执行力,故提告时须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针对性开展抗辩甚至提出反诉。相应的,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法院/仲裁委审理和判决/裁决的基础。

  故审查和识别请求权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请求权,是得请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2]明确请求权基础,实质也是明确诉讼策略。

  请求权基础这一概念源自德国,但它深深扎根在法律实务之中。请求权基础是一种案例解析方法,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逻辑推理是大陆法系国家最常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与被告抗辩及司法审判息息相关,在诉、辩、审三方之间不断循环往返。[3]

  请求权建立在基础性权利之上,由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存在。请求权在诉讼中得以实际主张,需要明确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我们会探讨请求权人拥有何种权利、受到何种侵害、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得以请求的具体内容及目的等,以及请求权竞合或聚合等问题。

  二、请求权基础的分类、审查顺次及民事诉讼案由

  依据请求权内容可将其分为合同上给付请求权、物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及不作为请求权六大类。

  按照请求权基础审查的逻辑顺次,则主要被划分为六类:[4]

  (1)合同请求权;

  (2)准合同请求权(如缔约过失、无权代理);

  (3)无因管理请求权;

  (4)物上请求权(包含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

  (6)侵权请求权。

  在诉讼中,“原则上应按照上述请求权基础规范通盘检视并依次审查后予以确定,切勿随心所欲,凭直觉任意查找。这样才能够避免疏失遗漏同时养成缜密的法律思维。”[5]

  行使何种请求权,需要相应的构成要件。对应原告不同的请求权,被告行使相应的抗辩权,出示相应的抗辩事由。“请求权”与“抗辩”之间,形成对立性思考。将请求权基础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规定对照来看,更能真切感受到法律逻辑严谨之魅力以及请求权基础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价值。[6]

  针对六大类请求权,一一简要论述如下:

  所有民事纠纷案由中,以合同纠纷最为庞大。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诉讼实践中最多见,其中又以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最为典型,而缔约过失请求权类似于准合同请求权,需先对合同效力有所判定。笔者将在下文中予以详细论述。

  对于主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请求权,首要是讨论是否存在合同。一旦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则不能主张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民法典》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分规定在“准合同”一编,纳入“合同大编”,表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因缺乏合意并非真合同,但又与合同有相似之处。笔者曾经遇到一当事人希望追回其以“保证金”名义汇至对方账户上的大额款项,在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基于合同的返还请求权之间反复推演,结合证据情况,最终明确为合同纠纷,整个请求权基础才是坚定无碍的,案件逻辑也才顺畅。[7]

  物权及占有请求权实质为两类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主要体现在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等。基于占有产生的请求权,主要体现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等。具体请求内容包括费用求偿、收益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

  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分为基于一般侵权的请求权和基于特殊侵权的请求权。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明确了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原则,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亦明确赋予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保全请求权,在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三、请求权竞合[8]

  请求权的竞合是诉讼实践中的一大难点。比如客户因燃气中毒请求经销公司损害赔偿的,是适用合同编中的违约赔偿请求权,还是侵权编中的生产者瑕疵产品的侵权赔偿,或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针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这里就产生了多个请求权。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虽然法官有释明义务,需要适当的将各种请求权的基本规范向当事人做解释,但毕竟还是要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做出最终的理性选择,从而固定请求权基础。

  具体到请求权竞合的类型,分为法条竞合、选择性竞合、请求权竞合和请求案聚合。

  (1)法条竞合,是指同一事件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但按法律适用原则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此,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上文提到的案例为例,如果当事人以消费者保护为理由提告,因为该项请求具有特别的法律规范,而可以排除其他请求权规范的适用。

  (2)选择性竞合,是指同一事件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权利基础规范,权利人享有多个请求权,但相互间不能同时成立,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一。比如,当事人针对一方违约起诉时,或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或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权利。遇到两种以上请求权(请求权和形成权)选择性竞合的情形,相互之间不能同时成立,必须择一行使。

  (3)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其一行使,其余消灭,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比如,业主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落下的树枝砸坏,其可以选择起诉物业公司赔偿,主张基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物业管理合同违约责任赔偿请求权、停车场租赁合同赔偿请求权三种方式。对此,当事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权衡不同请求权基础的利弊择一行使。

  (4)请求权的聚合,是指同一事件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相互间能同时成立,权利人可同时或分别主张。比如当事人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并同时主张解除合同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曾经办理过若干涉营业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基于信托公司的根本性违约,获得了来自监管部门的强有力证据,诉求解除合同、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最终得到了两审法院的支持。

  前三种情况,均涉及竞合问题,竞合的情况下,权利择一行使;聚合的情况下,权利可同时主张。

  竞合之下,如遇“法条竞合”,肯定是在“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选择最有利的法律适用。而如何区分“选择性竞合”与“请求权竞合”?“选择性竞合”有点像通往目的的的道路上有两座或多座大山,你要选择翻哪座山过去?选定了其中一座,就不可能退回来再爬另外一座山,比如不生效、无效、撤销、解除只能选其一。而“请求权竞合”类似于一座山上有好几条路,目的地都是山顶,但你要选择走哪条路上山?选定了其中一条路,也不能退回来再走另外一条路了,比如六大类请求权中,只能落定其中一类。

  在有些复杂情况下,选择性竞合跟请求权竞合可能存在交织。比如有没有认定合同无效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有无行使撤销权的机会,包括是否还在除斥期间内以及证据是否充分?需知解除、撤销、无效,法律上的构成条件以及评价是不同的,可谓逐步“强化”。合同的效力不同,继而会引发对于基于违约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或基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选择。这意味着,不仅要选择攀登哪座山,而且要选择走哪条路。

  法官/仲裁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引导当事人权衡利弊选择其一,但在民事诉讼中,是由当事人主导和自我处分诉讼权利,这时候的选择,就要结合己方的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通盘考虑了。

  在具体诉讼中,首先要尽可能详尽了解案件相关事实,首先选定请求权的大类别,进而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循环往返,最后确定案由(尽可能定到四级案由),明确请求权基础,明确诉讼请求,寻求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及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四、合同纠纷中请求权基础的选择

  有谚云“合同乃当事人之间的立法”,合同意味着交易,交易意味着繁荣。市场经济欲繁荣有序,必得法治之保障。

  故本文主要谈谈基于合同(或言契约)的请求权问题,其中不可避免涉及对于合同效力的讨论。在民事诉讼案由中,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属于先合同案由。

  根据对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分出两个大的方向:合同成立并生效情况下的合同履行请求权/合同违约请求权;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不生效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请求权。这两大方向下存在的选择性竞合需择一而行,其选择基础是首先确定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必须兼顾在案证据情况,因为证据、案件事实、举证责任规则、效力认定等问题做选择。下文从合同效力角度探讨请求权的行使路径,并兼谈原告诉讼策略选择及被告抗辩要点。

  作为原告,行使合同履行请求权需三个条件:(1)合同成立,即要约和承诺缺一不可;(2)合同生效,即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而言,合同成立时生效,但依法需要批准、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除外。诉讼实践中,一般还会举证(3)合同的履行情况,即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

  作为被告,抗辩事由可以分为基于权利障碍的抗辩(具体包括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基于权利消灭的抗辩(具体包括合同解除、履行不能、提存或者抵销等);另外还有基于诉讼时效的抗辩、履行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特殊抗辩事由。

  如诉争合同成立并生效一经证成,守约方一般会选择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合同违约请求权。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概括为责令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损害赔偿金、支付违约金(事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定金罚则五种,民法典第八章“违约责任”中对此有系统、严谨的论述。

  按照合同法中“约定优先”规则,原则上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穷尽如上方式仍然无法确定违约责任具体内容的,受损害方(守约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综上,对案涉合同效力的判断是办理合同纠纷,确定请求权基础的基石。从效力层面来确定请求权/行使抗辩权,好似“高一个纬度思考问题”——比如是否行使撤销权、行使解除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等,从而解决选择性竞合的问题,并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终止履行、追究违约责任等中进一步选择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笔者专门制作了一个表格,展示合同成立未成效、无效、撤销、解除、终止这几种基本状态下所对应的典型类型、具体情形(构成要件)、行权路径、法律效果及相关要点等。

  *本表所引用法律条款均来自《民法典》

  选择请求权基础好比登山,南坡北坡都可通向山顶,选择不同路径可能殊途同归,也可能抵达不同山头。即便选对了方向,在行路中,因为某个岔路口或者突遇暴风雪等突发情况,结果也可能不一样(涉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以及举证能力问题)。

  我们常说,攀登之前必须做好准备——包括足够的训练、良好的装备以及对局地气候的评估。犹如庭审,不能打无准备之仗,须事先备好子弹,并能全神贯注应对现场之变。

  五、缔约过失请求权——以违反适当性义务为例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一种法定的责任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被归为类似合同(契约)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50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其实《民法典》中还有三个条款与缔约过失责任相关[9],即第501条涉合同缔结人的保密义务,第502条涉需报审批的合同,第157条涉合同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但凡合同不成立、不生效力、无效、被撤销的,追究的都是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或者生效之后。当然,违约责任跟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发生竞合,比如受欺诈一方主张撤销的,则追求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不主张撤销的,则主张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只能择其一主张,而无法兼得,这种竞合就是上文中提到的选择性竞合。

  在当事人主张缔约过失请求权时,主要审查:(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人受有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出现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但追究缔约过失责任需要“造成对方损失的”,这意味着往往是一方损失发生以后才回过头来追究,此时在相对方看来,案涉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并在履行过程中”,故原告选择缔约过失请求权为诉讼策略的,需对合同效力有所论证。

  当缔约过失责任遇见适当性义务,容易出现请求权竞合以及选择路径上的难题。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比如涉营业信托合同纠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创板、期货等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此义务被称为“适当性义务”。[10]

  有研究者对《九民会议纪要》以来涉适当性义务纠纷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和分析:在法院确定的案由中,“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位列前二,前者倾向于从合同请求权或者缔约过失责任角度分析,后者倾向从侵权法角度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诉讼实践中,存在以适当性义务为先合同义务驳回投资者侵权或违约主张,以适当性义务为合同义务驳回投资者侵权或缔约过失主张的情况。裁判不一致背后反映出的实质问题就是各方对请求权基础理解的分歧。[11]

  在(2019)苏01民终7576号苏某诉民生银行鼓楼支行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性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金融机构应当对自己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除投资者自身原因而致金融机构无法履行适当性义务以及交易系投资者自主作出决定的情形之外,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不能豁免。[12]

  那么适当性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还是合同附随义务?抑或是法定义务?有观点认为,《九民会议纪要》采纳先合同义务说,对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将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相应地对应为缔约过失请求权。但从司法实践的反馈来看,若认定适当性义务仅存在于合同缔约阶段,则无法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制度设计目的。

  也有分析认为,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可能带来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三种不同的请求权基础,这也意味着三种不同的诉讼路径。比如国浩相关团队经研究认为:因违反适当性义务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基于规范该等适当性义务的规范层级的不同,以及双方之间此前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可能产生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这三种责任的承担,包括损害、归责原因、归责原因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这三项共同的构成要件,以及各自独有的要件。具体而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适当性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规范所规定的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金融机构和委托人签署理财顾问等合同的情况下,违反适当性义务,可能构成违约责任的承担。[13]

  也有观点认为,适当性义务宜作为法定义务,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下,金融机构承担责任的理论脉络清晰,且符合适当性义务设置的规范目的,有助于法院统一裁判思路。[14]

  笔者认为,当案件事实符合两种法律关系的特征,两种法律关系都能够成立,投资者也得以对请求权进行选择,适用缔约过失、违约或是侵权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不宜仅以“请求权基础错误”为由驳回诉请,如此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作为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宜明晰自己的请求权基础以及诉讼策略。

  几点提示

  (1)慎重签约。成年人签字意味着允诺与承认,可谓一字千钧。事后反悔,再去主张重大误解、被欺诈甚至被胁迫,对方乘人之危显示公平,以此为由要求行使撤销权的,一方面有除斥期间的要求,另一方面这些主张均需要证据予以证实,且举证要求是很高的。

  (2)合同条款宜严谨。合同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立法,可见字字句句都重要。重大疑难的合同纠纷案件,最后可能就是“扣合同字眼”(合同解释)。笔者曾处理过某采购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详尽不周延,导致原告依约索赔被动,需知“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笔者也曾在某展览合同纠纷二审胜诉后,向顾问单位专门提交了一份《关于约定合同违约金条款的书面建议》。

  (3)有证据意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素材,代理人梳理证据目录。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就是通过证据梳理出来的“法律事实”。在笔者处理的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客户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企业文化严谨,涉及合同交易的全过程均留痕,故而证据素材完备,将涉案事实及纠纷发生发展过程完整呈现,最终获得了胜诉。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当事人有留存证据的意识,本质上是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保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4)及时行权。切忌躺在权利上睡觉。民法典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旦权利人提起履行请求或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动行权,诉讼时效就发生中断。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权,会导致胜诉权的丧失。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以及涉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则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民法典中有约定期限、合理期限、30日、90天、一年、五年等字眼。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利的,将导致该权利的消灭。所以,要兼具时间意识跟权利意识,及时用发送书面通知、解约函、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同时予以留证。

  “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其路径就是法律方法”。

  请求权基础,体现了法律的缜密之美。强调请求权基础,背后是法律与司法的专业化。而司法的专业化,是在解决大量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强化起来的,也是司法本身的发展规律,它要求原、被告双方用法律语言来称述、归纳“各自的故事/理由”,共同呈现于法庭,最终由法官/仲裁员居中裁断。法庭所在之地,不应是街巷间吵嘴斗气,而应内蕴逻辑与思辨理性,法庭中的言辞论断,皆需明确的事实基础与法律规范。除部分事实简单明了、黑白分明的案件,案件走向往往与原告请求权基础、被告抗辩事由以及双方的举证能力息息相关。

  注释:

  [1]民事权利从来源层面可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身份权三大类,从权利作用层面可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民事诉讼,则分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三大类,给付支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对应民事权利的请求权。而确认之诉对应民事权利的支配权,形成之诉对应民事权利的形成权,主要解决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问题。

  [2]参见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本书详细阐释了请求权体系,从请求权出发揭示了民事诉讼中的诉辩思路,被誉为请求权基础必读书目。

  [3]参见姚明斌:《请求权基础方法六讲》(麦读微课),姚教授此课件开启了我对请求权基础的最初认知与学习,非常推荐。

  [4]此请求权基础的六大分类参考了民法学界公论及司法实务界的实践

  [5]唐春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请求权基础与请求权基础方法》,此视频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课堂授课内容,参见腾讯视频号,所讲解的知识点精准精要,非常推荐。

  [6]参见吴香香:《民事案由请求权基础》,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本书涵括了220项案由、近820项请求权基础/规范基础检视程式。根据每项案由所涉的诉请,从双方当事人立场分别列明其请求权基础,并区分请求权基础已成立、未消灭、可行使三个阶段,逐一拆解各项请求权基础适用的要件与抗辩。

  [7]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根据民事庭任明艳、董健提供材料整理),载网页https://www.a-court.gov.cn/xxfb/no1court_412/docs/202301/d_3903502.html。

  [8]本节知识点主要参考唐春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请求权基础与请求权基础方法》,此视频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课堂授课内容,腾讯视频号可查,主讲人在法理之上,基于立案及司法审查实践,对请求权竞合的要点解读清晰准确,听后有豁然开朗之感。

  [9]李建伟主讲:《专题3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载网页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PM4y1F7Sr/?p=36。

  [10]参见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第72条适当性义务、第73条法律适用规则、第74条责任主体、第75条举证责任分配、第77条损失赔偿数额、第78条免责事由。

  [11]参见《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裁判难点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载网页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9733642366020407&wfr=spider&for=pc。

  [12]陈哲:《新高的观点 |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裁判观点及风险防范》,载网页http://www.gdlaw.org/news_1/25.html。

  [13]国浩金钻头金融法律服务团队:《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的侵权、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载无讼阅读。

  [14]殷建新《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司法适用的现状分析与完善路径》,载小兵研究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6508080327619870&wfr=spider&for=pc。